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新建法院借助信息化手段跨省追回20余万
来源:中国法院网 更新时间:2018-06-14

“没想到跨省的案子这么快就执行到位了,非常感谢法官帮公司追回欠款!”近日,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室里,南昌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邓某某收到20余万执行款后,对执行法官表示了由衷的感谢。

   南昌某公司是一起产品开发及供货合同纠纷的原告,其于2015年8月至12月期间,与被告常州市某配件厂签订了3份《产品模具开发及供货合同》及1份《产品模具设变及开发合同》。后因常州市某配件厂严重违约,南昌某公司将常州市某配件厂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退回预付款213476元。案件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17年12月12日作出判决,支持了原告南昌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面对南昌某公司的多次追讨,常州市某配件厂均置之不理。无奈之下,南昌某公司只好于今年3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该案的新建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程磊火速开展“四查”程序。经查,常州市某配件厂在常州市孟河镇有一块已经抵押的工业用地,考虑到该案标的不是特别大,且处置异地土地耗时耗钱耗力,该院在对土地采取查封措施后并没有急于处置,而是继续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入手查找财产线索。

   要想掌握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借助信息化手段无疑是最快最便捷的方法。起初,承办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 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中,按照常规查询程序,申请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全国性银行的存款信息。不料,并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任何存款信息。

   被执行人作为一个公司法人,既然在全国性银行里查不到其存款信息,说明该公司应该将账户开设在了地方性银行。而在“总对总”系统中,查询外省地方性银行不能像查询全国性银行那样一次性勾选,每次只能添加3个银行进行查询。面对全国各地如此多的地方性银行,盲目选择银行进行查询好比大海捞针,效率极低。于是,承办法官选择通过“总对总”系统中的“人行查询”功能先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行信息。果然,通过该功能,查到了被执行人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有开户信息,并显示有余额5万9千余元。

   收到这一反馈结果后,考虑到公司经常会有业务往来,被执行人的账户很可能还会有钱入账,为避免打草惊蛇,承办法官并没有立即驱车前往江苏扣划存款,而是直接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在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某支行的账户。没想到,冻结不到一个月时间,承办法官再次查询冻结信息时,就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已经超出了执行标的。最终,承办法官顺利将钱从江苏扣划至法院账户,该案历时不到3个月便得以圆满执结。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况慧美 程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