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推进“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
来源:新华网 更新时间:2020-01-10

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多角度理清了政府在促进“互联网+社会服务”中作用定位。

一、充分发挥政府在服务供给中的引导作用,激发市场主体释放创新活力

数字化资源是“互联网+社会服务”的源头活水。资源的数量、增量和质量事关“互联网+社会服务”的优劣。政府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源源不断提供优质的服务资源。

首先,鼓励社会服务资源的数字化,盘活存量。传统的社会服务资源多依赖于实体化载体,限制了优质资源的传递和复用。《意见》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服务领域国家数字资源服务体系。鼓励具备一定资源基础的领域诸如教育、医疗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等尽快将已有服务资源数字化,能够在短期内快速增加社会服务数字资源的供给。

其次,鼓励服务主体的数字化转型,驱动增量。服务主体的数字化转型是突破社会服务资源瓶颈的重要路径。《意见》强调,要推进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家政公司、社区等社会服务主体的信息化建设和智慧化应用。政府应鼓励社会服务主体加快实现服务资源生产、加工、组织、管理、使用等各环节的数字化,提升服务资源整合汇聚、共享复用以及供需匹配效率,从而驱动社会服务数字化资源的持续增长。

第三,鼓励跨界融合和技术创新应用,释放新动能。挖掘用户需求提供个性化、智能化服务,使传统的服务提供方式从被动向主动转变,更能符合人民群众的多样化需求。政府通过鼓励市场主体融合利用多领域多维度的数据,应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重构服务内容和展现形式,有助于更好匹配用户需求,培育新业态,释放新动能,促进社会服务数字化资源质量的飞跃发展。

二、有效发挥政府在数据共享开放中的枢纽作用,促进数据有序安全流动

政府在政务服务资源共享开放平台建设、系统对接、标准规范制定等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加之政府的权威性以及政务资源天然的重要性,在社会服务数据的共享开放中,政府理应发挥好枢纽作用,确保数据流动的有序性和安全性。

首先,以标准化、目录化、清单化打牢共享开放的基础。《意见》提出要研究跨领域数据共享统一标准,建立社会服务领域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和开放清单。标准化、目录化、清单化等工作的推进实施,将以标准规范形式明确各主体的权责边界,厘清数据的权属关系,通过国家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开放数据,真正使社会服务数据的共享开放有据可依,有处可查。

其次,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为通道有效连接市场和政府数据。《意见》明确了充分发挥国家数据交换平台的基础支撑和交换通道作用,探索企业数据平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对接,这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具体而言,政府数据以其全面性、规范性和准确性在“互联网+社会服务”的优化升级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角色。国家平台本身已汇聚了各地方各部门的数据资源,平台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也经过了实践的考验。此外,政府作为区别于社会服务其他主体的第三方,更能打消行业和机构对数据共享交换的顾虑。

第三,以法规制度为手段强化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立法保护是世界各国促进在线服务的通行做法。例如,爱沙尼亚出台了《公共信息法》、《数字签名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系列法律,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意见》强调,要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的原则,制定覆盖数据共享、开放、流通、交易和数据安全保护的法规标准,强化安全保障,规范行业行为。

三、持续发挥政府对欠发达地区的扶持作用,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公平普惠

数字时代,由于数字障碍导致的获取和使用数字化服务上的差异逐渐成为社会不平等的新维度。因此,政府在推动“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的过程中,应注重对欠发达地区进行倾斜和扶持,以提高服务的普适性与普惠性,保障社会公平。

首先,加快网络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服务接入能力。《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止2019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8.54亿,但农村网民规模仅占网民整体26.3%,网络覆盖度和上网速率是制约农村网民增长的重要因素。基于此,《意见》提出要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提升农村及偏远地区网络覆盖水平。随着欠发达地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推进,广大农民群体将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的“互联网+社会服务”获取条件。

其次,支持在线服务资源定向帮扶,提高优质服务辐射面。在互联网时代,优质服务是否上网,服务对象是否掌握必备的信息化技能,都会影响服务的辐射面。如何会用、用对、用好“互联网+社会服务”,客观要求政府部门出台相关扶持政策,一方面鼓励社会服务机构建立专门面向欠发达地区的在线服务培训体系,帮助其增强服务技能,另一方面支持东西部通过线上对口帮扶、优质资源“1+N”等方式,提供大量的诸如名校名师网络课程、三甲医院名医专家网上会诊、虚拟养老院、网络图书馆等欠发达地区急需的优质资源,扩大资源的辐射范围。

第三,多项举措破解薄弱领域市场机制缺位,提高服务均衡度。市场规律决定了市场资源总是偏爱那些投资回收期短,经济效益好的领域。针对上述情况,如果仅靠单纯放宽市场准入可能在公共服务公平普惠方面收效甚微。《意见》强调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提出了政府购买服务、鼓励投资基金加大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和“双创债务”等方式,多项举措形成组合拳,增加基础薄弱领域对市场要素的吸引力。

四、积极发挥政府在推进过程中的统筹和监管作用,保障各项举措落地生效

“互联网+社会服务”工作保质保量如期推进,离不开政府的统筹协调和监管。推进过程中应以分工落实组织保障,以评估促进问题整改,以试点树立优秀标杆,以创新监管营造良好环境,将各项举措落到实处。

首先,明确权责和细化制度,落实任务分工。《意见》中明确了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提出教育、工信、公安、民政、人社、商务、文旅、卫健、体育、医保、药监等重点部门制定配套措施,指导、支持地方“互联网+社会服务”工作的开展。同时,要求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推动有关任务目标落实到位。

其次,评估考核和试点应用相结合,树典范促推广。“互联网+社会服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不断的探索和试错中前进。《意见》对在线服务能力评估、示范平台建设、典型案例宣传推广等提出明确要求。以评估考核为抓手能够有效发挥政府的检查督导作用,基于评估考核结果及时发现和整治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各种乱象。以试点应用为切入点,则能大幅降低试错成本,同时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成功一批复制一批,加快工作推进速度。

第三,信用监管和线上线下维权相结合,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在“互联网+社会服务”推进过程中,势必涌现出一大批新业态新模式。《意见》强调要坚持包容审慎,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机制。这意味着要通过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政府对“互联网+社会服务”领域的态势感知和风险预警能力。重点针对知识产权、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等,畅通线上线下维权渠道,形成多方共治的监管格局,营造良好的“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环境。(作者单位:清华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执行院长、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