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出台
来源:西安日报 更新时间:2018-07-09

《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出台

建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

 


本报讯 (首席记者 张端)记者5日从市政府获悉,《西安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出台,将统筹发展全市电子政务,促进政务资源的优化配置和信息数据共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行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各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

区县政府下属部门、乡镇不得建设政府网站

《办法》规定,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子政务外网建设、接入与管理。各行政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当征求市电子政务管理机构的意见。各行政机关应对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逐步并入市级电子政务外网;国家规定不能并入的,应当做好与电子政务外网的协调。

各行政机关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可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各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专题完成相关工作。已开设的专项网站,仅涉及单个政府部门职责的,应尽快将内容整合至相关部门网站;涉及多个政府部门职责的,要将内容整合至政府门户网站或牵头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下属部门、乡镇(街道、社区)不得建设政府网站,应依托上级政府网站特定栏目发布信息或提供服务。已建设网站的应迁移至上级政府的集约化网站平台。

建设市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实现各单位之间按需共享

我市将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逐步将各类政务信息系统联接到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各行政机关建设管理的人口、法人单位、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基础数据资源及与开展工作相关的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优先整合共享,各行政机关建设管理的专业信息资源,应根据各单位履行职责业务需求,实现各单位之间按需共享。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市级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通过市级平台上联省级平台,实现与国家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逐步实现全市各级政务信息系统全部接入、统一认证、互联互通。

各类政务共享数据信息采集应当遵循“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原则和规范,可通过信息共享方式确认或从其他部门获取信息,不得另行重复采集。各行政机关有义务无偿为政务数据服务平台及其他有应用需求的单位提供政务数据信息共享。

各行政机关共享使用其他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当符合部门职能和履职需求,不得超越职权获取和使用其他部门的政务数据资源,应在授权范围内合理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未经数据提供单位同意,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或开放所获取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之外的共享信息,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内的信息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