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院:信息化为抗“疫”插上“翅膀”
来源:人民法院报 更新时间:2020-02-26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面对来势汹汹的新冠肺炎疫情,浙江法院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坚持疫情防控和审判执行“两手抓、两手硬”“两不误、两促进”,充分发挥信息化的驱动作用,推广掌上办公、指尖办案,为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插上飞越重重“疫”线的“翅膀”,为依法防控疫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隔空”办理诉讼事项

“现在开庭!”2月11日上午,三门县人民法院法官陈亚利端坐在审判法庭内,敲响法槌,通过电脑上的“法官端”发出指令,一起离婚纠纷案庭审正式开始。

而此时,原告以及两名人民陪审员则分别在自己住处,通过手机上安装的“互联网法庭”APP参加庭审,各方都能互相看到画面和听到声音,庭审全程录音录像。此前,三门法院也曾尝试网上庭审,但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分处四地进行“云”视频网上开庭尚属首次。

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告知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一整套庭审程序,均在线上完成。休庭期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过视频电话方式对案件进行了评议,并当庭作出判决。整个案件审理共用时30分钟。

疫情防控期间,在杭州互联网、宁波市海曙区、绍兴市上虞区、湖州市南浔区、衢州市衢江区、乐清市、龙泉市、长兴县、苍南县、龙游县等地法院,多起刑事、民事案件适用“云”视频方式,当事人无需到场即隔空妥善审结。

浙江省启动重大公共突发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疫情防控期间,如何确保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和生命健康安全的“双重保障”?如何科学安排做到防控疫情和审判执行工作两不误?浙江法院积极应对,准确判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党组书记李占国要求,全省法院要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头等大事来抓,以最大的决心、最严的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要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各项防控工作;要科学管理,充分运用科技手段,抓好审判执行等各项工作。

浙江高院接连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法院要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依托移动微法院、智慧法院APP、律师服务平台、“12368热线”、ODR平台等,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网上立案、诉讼、调解、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流动和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法院干警安全和健康。

全省各级法院积极通过微信公众号、电子邮件、短信、微信、公告栏等途径,向当事人宣传网上诉讼服务操作指南、疫情防护卫生知识和法律常识。

“法官,我现在身处疫情防控重点地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活动怎么办?”“别慌,移动微法院可以帮你解决难题!”这是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汪佳与身处湖北当事人的一段对话。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是湖北阳新县人,因与开化县某公司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要求其支付货款76万余元及利息。赵某不服,向衢州中院提起上诉,却没有提交新证据。

年前,主审法官汪佳已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未能达成调解方案。因上诉人处于重点疫区,若通知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风险极大。为此,汪佳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在征得同意后,她又耐心指导“浙江移动微法院”小程序的安装及操作方法,并于2月10日通过多方视频进行远程调解,促成双方在线签署了调解协议。

2月11日至14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一名居家隔离的法官利用移动微法院,在线为分别身处北京、上海、宁波三地的原、被告及代理律师开展调解工作,经过四天的线上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彻底解决了两家公司数年来的商标权纠纷。

2月13日,永康市人民法院的调解员运用ODR平台,在线成功调解一起已经第三次起诉的离婚纠纷,“缝合”了一个即将破裂的家庭。调解结束,当事人还提出一个特别的请求,想要一张调解的视频截屏,当作见证夫妻关系和好如初的“合影”。

据了解,截至目前,疫情防控期间,浙江全省法院借助移动微法院、ODR、微信等平台,为当事人提供非接触式的即时服务,共网上立案3858件,网上开庭715件、网上调解3047件,网上证据交换2147次,电子送达92844件,最大程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健康安全。

“指尖”保障胜诉权益

疫情防控压力大,而当事人的胜诉权益又“等不得、拖不得”。 1月23日晚,浙江高院发出通知,要求全省法院异地事项一律通过网络系统委托,财产查控、约见当事人等一律运用移动微法院等现代科技办案平台进行。

2月2日,平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接到被执行人李某的电话,想要偿还欠款的他,因为疫情期间交通管制,无法去银行汇款,手机也没有开通网上银行,十分焦急。执行法官得知后,通过彩信向对方发送了法院执行专项账户二维码,李某通过微信扫描二维码将24400元执行款如数缴纳。

2月13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接收到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一房产继续查封的委托后,第一时间通过与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建立的钉钉工作群送达了查封文书材料。这是该院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线下办理不动产查封、续封等措施受限问题推出的创新举措。

作为浙江省的“重点疫区”,温州市两级法院将执行工作从线下办案全面转向线上,执行法官们在线忙不停,主动引导当事人优先通过移动微法院等方式申办、查询执行事项,畅通线上服务、办案渠道,此外还积极协调辖区联动机构,通过政务网平台搭建线上协作机制,实现线上办理协助执行、委托受托事项,有效解决财产保全、网上受托、控制措施临期等事项的办理问题。

2月10日,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程晶晶在系统里看到一位武汉当事人孟某通过移动微法院申请执行,便立刻拨通了他的电话。沟通中,程晶晶得知他住在武汉洪山区,目前身体情况良好,但小区也有很多发热的居民,这让他很担心。

孟某原来是嘉兴某公司的研发工程师,与公司发生劳动纠纷,按照生效判决,公司需支付各项经济补偿12万余元,同时出具解除合同证明、办理社会保险关系及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办理失业保险备案登记手续。

“这一年因为和原公司还没从法律上解除劳动关系,无法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所以一直待业在家。现在武汉疫情又严重,一时半会儿没法找到新工作,很需要这笔执行款项。”

挂断孟某的电话,程晶晶立即联系被执行人代理人并引导其通过移动微法院进行线上联络。在程晶晶的释明引导下,对方表示理解法院工作,也体谅申请人的近况。收到程晶晶通过移动微法院发送的法院执行账户信息,对方很快就把全部执行款项汇了过去。

随后,程晶晶马上安排财务将款项转账给孟某,孟某在移动微法院平台上留言:“短短三天帮我执行到了款项,完全出乎意料!”他坦言,法院的执行让身在重灾疫区的自己感受到了温暖。

“在线”搞定辅助事务

2月10日,江山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收到执行局移送的一辆汽车的评估申请。

按照规定需要通过电脑摇号确定评估机构,双方当事人必须到现场监督整个选定过程,且摇号过程须在“浙江法院对外委托机构信息平台”上留痕。但因为疫情管控,双方当事人无法出行。

“评估事项虽是辅助事务,标的物价值也不大,但对司法工作来说程序公正最重要,一定要让当事人看得见、摸得着。”立案庭法官助理郑云负责评估事项督办,他充分利用“浙江移动微法院”平台的多任务扩展功能,指导当事人熟悉操作流程,并告知线上监督的注意事项。

2月12日,在郑云的主持下,依托多方视频功能,双方当事人实时监督“在线摇号”选定评估机构,同时完成相关法律文书的签收。随后,郑云将评估材料顺利移交给了被选定的评估机构。

2月14日,江山法院执行法官刘建芬还运用移动微法院召开了分配事项债权人会议,6名受疫情影响的申请执行人,在家里通过移动微法院确认了分配方案。

如何避免司法拍卖房产在看样、腾房、交付等环节中产生人员密切接触,浙江法院积极创新实践。海盐县人民法院尝试运用淘宝平台直播司法拍卖标的物现场看样。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启用“阿里拍卖”平台的“VR全景”看房功能,可以720°无视觉盲角的全息实景。意向竞买人只需打开带有“VR全景”说明的标的物,点击首张图片即可进入“VR全景”看房模式,详细了解户型结构、内部设施、装修情况等信息,实现司法网拍线上看样。

2019年12月,遂昌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方某的一处不动产进行询价拍卖。经询价确认为92万元,并在淘宝网公开挂出,预定在春节上班后正式开始拍卖。

然而,随着疫情的暴发,房屋看样成了一个难题。若无法让竞拍者了解标的物,一定会影响标的物价值。执行干警决定使用视频方式来看房。于是,网拍辅助人员专门拍了一部“看房视频”,让潜在竞拍者充分了解房屋状况。

拍卖程序按原计划启动,15位竞拍人在网上竞相出价,最终以166.1万元的最高价成交,溢价率高达80.4%。

拍卖成交的后续辅助事务遭遇了疫情,怎么办?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2019年12月29日,在延时66次后,下城区法院带租拍卖的升佳大厦以1.08亿元顺利成交,溢价率达30%。可眼看着付款截止日期一天天临近,买受人近1亿元的尾款却迟迟没有到账。

“受疫情影响,原本答应融资的公司也资金紧张,我现在好不容易找到了另一家公司,但对方需要我提供买受人身份证明,因为疫情的缘故我们又出不了门。”买受人非常着急,向执行法官戴卫国求助。

戴卫国一考虑,这其中的影响可不小:买受人系一家企业,购买升佳大厦本身用于投资,如果不能如期付款,将面临巨额保证金被没收的风险,投资目的彻底落空。因尾款不到位导致本次拍卖无效,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且难以保证后续拍卖仍能达到当前溢价。原本可以解决的执行案件将被迫延后,当事人的利益也将受损。

“别急,我先把材料通过微信发送给你,你抓紧筹款。”戴卫国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将相关材料在线发送给了买受人,并告知法院可提供必要的帮助。终于,在共同努力下,买受人在付款截止日的前一天将尾款汇入了法院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