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方案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8-03-26

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

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以及发展壮大数字经济、共享经济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十八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要"坚持全面部署和试点带动相结合,依法有序推进改革"的要求,按照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任务部署,现就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决策部署,统筹开放与开发、开放与安全、开放与共享的关系,以促进信息资源创新应用为目标,以人民群众最关心、经济社会效益潜力较大的领域为切入点,以破解公共信息资源开放中的难点为主要任务,以统一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为途径,以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为底线,鼓励试点先行探索积累经验,释放数据红利,更好推动大数据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目标导向。坚持以充分释放数据红利为目标,进一步促进信息惠民,进一步发挥数据规模大、市场空间大的优势,促进信息资源规模化创新应用,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问题导向。针对开放数据数量不多、质量不高、更新不及时、开发利用不够以及开放体制机制和标准规范不完善等问题,积极探索,着力突破,为更大范围的推广积累经验。

--分步实施。坚持从人民群众最关心的领域做起,从经济社会效益潜力较大的领域着力,从具有一定工作基础的地区开始,优先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逐步拓展广度和深度。

--保障安全。坚持把数据安全作为开放工作的前提,加强风险评估和综合研判,制度建设和技术手段要同步安排,安全审查和监督检查要同步跟进,守住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底线。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在统筹协调、组织实施、运营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及保护等方面形成有效机制,在平台建设、目录编制、数据管理、考核评估、监督检查、安全保护等方面形成一批制度和标准规范,在国家治理和经济发展方面产生一批具有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创新应用,在数据开发利用方面培育一批基于开放数据的新业态新模式,形成一批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形成辐射带动和示范引领效应,为全面部署提供借鉴。

二、试点范围

根据各地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工作基础,确定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贵州省为试点地区,开展公共信息资源开放试点工作,重点开放信用服务、医疗卫生、社保就业、公共安全、城建住房、交通运输、教育文化、科技创新、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工业农业、商贸流通、财税金融、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社会救助、法律服务、生活服务、气象服务、地理空间、机构团体等领域的公共信息资源。

未纳入试点的其他省(区、市),可参照本方案自行组织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内容

(一)建立统一开放平台

试点地区要依托现有资源建立统一的省级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并与本地政府门户网站实现前端整合,与本地共享平台做好衔接。已建地市级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要与省级开放平台互联互通。国家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建成后,试点地区开放平台要率先与其对接,逐步实现上下联动、标准统一。开放平台域名鼓励采用www。xxxdata.gov.cn的统一格式(其中xxx为地名拼音全称或首字母,如北京为www.bjdata.gov.cn)。开放平台应具备目录发布、数据汇集、安全存储、元数据发布、便捷检索、数据获取、统计分析、互动参与、应用展示等功能,探索提供数据预览、可视化展现、分析组件等服务。平台应提供数据下载、接口访问等多种公共信息资源获取方式。鼓励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形势要求优化平台功能,提供有特色的公共信息资源开放服务。

(二)明确开放范围

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从试点范围要求的领域中自行选择不少于15个开放公共信息资源,每个领域开放数据集不少于10个,数据集总量不少于300个,并结合地方发展特色、企业利用需求、公众生活需要拓展开放范围,深化开放内容,强化动态更新。凡是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开放的公共信息资源,都应逐步纳入开放范围。对非涉密但敏感的数据,要对原始数据进行脱敏加工后开放。

(三)提高数据质量

试点地区要优先开放民生紧密相关、社会迫切需要、商业增值潜力显著的高价值数据,并提高开放数据的质量,提升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时效性。试点地区要研究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技术规范,明确开放数据的完整性、机器可读性、格式通用性等要求。可下载的数据集应采用可机器读取格式(如CSV、JSON、XML、XLS等)开放,可机读率不低于90%,鼓励优先采用CSV格式。提高实时动态数据开放比重。立足便捷获取和开发利用,可用API接口下载的数据集占开放数据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研究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单位数据采集、发布、维护的质量规范和责任。加强开放数据的审核和更新,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建立社会参与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互动机制,及时响应用户数据需求。

(四)促进数据利用

试点地区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相关规定,积极推动公共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要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和开发利用公共信息资源的良好氛围。鼓励通过政府专项资金扶持和数据应用竞赛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利用开放数据开展创业创新,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基础好、有实力的机构和个人利用开放数据开展应用示范,带动各类社会力量开展数据增值开发。对于大规模、连续利用数据服务的机构和个人,要实行网络实名登记管理。

(五)建立完善制度规范

试点地区要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开放流程、质量管理、安全保障、绩效评估、监督检查等内容。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技术规范,明确平台总体架构、业务流程、应用功能、服务接口、平台间对接方式、用户交互方式、网络安全保障、运行维护等要求。根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高技〔2017〕1272号)制定本地区开放目录,并明确主题分类、开放部门、数据属性、更新时限、开放类型、开放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制定数据开放标准,明确数据开放格式、数据质量要求、下载获取方式、查询展现方式等。鼓励试点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制度创新,研究出台相关配套规章制度。探索建立容错机制,提升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积极性。

(六)加强安全保障

试点地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安全保障工作。网络安全技术措施要与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要建立健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安全管理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加强动态管理,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制定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评估,特别是不同领域数据汇集后的风险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导和及时解决。鼓励各试点地区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创新评估方式方法,实现公共信息资源开放、信息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协调发展。

四、工作进度

(一)制定实施方案

试点地区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试点范围,细化任务措施,于2018年1月底前报送中央网信办,同时抄送国办信息公开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组织开展试点

试点地区要按照拟定的实施方案积极认真有序开展相关工作,着力提高开放数据质量、促进社会化利用,探索建立制度规范,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试点各项任务。

(三)总结经验做法

试点地区要于2018年底前,对本地区试点总体情况、主要做法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进行总结,形成试点工作总体报告,报送中央网信办,同时抄送国办信息公开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实施

建立由中央网信办牵头,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试点地区要建立和完善由网信办、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分工,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牵头部门要按照试点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平台建设、目录编制等工作,探索建立配套制度规范。其他相关部门要依据职能做好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各项相关工作。中央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牵头建立国家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工作专家组,在技术、标准、产业、应用、安全、推广等方面对试点地区进行指导。

(二)人员经费保障

试点地区要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工作提供有力的人员和经费保障。要加强公共信息资源开放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全面提高队伍综合能力。通过现有资金渠道,逐步落实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涉及的系统改造、数据整理、汇聚发布等所需资金。有关部门在信息化项目审批验收中,要把公共信息资源开放作为审核的重要内容。

(三)考核评估

试点地区应制定本地区的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工作考核评估办法,建立考核评估指标体系,明确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定期开展考核评估。考核评估可采用专家评估、第三方机构评估或社会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试点地区要将考核评估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评价范围。

(四)加强指导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办信息公开办按照责任分工,分别做好统筹协调、平台建设和目录制定、数据开发、考核评估等方面工作。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组织试点地区开展交流,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国办信息公开办、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定期对试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通报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