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网站必须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和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精神(“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网络正式联通后的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地(市)级或者县(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为了依法加强对本地网站的安全管理,维护本市互联网信息安全秩序,现将有关事项和规定通告如下: 凡在南宁市(含外地在本市)开设网站的单位和个人,务必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南宁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地点:南宁市怡宾路8号市公安局大楼二层,联系人:赖世贵、周琦凯,联系电话:2891104、2891100)办理网站登记备案手续。
逾期不办者,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南宁市公安局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