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9-09-02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测绘中介服务和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深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用地、房产、绿化、人防、道路、消防等行政审批过程中,所涉及的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下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下同)等多项测绘业务,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选择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并在行政审批中向常德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或按要求分别向审批部门推送并运用测绘成果。

“多测合一”业务按照 “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要求,由一家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相关测绘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德市本级(含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立“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方便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选择。凡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可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申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后在相关媒体公布“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

列入“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常德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及时发布资质资格、执业人员、工程业绩、信誉荣誉等信息,以便业主单位查询、选择。

“多测合一” 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凡申请列入“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具有自然资源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应具备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专业资质且无严重违法失信和不良信用信息、未发生因提交虚假测绘成果或不合格测绘成果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统一使用常德2000地方坐标系统(基于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除应符合国家、地方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常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指南》以及相关行政审批工作法律法规要求,保证测绘中介服务技术水平及成果质量。

第七条  整合“多测合一”收费事项,收费标准在参照相关部门原制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基础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各相关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因不公平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影响建设工程质量。

第八条  “多测合一”实施程序

1.委托。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中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业务,依法签订“多测合一”业务合同。

2.合同备案。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将“多测合一”业务合同在常德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备案,由平台将备案结果及时推送给相关部门。

3.测绘作业。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多测合一”业务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测绘作业。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提前告知审批部门或联系派员实地参与等事项。各相关部门应为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

4.成果报送。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出具每一阶段的测绘成果报告,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代建)单位签收,经签收后的成果方可用于后续的业务办理。中介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密测绘成果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5.成果汇交。“多测合一”业务完成后,承担该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汇交测绘成果资料。

第九条 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多测合一”成果由常德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向相关审批部门推送,各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另行要求业主单位组织测绘,“多测合一”成果是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依据。

第十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诚实守信,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中介服务机构违法从事测绘活动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

对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撤除出“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自撤除之日起,一年之内不得重新申请列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1.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2.以其他测绘资质单位名义从事测绘活动、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或者违法转包、分包测绘项目的。

3.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4.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5.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6.被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

7.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接“多测合一”业务的。

8. 因不公平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

因伪造测绘成果或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重大违法犯罪的,三年内不得列入“多测合一 ”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后报信用监管部门进行失信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发现中介服务机构有不良行为的,应及时移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对“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测绘资质进行管理。每年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组织的测绘资质巡查和成果质量监督检查,以及业主单位、相关部门反馈情况等对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常德市“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多测合一”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各类测绘数据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系统的数据交换,保障各相关部门管理信息和数据的互联互通、成果共享,为“多测合一”市场监管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行政审批凡涉及“多测合一”的,可以按本办法实行“多测合一”;本办法发布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各区县(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