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再推4项户政管理便民利民措施
来源:青海日报 更新时间:2019-04-09

省公安厅近日下发通知,自4月10日起施行深化户政管理“放管服”改革便民利民4项措施,优化户口迁移政策,推进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网上办、指尖办,规范派出所出具证明等工作,为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提供便利。

1、进一步放宽子女投靠父母落户限制,户籍在市(县)外(含省外)人员,可以申请投靠父母(系青海籍城镇居民)落户,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解读:全面放开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户限制,取消申请人需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1年的时间限制,可直接申报投靠父母(青海籍城镇居民)落户。

2、进一步放宽农牧业转移人口在城市(镇)落户条件,稳定居住在自建房或租赁房屋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社区家庭集体户”申请落户(西宁市落户需缴纳养老保险满3年)。

解读:取消稳定居住在自建房或租赁房屋人员落户,需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满1年的时间限制,凡居住在无个人产权住房人员(包括自建房或租赁房屋等),无论是否在公安机关办理暂住登记,凭申请人提交的租赁房屋合同或其他能够反映本人在本地稳定居住、生活的材料(如工商营业执照、缴纳养老保险凭证、单位用工合同等),可申请落户。

3、推进流动人口暂住登记网上办理业务,流动人口可直接在青海阳光警务平台“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模块申报暂住登记。

解读:为深化“互联网+”应用,积极推进户政服务管理网上办、指尖办,完成了“青海阳光警务平台”和“青海省流动人口居住证系统”的对接,在“青海阳光警务”服务平台增加“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模块,做到流动人口通过互联网申报暂住登记,实现流动人口办理暂住登记“零跑腿”。

4、认真落实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的“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群众到派出所申请出具的证明,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行设定的,派出所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

解读:根据公安部等十二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对派出所不再出具的证明事项和可以出具的证明情形进行了整理,制定“派出所不予出具证明告知书”,对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行设定的,派出所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不予开具的理由,确保全省公安派出所全面落实“五个一律”,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魏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