河南关于加快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来源:河南日报 更新时间:2017-07-05

 

为推进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构建推进大数据创新发展的政策体系,打造全国一流的大数据产业中心、数据应用先导区、创新创业集聚区、制度创新先行区,建成引领中部、特色鲜明的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建设河南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是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重要支撑,是建设网络经济强省的重大战略平台,是引领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引擎。加快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开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大数据综合试验探索,有利于充分发挥我省数据资源丰富和应用市场巨大的优势,推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创新应用,为国家大数据战略创造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有利于以数据流引领技术流、物质流、资金流、人才流汇聚流通,加快形成试点示范和辐射带动效应,发挥河南在中部崛起和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中的核心支撑作用;有利于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产业向中高端迈进,加快实现由经济大省向经济强省的跨越。

二、推动数据资源整合

以政务数据共享开放为突破口,统筹数据中心建设,强化信息基础设施支撑,促进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打破数据壁垒,消除信息孤岛。

(一)有序推进数据中心建设

1.创新电子政务建设运营模式,逐步实现业务应用与建设管理分离,鼓励政府与企业、社会机构开展合作,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外包、社会众包等多种方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依托专业企业建设政务数据中心。积极争取国家部委在我省布局行业数据中心、容灾备份中心和互联网政务数据服务平台。

2.引导规范重点行业、大型企业数据中心建设,打造以郑州、洛阳为中心的区域性数据中心,推动大型数据中心合理布局和绿色数据中心建设。引导和鼓励相关行业、企业和未建数据中心的地市,采用设备托管、设备租赁、服务外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在省内已投入运行的大型数据中心内建立数据中心、云服务平台等。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出台财政扶持政策,对产生的服务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3.引导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战略新兴产业投资基金、“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等,对企业投资建设的绿色数据中心试点、无线局域网(WLAN)、云服务平台等大数据应用基础设施给予支持。

4.对在我省建设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点数据中心项目纳入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建立用电价格与对外服务价格联动机制,数据中心运营商向用户提供与其享受电价水平相适应的存储、计算资源租赁价格。

(二)整合分散的政务数据资源

5.推进政务数据中心整合,制定整合工作计划,逐步将省直部门分散数据中心统一整合到省级政务数据中心。

6.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迁移上云,原则上使用省级财政资金的新建非涉密电子政务项目一律依托省政务公共云和专有云建设,除在云平台部署建设部分外,需要单位开发建设的配套项目,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列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对于保护等级四级以上的信息系统,以及一旦出现问题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甚至危害国家安全的业务,不宜采用社会化云计算服务。

7.梳理政务部门数据资源,制定政务数据采集、治理、分类、质量、共享、开放、安全等标准规范。对现有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迁移上云、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等工作涉及的系统改造、数据资源汇集、加工、处理等,相关费用纳入部门年度预算。对不符合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要求的新建非涉密项目,不予立项审批。

8.加强督促检查,将政务数据中心整合、电子政务应用系统迁移上云、政务数据共享开放等工作纳入省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三)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

9.遵循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形成的非涉密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应有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基础信息资源,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在部门间无条件共享。健康、社保、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环保等同一主题领域信息资源,通过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予以共享。

10.建立政府数据资产登记制度,对全省政府数据资产进行登记,实施数据资产目录公开,规范数据资产管理。建立数据开放清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宜公开外,公共数据应向社会开放。

11.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社会组织主动采集并向社会开放数据资源。各级政府根据政务及公众需要,采取购买数据或补助等多种方式,引导非政府数据资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12.财政资金对省级统筹建设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库,以及相关主题数据库建设给予必要支持。

13.研究制定面向政府信息采集和管控、敏感数据管理、数据交换标准和规则、个人隐私等方面的大数据规章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安全测评、电子认证、应急防范、数据加密、容灾备份等数据安全技术及安全服务。加强政务部门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管理。

(四)优化提升信息基础设施

14.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无线局域网(WLAN)建设、运行、维护和第三方检测评估服务,加快实现县级以上城市主城区热点公共区域无线局域网(WLAN)全覆盖并免费开放。

15.支持省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参与国家互联网骨干架构优化调整,积极承接国家互联网数据中心建设任务,加快建设现代信息通信枢纽。

16.发挥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运用宽带网络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支持全省光纤到户改造、终端补贴和农村及偏远地区宽带网络建设运行维护。

17.加强城市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在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以及机场、铁路、地铁、高速公路等重大项目中,同步安排通信光缆、基站等宽带网络设施。支持市政设施和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机构等所属公共设施向宽带网络设施建设无偿开放。

三、积极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

以推动大数据创新应用为核心,加快重点领域大数据应用示范,引导企业、公众等开展大数据增值性开发,通过点的突破带动面的提升,实现政府、企业、社会多方共赢。

(一)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大数据应用

18.支持数据服务企业开展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加工、应用等业务,数据运营企业依托特定行业领域的大数据服务平台,提供数据租售、分析预测、决策支持等服务。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

19.鼓励支持各地和各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大数据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建设,提供免费数据资源、大数据技术服务、咨询与培训服务、资金投入支持等。

20.支持大数据龙头企业参与建设交通物流综合性、专业性经营平台,打通与海关、检验检疫、公安、商务、金融机构等相关平台的信息交换通道。强化财政投入,支持在粮食生产核心区产粮大县,建立农业粮食数据采集、分析和服务大数据试点。支持大数据企业对跨境电子商务各类平台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税收征管等数据开展创新应用。鼓励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建立基于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的金融新模式新业态。

21.支持在健康医疗、养老服务、社会保障、新型教育等重点民生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支持郑州、洛阳、济源信息惠民国家试点城市,率先开展“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试点,鼓励其他省辖市积极开展相关工作。

(二)支持政府与社会合作开展大数据应用

22.充分发挥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作用,吸引社会资本采取股权投资等方式参与大数据发展应用。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事业大数据的基础工程、应用开发和运营服务。

23.拓展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优先将大数据及相关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鼓励政府部门积极购买使用。

24.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参与组建省级政务数据管理运营公司,建立市场化运行机制,整合政务数据资源,开展大数据商业化运营服务。

25.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支持企业、公众和社会机构基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开发多样化、创新性的便民服务应用。

(三)积极发展数据服务外包

26.鼓励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企业和机构将大数据应用非核心业务外包,培育和壮大本地市场。

27.引导大数据骨干企业面向国内外数据市场,积极承接发展大数据外包业务。依托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建设离岸数据中心,积极承接机房出租、数据存储、业务处理等各种国际服务外包业务。

(四)加快大数据交易平台建设

28.支持互联网龙头企业与省内投融资平台、大数据企业、有关金融机构合作建立中原大数据交易中心。依托中原大数据交易中心,建设中原众包大数据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四、引进和培育大数据龙头企业

坚持大力引进与加快培育并重,发展壮大龙头企业,吸引上下游企业集聚落地、链式发展,形成大企业引领、中小企业配套的相互支撑、协同合作的大数据产业生态体系。

(一)大力引进行业优势企业

29.鼓励各地加强与世界500强、全国百强企业中的大数据企业对接合作,积极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大数据企业,汇聚一批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加工、应用等企业。

30.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大数据企业总部、区域性总部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由所在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31.对在我省建设国家级数据中心的大数据龙头企业,或有重大产业化前景的战略发展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二)加快培育大数据企业

32.鼓励金融机构面向大数据企业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租赁、收益权质押融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方式为大数据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33.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优先纳入省定上市后备企业和新三板后备企业库,对在境内主板、境外成功上市,以及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鼓励企业所在地政府按照当地实际情况,出台财政扶持政策,对企业给予适当补助。

34.允许投资人在我省以技术、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大数据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最高可达70%。

35.对符合“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条件的中小型大数据企业,按照企业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补支持。

36.对省内注册的主要投向大数据企业的创业投资基金,优先纳入省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国家新兴产业创投引导基金的支持范围。

五、加快大数据产业园区建设

坚持产业集聚发展与园区功能完善同步推进,科学引导各类生产要素加速汇集,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资源,推动形成布局合理、特色鲜明、协同高效的园区发展格局。

(一)加强园区科学规划引导

37.引导各地根据需求,合理布局建设大数据产业园,围绕数据应用的全流程,发展各具特色的大数据硬件产品制造、软件及应用服务、信息技术核心基础产品,打造完整的大数据产业链。

38.突出产业支撑,集约节约建设大数据产业园区,坚决防止变相发展云地产、大数据地产。

(二)强化园区用地保障

39.将大数据产业园建设用地优先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园区内大数据软硬件产品制造、应用平台、研发基地等项目优先纳入省重点项目管理,优先予以用地保障。

(三)加大园区财税政策扶持力度

40.支持行业优势企业在中心城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服务业“两区”等投资建设大数据产业园,所在地政府可对企业投资园区建设、入驻园区企业办公场地和宽带租赁等方面的投入给予适当补贴。

六、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加快创新平台建设和要素集聚,推动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促进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构建产学研用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

(一)健全创新平台建设激励机制

41.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等参与我省大数据产业关键性技术的研发,促进大数据领域产学研用结合。支持设立由政府基金引导,大数据骨干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等共同出资的产学研协同创新基金。统筹利用现有专项资金,支持建设产学研结合、市场化运行、多元化投入的大数据研发机构。

42.对大数据领域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对评估为优秀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二)完善企业科技研发和成果转化激励机制43.支持实施一批重点研发项目,推动大数据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和产业化。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大数据产业发展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

44.支持大数据骨干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建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独立法人,按规定享受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45.鼓励各类产业基金、创投基金、种子基金、天使基金等,以股权投资、公益参股等方式支持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大数据企业发展。

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坚持引育结合、引才引智并举,极大调动和充分尊重人才的创造精神,激发各类人才创新活力和潜力,为大数据发展应用提供坚强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一)加大引才力度

46.对海内外顶级高层次人才及其团队来豫创业或转化成果,经评估能够引领带动我省大数据产业发展的,省市可按评级通过项目资助、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不低于1000万元的综合资助;对成长性好、业绩突出的团队,省市可根据实际需求给予滚动支持或追加资助。

47.鼓励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中原科创风险投资基金、“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等政府引导基金对由大数据高层次人才创办的企业给予倾斜支持。

(二)强化人才培养

48.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置数据科学和数据工程等相关专业或方向,联合企业、科研院所共同培养大数据专业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大数据相关技能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

49.对大数据高层次人才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的创业团队核心成员,3年内由当地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由省政府或以省政府名义奖励大数据高层次人才的奖金,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

50.创新人才激励机制,对大数据企业、科研机构引进的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住房、落户、医疗、社保、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大数据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省建设国家大数据综合试验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推进,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完善具体措施,强化针对性指导,及时跟踪评估实施效果,确保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省辖市、直管县(市)要根据各自实际,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形成推动大数据综合试验区建设的政策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