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促进法院执行工作
来源:法制日报 更新时间:2018-07-05

 

    我国疆土广袤、人口众多,经济高速发展和社会急剧转型带来的人口、资产流动,使得提升国家认证能力和构建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任务显得尤为艰巨。信息科学技术在当代的迅猛发展,既是完成上述任务的机遇,也是挑战。

    作为社会治理的环节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一直把全力推进信息化建设作为执行工作的一个主要着力点。自2014年“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设立以来,仅涉及到的银行就从最初的20多家,增长到当前的3700多家,查询范围也从银行存款扩展到不动产、车、船、股权及网络财产等16类23项资产信息。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网络查控系统,有助于从根本上克服执行过程中“查人找物难”顽疾。最高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总局、银监会、证监会等机构联合发文,利用“总对总”系统对全国范围内的银行账户、车辆、股权等信息进行网络查控,有力提升了国家认证能力,也是对全国征信系统形成作出的重要贡献。

    作为另一个与信息化及征信系统建设紧密相关的举措,自2013年起,最高法建立“老赖”黑名单系统,制定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布和查询的司法解释。此后,最高法执行局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签订备忘录,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纳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2016年以来,强化制裁“老赖”的重头文件频频出台,信用惩戒机制建设加快了步伐。

    2016年1月,由国家发改委和最高法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最高人民检察院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共提出55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设立金融类机构、从事民商事行为、享受优惠政策、担任重要职务等进行全面限制,从更大范围实施信用惩戒。此后,最高法和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家铁路局、民航局等9家单位又制定发布了《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旨在将黑名单上的“老赖”从招投标领域排除出局。

    当年9月,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并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两办”印发的这一重要文件提出的机制建设目标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能力显著增强,执行联动体制便捷、顺畅、高效运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更加科学、完善,失信被执行人界定与信息管理、推送、公开、屏蔽、撤销等合法高效、准确及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与各类信用信息互联共享,以联合惩戒为核心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高效运行。有效促进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执行难问题基本解决,司法公信力大幅提升,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借助信息化的手段,通过联合惩戒方式遏制被执行人失信行为,涉及到各行各业以及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更加广泛多样的领域。根据“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原则,失信被执行人除了银行贷款等融资行为受限或禁止其参与招投标活动之外,还应在设立金融类公司、发行债券、参加政府采购、申请补贴或社会保障资金、享受优惠性政策、担任国有企业高级管理职位、招录公务员或事业机构人员、参评文明单位或道德模范等方面都受到限制。

    同样,要把这些遏制失信行为的措施都落到实处,需要众多单位、部门相互配合协作。为此,先得提高对有关联合惩戒机制的一般认识,即这种机制的建立与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风气紧密相关。如果任何不诚信的行为都难以逃过信息公开这一“照妖镜”的话,我国社会诚实信用水准一定会在较短时间内有很大程度提升。在诚信体系可被视为社会中一种重要的“公共设施”这个意义上,借助信息化手段切实压缩“老赖”发生的空间,关系到每个人的生活质量和切身利益。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