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8-05-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构建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的新型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长沙市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的构建,电子政务服务标准文件的制定,电子政务服务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和对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包括电子政务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本市电子政务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本着“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缺标补标”的原则,编写适合电子政务服务建设、管理、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电子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科学合理。科学合理是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原则。标准体系的制定要充分体现电子政务服务的发展方向,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合理制定标准,保持与电子政务服务发展阶段的一致性和兼容性。

(二)点面兼顾。将电子政务发展中涉及的所有标准分类纳入相应的子体系,构成一个全面的体系,保证标准的通用性。同时,适当兼顾我市电子政务服务的发展情况和不同阶段特征,体现本地特点。

(三)完整实用。及时收集、完善优化电子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标准相互间的交叉和重复,保证标准体系的完整、合理、可行。

(四)与时俱进。结合电子政务的发展情况,充分考虑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电子政务服务应用,体现标准的预见性,确保电子政务服务标准体系能够规范和指导未来的电子政务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下设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国家级试点工作专项小组,统一规划管理我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国家级试点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制定和实施电子政务服务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本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文件;监督检查电子政务服务标准的实施情况;协调国家标准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我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国家级试点建设工作的检查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宣贯、推广和实施工作;组织拟订并归口管理本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文件。

市直各单位配合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起草与本单位相关的电子政务服务标准文件,负责电子政务服务标准的实施工作,并配合开展监督、检查、改进及体系评价工作。

第六条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工作要求加强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由区县(市)财政予以经费保障。

第七条  引导、鼓励各级行政机关、科研机构、企业及人民团体积极参与电子政务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完整、准确、及时收集适用于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上级机关针对电子政务服务建设、管理、发展制定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已在市直各单位电子政务服务活动中实施的,市直各单位应主动到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条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梳理收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确定各分类领域应遵循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列入本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经批准发布后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  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急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的,可以引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制定本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文件。

第十二条  本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文件制定范围主要包括:

(一)电子政务标准规范体系:总体标准、工程管理标准、网络建设标准、信息共享标准、支撑技术标准和信息安全标准。

(二)“互联网 +政务服务”地方专题标准:包括业务支撑标准、基础平台标准、关键保障技术标准、评价考核标准。

(三)“政务云” 平台地方专题标准:包括基础资源标准、平台标准、数据标准、应用标准。

第十三条  本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分为电子政务服务技术规范和标准化指导性文件两种形式。

涉及电子政务服务安全,需要在全市统一执行的,制定电子政务服务安全保密标准,列入本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经批准发布后遵照执行。

相关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有相应的标准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或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包括区域性国际组织)技术报告的,制定本市标准化指导性文件,在全市范围推荐执行。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服务标准文件的制定和发布程序按照行政机关制定标准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一般应包括项目申请、批准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组织评审及批准发布等程序。

第四章  标准的实施

第十五条  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必须执行;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被政府规定强制执行时,则在其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必须执行。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建设优先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七条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建设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主体、地方标准为补充的《长沙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实施目录》在全市统一执行;并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修订情况,及时对其进行修改。

第十八条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实施动态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对标准的维护工作主要包括:适时对标准内容的可行性和完整性进行复审;对标准实施中发现的不符合实际和不合理的问题及时修改;逐步形成适合我市电子政务服务特点的、运作有效的标准体系。

第二十条  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应根据科技发展、经济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需要以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情况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 3年,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需要修订、予以废止三种。

第五章  标准实施的宣贯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各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标准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培训,使各岗位人员熟悉、掌握标准,增强执行标准的自觉性。

第二十二条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系统及信息库,及时向社会颁布标准文件及公布标准执行情况;组织制定标准化建设绩效考核办法,每年会同有关单位,对市直各单位实施标准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服务建设应符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重大电子政务服务建设项目应由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标准化审查,不符合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及不采用市政府确定执行的标准进行建设的,不予安排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依法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