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远程视频庭审
来源:人民法院报 更新时间:2020-03-17

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使得传统的线下庭审模式难以适应当前审判工作实际,加快打造完善人民法院线上庭审平台,为我们在特殊形势下确保法院审判工作平稳顺利推进提供了坚强的支撑。

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通知》第八条规定:“刑事案件可以采取远程视频方式讯问被告人、宣告判决、审理减刑、假释案件等。对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的简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以及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可以探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开庭。”该规定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审判提供了依据。

2月17日,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式,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侯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河南法院利用远程视频方式审理的首起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该案的审理也为探索诉讼案件庭审方式改革提供了借鉴,一方面,刑事案件远程视频庭审有利于提升庭审公开透明度、缓解押解压力、提高庭审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推进案件远程视频庭审也是加快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落实案件繁简分流改革,落实司法便民的重要举措。但是,在探索和适用的过程中,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严格限定刑事远程视频庭审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在案件适用类型上要严格把控,在前期可以尝试将适用的案件种类初步限定为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认罪认罚程序且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均一致同意的案件,在适用对象上可以扩大到同样可能存在出庭风险或出于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是严格远程视频庭审规范,保障刑事庭审实质化。远程视频庭审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庭审程序的相关规定,庭审前要严格核实各方身份,告知各方诉讼权利和法庭规则,更要严格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并做好对证据的真实性核实、扫描、系统录入工作。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据提出异议且有合理理由的,应结束远程视频庭审并择期变更庭审方式开庭。对案件审理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同步生成庭审笔录,除法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均应在互联网平台公布庭审全部过程。

三是可以探索远程视频和现场庭审相结合的方式保障刑事庭审开展。如被告人患病行动不便,被害人身在外地,证人因惧怕被打击报复不敢到庭审现场等情况,可以探索线上线下结合的刑事庭审方式,以保障刑事案件庭审顺利进行。

四是进一步强化法院信息化建设对专业审判的支撑力度,为远程视频审判做足做好硬软件支撑。充分运用科技法庭,实现远程庭审、多媒体证据展示、音视频控制、庭审过程录像记录等功能,使庭审提问、证据展示、质证、法庭辩论等审判程序,通过网络实现无缝对接。在完善和强化硬件设施的同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的维护和调试,确保庭审的各个环节操作无误,庭审高效进行。(刘迪 张文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