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战税收制度
来源:中国税务信息网 更新时间:2012-04-15
   2005年4月1日,为解决电子商务身份确认问题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下简称《电子签名法》)正式生效了。这部法律从三个层面阐述了电子签名的相关内容:一是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二是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三是电子身份认证服务提供商的法律地位和管理问题。《电子签名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发展扫清了许多法律上的障碍,同时,又对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挑战。

    一、《电子签名法》挑战税收制度

    《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从法律层面上确立了电子数据(法律条文中称之为“数据电文”)与纸质数据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以及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问题。这两个问题的解决,使得电子合同、电子票据和电子报表以及电子账本在法律上可以独立作为单独证据使用、保存,而不必与纸质证据一起使用、保存。这对现行税收制度提出了挑战。

    首当其冲的是印花税。由于我国要求所有合同文书、契约、营业账簿等均需贴花,而电子合约和作为电子账本的数据库显然是无法贴花的。当企业的财务核算已经实现电算化,并且电子数据和纸质数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后,企业就没有必要再去设置和保存一套纸质账本,印花税是否适用于企业数据库立刻成为问题。如果要对企业数据库征收印花税,无法判断企业电子数据是用于内部管理还是用于交易记录,用于交易的具体又是哪些?如果不对其征收印花税,现有税源就会有部分流失。

    其次是流转税。由于《电子签名法》的实施,进行电子商务的法律障碍基本消除了,而电子商务相对于传统商务模式有明显的优势,数字产品等的税收问题将越来越突出。对于数字产品,所有流转税都存在交易对象和纳税主体难以确认的问题。常设机构、交易对象和纳税主体等基本税制要素的确认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发生了困难,纳税环节和纳税期限也不再适应。如数字化音像产品的销售,就很难判断是提供服务还是提供产品抑或是特许权,这是一个典型的交易对象性质确认的问题。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困境主要是消费地无法确认;营业税的问题主要是与纳税主体、经营场所、常设机构等密切相关;关税则由于可以通过在线交易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商品,从而使交易地点模糊化以避开海关的监管,跨国小额进口可能逐渐取代中间代理商的大额进口而使其收入和税源分布受到影响。

    第三,企业所得税的两法合并将更为急迫。实行《电子签名法》以后,国内自然人和法人可以通过非常合法的手段在本地控制境外企业,银行的离岸业务为资金的转移又提供了方便,中国企业可以快速简便地转换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从而享受税收上的优惠。

    二、《电子签名法》影响税收征管

    《电子签名法》的实施,电子商务的发展,使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大大增加:一是传统的税制要素在电子商务条件下难以确定。如营业场所、常设机构等,即使通过一个第三方的电子身份认证服务机构协助,也未必就完全可以达到管理的目的。二是现行的许多电子税务的管理方式与《电子签名法》存在冲突,需要对一些技术手段和操作手段进行改进。三是会计记账凭证的物理介质发生技术变化后,电子账本和凭证不仅容易被修改不留痕迹,而且容易被加密,使税务审计和稽查的难度加大。四是网上交易对象性质难以确定,尤其是数字产品网上交易属于商品销售,还是提供服务或者特许权销售很难判断。五是中介课税点减少,税源流失风险增加。

    当然,《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一系列机遇,关键看我们如何把握。首先,税务人员在管理纳税事项时可以实现网络办公,不再受制于现实环境。其次,可以优化税务流程,如调整纳税服务的部分内容,实行电子申报等。第三,税源监管的手段如发票、税控收款机以及银行联网监控等都将产生实质性的变化,逐步实现从发票管税到银行账户管税的过渡,通过改善管理,减轻守法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逐步实现税制改革和降低税率的目标。

    下面对税收征管影响最大的两个具体方面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

    (一)《电子签名法》与纳税服务

    《电子签名法》发挥作用最大的领域之一就是纳税服务,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收政策咨询、征退税款、信息查询、税务文书运行管理、纳税人档案管理以及电话咨询或者报税等。税收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受《电子签名法》的影响不大,因为互联网可以提供这些功能;电话咨询和报税,如12366的服务等,由于互联网业务的普及,业务量只会逐渐减少。发生革命性变革的主要在其他几个领域:

    1.税务登记。目前的税务登记主要是根据工商局的法人和部分自然人信息来确认并进行登记的,又分为国税登记和地税登记。一些临时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的几乎全部纳税人并不进行税务登记。如果纳税人选择进行网上申报,并且与税务机关进行网上电子缴款和结算税款(包括退税),那么,纳税人的电子身份的确认就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可以选择一个电子身份认证机构申请一个电子证书,并将电子证书登记一并纳入税务登记,出现失效时及时报告更改。对于不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的自然人,是否登记其电子证书就成为一个必须考虑的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登记电子证书,如何登记?是通过公安机关还是采取别的手段?选择何种电子证书的技术也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由于《电子签名法》是技术中立的,并没有对这些问题做出回答,只是确认了必须采取这些措施。因此,合并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与纳税人的电子身份认证机构也许是一种可行的选择。

    2.纳税申报。目前,国内的纳税申报已经多元化,但还是以电子申报和大厅申报为主。而电子申报主要是采用网上申报,其他申报方式如定额纳税人通过银行缴税不会有多少变化。网上申报等电子申报所申报的电子文档,在《电子签名法》中被称为数据电文,《电子签名法》规定有特定的格式要求。原来纳税人申报的简单文本格式和电子表格格式已经达不到数据电文规定的标准。这就要求我们对纳税人提供的电子申报材料采取一些技术上的处理,如加密生成带特殊格式的不可修改的文件形式等。这就是说,至少需要增加表头和表尾,如时间、发件人、电子签名等,除了保证直接识读需要以外,还需要保证其法律有效性。因此,可能还需要将数据部分转换为一个加密的不可修改的数据识读块,如以二位条码形式出现的PDF格式文件,作为税务机关存档和校验使用。这增加了电子申报的技术难度。

    3.征退税款。征退税款也可以通过网上操作运行了,因为电子身份认证以后,征纳双方的电子签名都是有效的,尤其是通过银行系统和税务系统的双重安全认证,一般可以通过银行账户与国库之间直接划转,简化了手续,提高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效率。

    4.纳税人档案和税务文书运行管理。根据《电子签名法》,纳税人可以不保存纸质档案而仅保存电子档案,不过对电子档案有更为严格的保存要求。税务文书运行管理的电子化,可以通过网上向进行了电子身份注册的纳税人直接送达,节约了税收管理成本和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二)《电子签名法》与税源监控

    税源监控是指通过发票、税控器具、银行账户、部门间税务情报交换以及国际税务情报交换等手段实现对税源的控制和管理。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削弱了传统的依靠人工管理的税源监控手段,但是《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为税源监控提供了许多新的机遇。

    首先,出现了一个新的税收中介点,即电子身份认证服务提供商。《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身份认证服务提供商作了专门的规定,虽然没有明确规定采取何种认证形式,但是首先在法律上确认了其中介地位。所有从事电子商务的个人和法人,为了获得交易参与另一方的认可,必然要进行身份认证。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通过和电子身份认证服务提供商的合作,获得这些纳税人从事电子商务和电子支付的信息。

    其次,电子支付网关和支付平台将日益成熟,银行账户将日益成为对纳税人的主要税收监控点。《电子签名法》的实施,使得电子支付的有关法律难题基本解决,网上银行等业务将会有一个较大的发展,电子支付网关和支付平台的建设也将日益成熟。税务机关通过与银行以及电子支付网关以及支付平台的联网,对纳税人收入和支付的监控将越来越现实和容易,通过监控银行账户,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的把握将更加准确。银行账户将日益取代发票成为对纳税人的主要税收监控点。

    第三,实施电子发票和税控器具与税务机关联网使实时开票成为可能。由于具备电子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税务机关在条件成熟时,可以对一些发票需求量大而又需要控制发票发售的企业在通过网上进行认证以后,限额开出一些电子发票,这些发票的票样可以参照现行的模式设计。另外,可以在防伪税控机和普通税控收款机上加装数据通讯模块,利用现有的移动通讯技术,按照电子身份实现与税务机关的实时联机开票。这一点在即将启动的金税工程三期中就可以很快实现,而且投入也不会超出增值税发票监控系统(金税工程二期),效果会好得多,效益也会明显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