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8-01-04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

三府〔2016〕218 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经六届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16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6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推动电子政务建设集约化发展,提高项目建设应用效能,提升政府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信息化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三府[2007]216号进行修改,形成《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政务项目主要是指利用计算机和通信技术等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存储及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不包括零星的软件或硬件的添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使用市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和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投资的政务与公共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工程。使用区级财政性资金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由各区教科局自行安排。

使用市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大型基建项目中包含的电子政务子工程也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注重绩效、保障安全”的原则。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应以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为主线,以避免重复建设,提高财政资金投资效益为目标,以我市电子政务外网为依托,以提高应用水平、发挥系统效能为重点,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推动应用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设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电子政务体系,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发挥电子政务对加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改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作用。

第五条 三亚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我市信息化工作重大方针、政策和战略规划的制定,我市重要信息化项目需报领导小组审议。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市直机关各部门及其下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和天涯、海棠、吉阳、崖州各区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提出电子政务项目的申请,组织或参与电子政务项目的设计、建设和运行维护。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我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规划的编制、电子政务项目的审批及项目竣工验收;监督、指导各区和各部门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和维护;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资金的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及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市党政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和维护,并对市政府投资的各部门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提供建设咨询、评估和项目立项前技术方案的审查。

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通过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加快我市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步伐。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每年6月至9月向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申报本单位下年度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计划,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牵头并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根据各单位年度建设计划,结合我市实际,编制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建设全市电子政务规划项目库,并按年度对规划库进行修订,报市领导小组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追加项目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报市领导小组或市人民政府审定。

电子政务项目管理流程为:项目建设计划(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含概算)、初步设计评审、招标投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绩效评价等程序。

第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本部门实际,制定本部门本年度电子政务建设专项规划,提出具体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和建设内容并组织前期论证,报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备案。其中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对各部门电子政务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并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一条 前期论证包括对业务需求、目标与预期效果、业务流程优化与资源共享、技术框架等的分析和论证,并根据项目业务的相关性,进行资源整合和项目优化组合。

第十二条 对重大电子政务项目实行听证制度,对面向公众服务的项目,通过多种渠道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三条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审核各部门近期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规划,对符合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建设要求并通过前期论证的项目,纳入全市电子政务规划项目库。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四条 已经纳入规划项目库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市科工信局会同财政等相关单位按“凡属可以采用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尽量采用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提出政府投资或市场化运作的建议。

第十五条 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包括以下审批环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概算)、初步设计方案。特殊情况(如需紧急建设等)的,可简化为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电子政务项目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集成费用和专家评审费用(未列入电子政务项目规划库的项目)。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规划项目库中需要使用我市部门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或其他财政性资金等政府投资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投资概算,报市科工信局评审。

天涯、海棠、吉阳、崖州各区人民政府及育才生态区管委会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原则上投资100万以上(含100万)的项目必须报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评审、立项及备案,投资100万以下的项目,可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组织评审、建设。

第十七条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委托专门评审机构对项目投资概算部门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在依据市科工信局对项目的审核意见、投资概算的审核报告完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调整投资预算后,报送市科工信局备案。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将相关资料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市政府批复,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报市科工信局评审并备案。

第十九条 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依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政府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下达项目立项建设通知。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对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建设通知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批复中核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总投资概算和其他控制指标原则上应严格遵守。

第二十条 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牵头组织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各部门项目建设方案是否符合全市电子政务规划、标准规范、资源共享、互联互通的要求,以及是否充分利用全市电子政务网络等公共设施进行审核。

市信息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召集与日常管理,专家评审的相关费用在拟建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资金中按规定列支。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实行领导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对项目实施进度、建设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等工作总负责。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负责人,并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市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承建、监理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与建设有关的设备、软件、材料,应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并遵从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原则。

涉密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报市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承建本市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须具有信息产业、公安、国安、保密等主管部门认可的相应资质等级证书。

计算机系统集成商或电信运营商在参加本市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商务投标前,必须加入三亚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库。凡不具备承建资格的,一律不得参与商务投标活动。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与承建单位签订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合同,合同应包括建设要求、功能要求、工程标准规范,设备型号、数量、配置与价格,设备到货和安装调试时间、软件要求、工程进度要求、测试方法、验收要求、培训计划、付款方式、技术文档要求、保修和售后服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招标文件、合同副本等相关材料报市科工信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中标建设单位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合同,或者将中标合同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二十七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实行信息工程监理制度。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监理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政府采购,监理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项目建设单位应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市科工信局和其他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考核主管部门对重大项目的质量共同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审查同意的建设方案实施。项目建设单位变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调整投资概算时,应报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根据审核意见及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科工信局报告,市科工信局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和暂停项目建设。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电子政务重点项目工程建设,并由市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可申请项目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应用需求分析、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的编制等工作。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下达前期工作经费,前期工作经费计入项目总投资。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可申请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市财政部门将运行维护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财政资金,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及验收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接受市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包括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初步验收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初步验收合格的项目投入试运行。

第三十六条 项目试运行后,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批准建设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设方案、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方案、竣工报告、监理报告、系统试运行和初步验收报告、用户受训报告、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信息安全测评报告和软件测评报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将项目软硬件清单、信息资源情况以及相关接口标准等信息在提交市科工信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将验收报告报市科工信局备案。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应当要求其限期改进;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七章 运维管理

第三十九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运行和维护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运行和维护机构,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落实运行维护费用,保障电子政务工程安全、可靠运行。

第四十条 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的运行维护方式有:项目建设单位自管、集中运维或外包运维。适合集中运维方式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维护;适合外包运维方式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应采取外包方式进行运行维护。采用外包运行维护方式的,应进行政府采购。

第四十一条 需由市财政支付运行维护费的项目,其运行维护费概算应与建设资金概算同时报审。项目建成后,其运行维护费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与市党政综合网络信息中心初审,上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四十二条 市级财政投资的电子政务项目形成的资产和成果归市人民政府所有,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有权进行调度和统筹使用,充分实现资源共享,部门或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四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一年内向市科工信局提交项目绩效报告,由市科工信局报市领导小组审定。市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全市已开展竣工验收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开展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具体工作。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或未通过考核的,由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间,属于政府投资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财政暂缓拨付项目建设资金;情节严重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申报下一年度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时不予安排:

(一)列入上年度计划的工程项目未完成;

(二)列入上年度计划的项目已完成,没有按规定及时向市科工信局申请验收或验收不合格;

(三)电子政务工程项目经过专项审计,存在问题不落实整改措施。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电子政务项目资金等,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惩处;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或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科技工业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10月15日施行的《三亚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