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司法信息化|技术与法院的未来
来源:中国审判 更新时间:2020-03-18

编者按
本篇源自澳大利亚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James Allsop在澳大利亚昆士兰大学贝恩法学院“技术与法律职业未来专题讲座系列”的一次演讲。该演讲首先探讨了法院在运用技术方面的作用;其次,介绍了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已经取得的成就、未来的一些规划及在这一过程中吸取的教训;最后,Allsop讨论了技术运用应解决的三个核心问题,以及可能出现或已经出现的一些挑战。本文已做部分删减。

科技已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作为核心公共机构,法院要在法律实践中担负起责任,需要将技术与法律职业相结合,以快速和经济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促进争议公平解决,彰显人文关怀。
法院的作用
法院是由人组成的公共机构,其目的是行使一种特殊的、保护性的政府公共权力,即司法权。这种权力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各方当事人有权适当表达和回应对其提出的诉请与指控,以及尽可能正确地确定事实和法律。这些不是可量化的特性,它们不能简化为统计和度量。正如澳大利亚首席大法官SusanKiefel在2019年初举行的美国律师协会全国会议上发表的主旨演讲中所指出的那样,评估复杂证据,在过去和现在的案件中进行甄别和推理,从而产生互不相同的结果,这就是人的能力。
在技术变革背景下,人的因素对法院治理意义很大。其中,一个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我们必须提防那些将法院缩小为单纯的服务机构或场所的言论。英国首席大法官的IT顾问Richard Susskind在他2013年出版的《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一书中提出了一个问题:“法院是一个服务机构还是一个场所?”我认为,法院不仅仅是一个服务机构,也不仅仅是一个场所。从根本上来说,它是司法权的体现,是法治的守护者。
法院运用技术取得的成果及相关挑战
我将围绕三个主题对世界各地法院采用的技术展开探讨:跟上数字时代的步伐,方便使用,公众信任和信心。这三点不应被视为相互排斥的,它们都是相互关联的。重要的是,我认为这些成果是法院成功设计和实施技术的关键。法院在研究如何整合新技术时,应当努力争取实现这些成果。
我认为,要取得这三项成功,将面临三个关键挑战:一是技术的实际实施;二是确保技术不会成为司法的障碍;三是当对某些技术存在不信任时,要保持公众对法院的信任和信心。
(一)技术实施的实际障碍
对于技术和法院的未来,没有“一刀切”的方法。许多因素会影响不同技术的实施。
技术实施与法院类型相关。从澳大利亚不同法院对技术的运用来看,对于联邦法院这种自我管理的法院来说,由于法院对预算的分配有更大的控制权,故以更快、更灵活的方式实施更广泛的技术变革,可能会更容易些。
技术实施与案件类型相关,即案件是民事还是刑事,简单还是复杂。如果遇到卷宗非常繁杂的情况,电子审判就很值得运用。但是,在一些简单案件中采用电子审判则并非最优选择。在涉及人身安全的家事案件中,可以通过远程出庭来确保当事人的安全。然而,在必须根据提交给证人的问题的答复来确定其可信度的商事案件中,通过视频链接出庭可能就无法充分证明该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在一个当事人希望向法官提交纸质文件的案件中,视频链接的应用可能不足以满足当事人的司法需求。因此,尽管在法庭上使用技术具有巨大潜力,但必须承认法院在面临不同性质的案件时,对于技术的需求也不同。这并不是说,全面数字化的工作应该受到批评。但是,法院需要平衡,以让各诉讼参与方都感到舒适的方式来进行。
技术实施与诉讼参与方的意愿相关。面对数字文档,此前有人担心其安全性及文件被黑客攻击的风险,这种不信任会造成精神上的僵局。只有克服这种僵局,法官、律师、诉讼当事人才会将所有涉密、敏感和涉及个人隐私的文件交给云数据库。而如今,数字文档越来越可靠,并且操作简便。因此,诉讼各参与方都愿意在法庭上运用技术,这种行为改变可能源于对技术的信任。
技术实施与可用的数据相关。众所周知,为了使人工智能提供足够准确的信息和指导,它需要被输入足够多的信息,从而建立足够大的数据库。
技术实施与合同相关。当法院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或为运行的应用程序创建代码时,需要意识到,不能使法院的工作安排拘泥于合同的局限性,也不能因此而导致技术在实施中行不通。
技术实施与知识产权相关。从合同的重要性所引出的问题是:应用程序中的数据、评估和预测、代码等是否拥有知识产权,以及谁拥有这样的知识产权?用户能否获得针对自动化决策和逻辑的解释?
对实现数字化的呼声可能存在期望值过高的情况。例如,在庭前和法庭程序的所有阶段完全在线的法庭。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在线方法确实有好处,如在紧急案件和例行案件中管理或指导庭审。然而,技术的运用也有两个方面的限制。
第一个限制是:法院在建立技术的总体结构时存在困难。如果法院及其部门都试图这样做,则有可能过于雄心勃勃。一方面,技术的变革非常快;另一方面,技术可能很快就过时了。不要低估将过于雄心勃勃的计划与多变的司法系统相结合所花费的金额。法庭更像是生活的反映,生活带来的混乱和变化使得法庭上没有固定的、机械的、可定义的环境。因此,设计不适应变化的技术结构是有风险的。只有采取渐进式的增长方式,技术整合计划才更有可能获得成功。这种办法也更有可能满足通过法院寻求赔偿的个人需要。
第二个限制是:需要保留和尊重法院的人文关怀。正如前文所述,法院作为服务机构或场所的提法是有局限性的。法院是一个人类的机构:既不能简化为场所,也不能简化为服务机构。
(二)诉诸司法(不是障碍)
如果回到Richard Susskind在1998年的著作《法律的未来》中,有必要提醒的是,律师、法官的职责是什么?法院和其他机构必须牢记他们的真正作用,而不仅仅是记住时髦的新技术。在诉诸司法方面,这一点尤其重要,它是法院在技术变革背景下面临的第二大挑战。
技术在法庭上使用,在许多方面增加了当事人把纠纷诉诸司法的机会。此外,文件、法规和判例法可在网上免费查阅,其影响显而易见。澳大利亚法律信息研究所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它是由悉尼科技大学和新南威尔士大学的法学院共同运作的机构,目的是通过获取法律信息来改善诉诸司法的机会。该研究所的网站每天有超过60万次的点击量。虽然技术能大幅度提升公众获取信息的机会,但在某些情况下,技术也可能成为司法的障碍。代表残疾客户群体的律师表示担心,他们的客户可能没有阅读电子文件所需的设备,或者难以使用这些设备。事实上,由于缺乏信心和知识,许多澳大利亚人无法上网。即使是那些没有残疾的人,仅仅依靠手机也不够,他们需要一台电脑或iPad,即使是在看起来很简单的事情上。例如,联邦法院通常要花上半天的时间来审理移民上诉案,而法庭记录就长达数百页。在手机屏幕上浏览这些信息不是一种愉快或轻松的体验。
有人建议,通过向无力负担的人提供设备,向无法使用设备的人提供培训,从而使法院实现完全数字化。但是,在现阶段这将是非常昂贵的,而且是不现实的。2016-2017年,14%的澳大利亚家庭无法在家上网。澳大利亚土著家庭网络普及率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且随着地理位置的偏远而进一步降低。此外,年龄也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虽然澳大利亚互联网用户占全国人口总数的87%,但65岁以上的人中只有55%是互联网用户。因此,在社会进入完全数字化的阶段之前,保持传统的法院审理方式是很重要的。
(三)公众信任和信心
最后,在所有关于技术和法院未来的讨论和行动中,需要保持并加强公众对法院作为一个机构的信任。
如果当事人通过法院更容易获得法律材料,则有助于确保司法决策的透明度和问责制的实现,而且可以通过司法公开提供的信息来进一步加强这一点。例如,美国联邦法院公开其保留的判决清单。这种信息的公开在一个值得信赖的公共机构的运作中是十分必要的,法院应不断努力维护公共信任。
然而,虽然技术可以让一些事情变得更容易接近,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使用也会使一些过程变得不那么透明和不那么容易被理解。不仅对公众,对律师本身也是如此。一个潜在问题的例子就是案件审理中的偏见。
当人工智能根据数据集得出结论时,需要使用某些人工神经推理线路。在过去的判决中,可能存在无意识的偏见或过时的价值观。因此,在处理当前判决时,将其导入人工智能的推理中可能会引起不适。现在,虽然人工智能在一定程度上能识别和对抗这种偏见,但仍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法院和法庭的判决必须是灵活的,能够通过自我反思并不断积累经验。如果人工智能被用来在小的或简单的案件上作出判决,则仍需要有人对这些判决进行司法审查。否则,判例法的发展将会停滞。此外,还存在一个问题,机器人法官是否可以被赋予司法权?(编译 | 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 陈志宏   上海金融法院 徐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