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19-10-16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9〕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

钦州市电子政务云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申请和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云服务产品,提高我市云计算中心信息基础资源利用率,确保各单位业务应用系统实现集约化建设、管理和运维,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党政部门云计算服务网络安全管理的意见》(中网办发文〔2014〕14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贯彻落实《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17〕59号)、《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大数据战略加快数字广西建设的意见》(桂发〔2018〕16号)、《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钦政办〔2016〕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管理和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的活动。

第三条 电子政务云平台是指运用云计算技术,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为全市业务应用系统提供统一非涉密基础软件和硬件服务的综合服务平台,是“壮美广西·政务云”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专有云平台和公共云平台,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进行安全管理。专有云平台为各单位内部办公提供服务,主要部署公文流转、审批办理、数据交换、信息共享等业务;公共云平台为各单位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服务,主要部署门户网站、办事受理、咨询反馈、信息查询等业务。专有云平台和公共云平台之间通过安全措施按需互通。

第四条 电子政务云平台提供的云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基于云计算资源、云存储资源、云网络资源、云安全资源、云管理与部署资源、云数据库资源、专用物理机资源等所提供的弹性云主机、弹性伸缩服务、专用物理机、云镜像、弹性块存储、对象存储、物理存储、云备份、云桌面、虚拟私有云、弹性负载均衡、云专线接入、云加速、关系型数据库、硬件防火墙、DDos防护、入侵检测、网页防篡改、云监控、专享云主机、应用软件等。

第五条 电子政务云平台按“政府主导,企业投资建设和运维,政府按需购买服务”的模式建设运营。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云平台开展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新建的业务应用系统应直接依托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已建的业务应用系统应逐步迁移到电子政务云平台。不支持新建县级政务数据中心和电子政务云平台。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私自采购、新建或扩建计算机机房、单位专网、运算平台、存储平台、安全平台、网站平台、服务器、互联网出口等,财政部门不再单独安排类似设备采购经费。

第六条 各单位原则上不得再单独建设基于服务器的政务信息化系统,统一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提供的应用软件系统服务。已建的政务信息化系统达到报废年限时,需及时停用。对于电子政务云平台提供的应用软件无法满足使用需求、确需单独建设的政务信息化系统,须编制项目建设方案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电子政务云平台危害国家安全、处理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和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私自部署与工作无关的应用系统。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根据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各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电子政务云平台的规划、应用、管理和监督;负责受理和审核各单位的电子政务云平台使用需求申请,负责云服务资源的开通、变更和终止;负责推动和指导各使用单位业务应用系统向电子政务云平台的迁移和部署;负责保障电子政务外网安全稳定运行。

(二)市委网信办会同市委机要保密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负责电子政务云平台网络及业务应用系统的安全监管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市直财政拨款预算单位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云服务费用的预算安排、拨付和结算等工作。

(四)使用单位负责各自业务应用系统软件的开发、部署、调试、管理、信息更新、软件维护等工作;负责对所使用的云主机进行密码管理、系统补丁升级、病毒防护软件安装及更新等安全防护工作。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本县区财政拨款预算单位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云服务的汇总、审核、上报及预算安排、拨付和结算等工作。

(六)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负责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建设、咨询、日常运行维护、安全防护和检测;负责云计算中心机房基础环境日常维护;协助做好使用单位业务应用系统向电子政务云平台的迁移和部署工作;负责保障使用单位数据和业务的完整性、可用性及可移植性;遵守国家网络安全有关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落实安全管理和防护措施,主动接受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电子政务云平台使用包含申请、受理、审核、测试、开通、变更和终止等。

(一)申请。各单位均可申请使用政务云平台云服务,每年按需进行申请,包括集中申请和专项申请。

1. 集中申请统一在申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前进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每年组织开展1次。国家、自治区和市直财政拨款预算单位分别负责汇总本单位及下属机构的云服务申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负责汇总本县区财政拨款预算单位的云服务申请。

2. 专项申请指除集中申请外,属于重大任务或需求迫切等情况下进行的云服务申请,由申请单位自行开展。对于云服务使用资金已落实的单位,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进行申请,对于云服务使用资金未落实的单位,须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落实资金后,再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进行申请。

各单位在申请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云服务时,应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业务应用系统未来1年内正常运行所需要的合理值提出计算、内存、存储等云服务资源,填写《钦州市电子政务云平台云服务申请表》(见附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云服务费达到10万元/年及以上的业务应用系统,须编制具体的云服务资源测算方案一并报送。测算方案应当包含业务应用系统的基本情况、网络架构、资金来源、系统功能指标、信息量指标、性能指标等内容。

(二)受理。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云资源需求的合理性进行初步核实,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受理的,进入审核程序;不予受理的,提出不予受理意见。

(三)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负责组织工信、公安、财政、保密等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对受理的云服务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包括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协同共享范围以及云服务产品的类别、数量及发生费用等,并出具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综合评估。通过审核的云服务申请,属于集中申请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根据轻重缓急列入云服务使用计划,统一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通知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与申请单位进行对接,由财政部门在各申请单位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云服务费;属于专项申请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通知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与申请单位进行对接。

(四)测试。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在接到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开展项目对接、制定迁移部署方案,并开通云服务测试资源,测试时间为10天。使用单位应当尽快在测试环境中部署相关业务应用系统,并对应用系统进行功能、性能及安全测试。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积极配合使用单位开展相关业务应用系统的迁移、部署和调试工作。

(五)开通。测试期满后,测试环境自动转为正式环境,电子政务云平台云服务正式开通,使用周期为1年。云服务产品从开通之日起按照包年方式进行计费。使用单位应当对正式开通情况予以确认。

(六)变更。正式运行过程中,使用单位要求调整云服务资源配置的,须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提交变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审核。审核通过的,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将变更结果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和市财政局,属于县区使用单位的,还需抄送同级大数据发展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变更后,云服务费减少的,减少的费用由市财政局统筹利用;云服务费增加的,增加的费用由使用单位自行解决。

(七)终止。使用单位因故不再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云服务时,须做好业务应用系统下线和数据迁移备份工作,并向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提交终止申请。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止审核。审核通过后,终止有关服务。使用未满1年的云服务终止时,相关云服务资源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统筹,调配给其他有需求的单位使用。

第四章 费用结算

第十条 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云服务发生的费用,根据使用单位每年实际申请开通的包年云服务类别、数量及具体价格计算得出。当年产品的具体价格以当年实际为准。

第十一条 市直财政拨款预算单位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云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负担;县区财政拨款预算单位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云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县区财政负担;属于市、县区共同负担事项产生的云服务费用,由市财政与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政拨款预算单位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云服务情况,分别核减使用单位部门年度预算后,由市财政局于每年分两次统一向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进行支付。各县区应负担的费用通过市财政与县区财政结算办理。

第十二条 国家和自治区财政拨款预算单位使用电子政务云平台云服务发生的费用,由使用单位与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按照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协议并进行结算支付。

第五章 运维管理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值守、运维规程、备份恢复及应急处置、演练等制度,保障电子政务云平台不间断运行,并定期检查、评估、通报电子政务云平台应用情况。

第十四条 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建立统一的云计算中心监控管理系统,使电子政务云平台实现高效、可视化的运维管理和自动化告警。当云计算中心发生网络或资源等故障,影响使用单位业务应用时,应及时告知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认真监管业务应用系统的运行和使用,及时处置应急事件;积极参加电子政务云平台备份恢复及应急处置等演练活动。

第十六条 应用系统出现故障时,使用单位要组织力量及时进行修复,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和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建立日志制度,电子政务云平台和所承载的应用系统必须具备日志功能,自动记录设备和系统的各种操作信息;日志信息应至少完整保存1年。

第十八条 业务应用系统所需运行维护经费由使用单位自筹或申请财政资金解决。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当合理使用云资源,做好业务应用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及补丁管理,监控运行状况,发现问题要及时向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反映,确保业务应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将设备托管到云计算中心的,应当与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签订资产保全协议,明确双方责任,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不随服务外包而转移,无论数据和业务是位于单位内部计算机上还是电子政务云平台上,使用单位始终是网络安全的最终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提供给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的数据、设备等资源,以及业务信息系统运行过程中收集、产生、存储的数据和文档等资源产权均属政府所有,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保障使用单位对这些资源的访问、利用、支配。

第二十三条 未经使用单位授权,任何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云主机、云数据库、云存储空间等用户资源,不得访问、修改、披露、利用、转让、销毁数据;在云服务终止时,应按要求做好数据、文档等资源的移交和清除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应用系统管理、安全保密和安全审计,加强日常监控,定期修改密码,保障业务应用系统安全运行。属于网站类的业务应用系统,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网站域名备案、网站安全实时扫描监测等工作,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落实网站防篡改、防攻击、防入侵等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市委网信办会同市委机要保密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定期组织开展应用系统安全检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风险问题采取相应措施:风险等级较高的,暂停系统运行直至整改完成;风险等级较低的,督促限期整改;对因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而引发事故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应当按照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加强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安全防御,监控网络行为,阻断网络攻击,做好数据备份,建立数据恢复机制,保障数据安全,每月定期发布安全公告,每年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电子政务云平台安全运行。进行应急演练时不能影响使用单位的业务运行。因电子政务云平台安全设施不完善造成安全事件的,责任由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承担。

第七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智慧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财政资金的使用规定,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本着节俭的原则安排必要经费。同时要加强对云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和绩效目标管理。云服务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以后实施单位年度预算安排和完善预算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在制订电子政务规划和年度预算时,应当充分利用电子政务云平台基础设施;财政部门把电子政务云平台的使用作为安排部门信息化建设、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适时将各单位的电子政务云平台使用情况列入年度电子政务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业务应用系统云计算化的比例,即迁移部署到电子政务云平台的业务应用系统占所有业务应用的比重;云服务资源使用效率,即云服务资源是否存在闲置或配置过度;电子政务云平台上的应用系统安全状况,即是否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等。

第三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应定期组织对电子政务云平台供应商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服务响应、服务满意度、服务质量和优良事迹等4个方面。服务响应为服务响应时间长短;服务满意度为使用单位对服务的满意程度,分为不满意、满意和非常满意;服务质量为所提供云服务的环境、性能、稳定性、安全性和可用性等指标;优良事迹为是否得到上级嘉奖、产生创造性成果等。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云服务实施和使用过程中的保密管理,自觉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严禁涉密计算机、涉密信息系统、涉密移动存储介质和涉密设备以任何形式与电子政务云平台连接;严禁在电子政务云平台中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和工作秘密信息,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三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要定期举办云计算技术和管理人员培训,推广电子政务云平台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发展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钦州市电子政务云平台云服务申请表

附件

钦州市电子政务云平台云服务申请表 

使用单位(公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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