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8-12-06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字〔2018〕14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淄博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淄博市市级政务云(以下简称政务云)的作用,为政务大数据应用奠定基础,全面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根据《淄博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淄政办发〔2017〕45号)和《淄博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淄政办字〔2017〕2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云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以市云计算中心为核心,为全市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计算资源、存储资源及网络带宽资源等云服务。

政务云运营由云服务提供商承担,云服务提供商包括云服务商和云安全监管服务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府政务信息的各类非涉密电子政务项目,该电子政务项目均应依托政务云建设。原则上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应用软件开发仍由各单位按原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除涉密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外,现有信息系统应按计划如期迁移至政务云;如个别信息系统因特殊原因无法迁入政务云,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

第五条 区县已建政务云和行业云应逐步迁移或纳入市级政务云统筹管理;尚未建立政务云平台的,今后不再建设;新建信息系统一律依托市级政务云平台部署。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以下工作:

(一)政务云建设、运维、安全监督及物理安全的管理。

(二)政务云项目审批机制等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的制定、宣传和组织培训。

(三)政务云云服务提供商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四)政务云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及技术指导。

(五)承担政务云使用情况统计、绩效评价、统计监测等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六)制定本市政务云与其他云平台互联互通的方案。

第七条 政务云使用单位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本单位政务信息系统建设所需政务云服务使用方案编制、云服务使用申请、迁移、信息系统运维和安全保障等工作。

(二)本单位上云信息系统的软件平台层和应用软件层的日常维护、管理、安全和应急保障;保障数据资源的安全。

(三)上云信息系统正式运行6个月内,获得由公安机关颁发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并按照相应级别开展安全建设,加强日常监控,定时修补系统漏洞、修改账户和密码,保护数据库安全,保障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四)上云信息系统必须符合全市大数据发展规划,满足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对云服务商的绩效评价,并配合完成政务云安全检查、应急演练、统计监测等工作。

第八条 云服务商负责以下工作:

(一)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运维、培训等服务工作。

(二)政务云平台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定期发布安全公告和开展应急演练,确保政务云平台安全运行。

(三)配合政务云使用单位完成信息系统向云迁移或部署。

(四)制定并执行政务云平台应急预案,配合开展应急演练工作。

第九条 云安全监管服务商负责以下工作:

(一)监测政务云资源使用情况和基础设施运行状况,统计分析监测结果,定期向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告。

(二)政务云平台的安全检查,政务云网络边界的安全监测,定期向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提供政务云平台安全监测报告。

(三)定期开展政务云平台安全评估和渗透性测试。

(四)组织审查云服务提供商和使用单位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并监督云服务商进行应急演练。

(五)评估使用单位部分新建信息系统和迁移信息系统云资源需求申请合理性,统筹分配云资源。

(六)监管云中心机房。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云资源申请、受理、审批、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在政务云平台上部署新建信息系统,应按照《淄博市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要求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进行前置评审,经批复同意后按照以下流程实施:

(一)申请单位根据业务需要,登陆淄博市协同办公系统云资源管理模块,填写《淄博市政务云资源需求审批表》,申请云资源;或者线下填写后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二)云安全监管服务商协调云服务商与申请单位完成调研及云资源确认,并出具相应的评估报告,提交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

(三)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受理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四)政务云服务商应根据审核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测试环境,测试时间为15个自然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长测试时间。

(五)信息系统转为正式运行后,政务云服务商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方便使用单位对信息系统实施在线管理和运行监测。

第十二条 已部署在政务云上的信息系统的资源变更或退出,按以下流程实施:

(一)使用单位根据业务需求登陆淄博市协同办公系统云资源管理模块填写《淄博市政务云资源变更审批表》;或者线下填写后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

(二)云服务商按照使用单位需求进行资源变更或系统退出。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现有信息系统迁移至政务云平台的,参照第十一条规定实施。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云安全管理制度,对政务云服务提供商、运维团队等人员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与政务云服务商签订《淄博市政务云服务协议》,界定安全责任边界,并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上云信息系统自身的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

(一)建立信息系统运维和安全管理制度。

(二)安排专人负责信息系统管理、安全保密和安全审计。

(三)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四)信息系统常规安全保障和监控预警工作。

第十七条 政务云服务商应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通过中央网信办安全审查。

第十八条 政务云安全监管服务商定期开展政务云平台及上云系统的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及时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反馈,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督促云服务商和使用单位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所有与淄博市政务云相关的建设单位、监管单位、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必须遵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级别。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除不可抗力或计划内维护作业造成的政务云服务中断外,政务云实行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第二十一条 云服务商应保持连续电力供应,双回路市电,如市电供应中断,应提供至少8小时的电源保障。

第二十二条 如计划内维护需中断某一信息系统的政务云服务,云服务商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向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报备,并通知受影响的其他单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临时中断云服务,云服务商可随时提出申请。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是政务云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领导和决策政务云应急响应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政务云服务商应制定政务云应急响应制度,并定期对应急响应制度进行评估,在组织架构、业务流程、运维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对应急响应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二十五条 政务云服务商应根据应急事件级别制定政务云应急预案,预案分为总体预案和针对某个核心系统的专项预案;每年组织应急响应预案培训,每半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并记录整个过程,形成报告,开展应急演练时不能影响使用单位的业务运行。

第二十六条 政务云安全监管服务商监督云服务商和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监督云服务商提供必要的应急预案并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在启动信息系统建设时,应当充分利用并合理申请云平台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对使用单位的考核,包括云资源使用效率,即云资源是否闲置或配置过度;政务云上的信息系统安全状况;信息系统遵从电子政务标准规范情况。结果按年度予以通报,作为评价使用单位电子政务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云服务供应商的主要考核内容为服务响应、服务满意度和服务质量三个方面:

(一)服务响应为服务响应时间。

(二)服务满意度为使用单位对服务的满意程度。

(三)服务质量为所提供云服务的性能、稳定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等指标。

                                              第八章 服务费用

第二十九条 政务云服务费按年度后结算,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聘请第三方机构对上一年度云服务进行评估,参照国家、省、市云服务目录标准,按合同约定,结合使用单位系统资源利用率、服务质量等情况,确定核算服务费。市直使用单位云服务费用通过市财政资金解决;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云服务费用由本级财政解决,通过财政体制结算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与云服务商、云安全监管服务商签订的服务协议应与本办法的规定一致,如与本办法冲突或未约定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义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与云服务商、云安全监管服务商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