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去社区开证明明确限13项 用印不当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来源:扬州晚报 更新时间:2017-07-28

  近年来,“奇葩证明”不仅困扰群众,也让被要求开具证明的单位犯难。今年年初的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市人大代表邓慧艳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落实规范证明出具的建议”。

    记者昨天从市人大获悉,市民政部门日前对建议作出答复,凡超出社区公章适用范围13项各类证明的,各社区均有权说“不”。

    代表呼吁

    给社区减负,让群众少跑腿

    开具证明,成为困扰各方的一个难题。市人大代表邓慧艳在建议中写到:现实生活中,“证明我妈是我妈”“证明我一百几十岁的太爷爷已去世”等等这些“奇葩证明”不仅困扰群众也困扰被要求开具证明方。这其中,社区所需开具的证明占有大多数。除了上述“奇葩证明”,社区还常常被要求开具无法证明的证明,如某居民只有一次婚姻、某外来人口在社区居住时间、某空挂户家庭状况等等。多部门要求居民到社区开具各种各样不合理的证明也加大了社区工作量,在全国倡导给社区减负的大背景下十分不符。

    邓慧艳代表建议,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做好信息交流,让“奇葩证明”成为过去;要简化办事程序,实现“一站式办公”,让群众即使要盖章,也可以少跑几段路。

    部门答复

    13类证明外,各社区可不开

    市民政部门日前对该建议作出答复。答复认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社区居民开具相关必须的证明材料,也是社区工作的一项内容。但是,居委会管理的公章其效力是有限的,也不能承担超越范围的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社区盖章证明事项,巩固社区减负增效成果,扬州市社会工作委员会2015年按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城乡社区确能如实掌握情况的原则,下发《关于公布扬州市首批城乡社区证明类盖章项目目录的通知》(扬社委〔2015〕3号),凡超出社区公章适用范围13项各类证明的,各社区均有权说“不”。

    市民政部门在答复中同时也认为,在实际工作中,一些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居民事务时,还是要求经办人到社区开具不必要或者超越社区管理服务范围的证明;虽然居委会工作人员不了解实际情况,但是如果不出具证明,很容易产生和激化矛盾,影响居民对社区的满意度。

    未来打算

    推动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下阶段,市民政局将指导各地对部门工作事项进社区加强源头管控,让社区回归服务自治本位。”答复透露,市经信委、市编办等部门将加快电子政务外网的建设,推动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或信息共享,最终打破“信息孤岛”。

    市民政部门在答复中透露,将指导各地严格执行《扬州市首批城乡社区证明类盖章项目目录》,对超范围的盖章项目予以拒绝。以后凡需新增或减少出具证明和印章使用的事项,由所涉及事项或内容的主管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依据,由市、区社会工作委员会(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入目录,并及时调整《城乡社区证明类盖章目录》。社区居委会印章由社区居委会主任委托专人保管,固定存放。

    “加强信息共享”,市民政部门在答复中透露,我市目前正在推进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外网整体建设,向上与市级电子政务外网连接,向下与乡镇(街道)、村(社区)连接,横向覆盖辖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实现电子政务外网的全覆盖,推动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供信息服务。

    “实行责任追究”,答复表示,各地纪委监察部门对违反印章管理制度、私盖公章或利用公章舞弊者,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因用印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及时改正的个别部门,可以通过通报批评、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的办法加以规范化管理。                    记者 金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