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0-04-08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自治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统筹管理,有效整合数据资源,规范项目建设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投资补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化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全区交通运输行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纳入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应用集成系统、公共服务系统、数据处理系统、办公电子政务系统、信息化安全保障系统等新建、改建项目。

第三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应当遵循国家、自治区以及交通运输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执行相关建设程序,坚持“统筹规划、需求导向、数据共享、安全可控、开放融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厅属各单位开展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  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内各企业自行开发建设的信息系统,应按照《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标准体系(2019年)》进行设计,系统建成后根据需求接入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数据共享平台。各PPP项目公司及交通建设工程中标从业单位自行开发建设的拌合站数据采集、质量安全监控、试验检测数据采集等相关信息系统,应在项目开工建设前将系统接入自治区交通运输行业数据共享平台。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是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厅党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厅网信办)负责。

第七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及厅属各单位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宁夏交通信息监控中心负责项目的建设、管理、运维及信息安全技术保障工作,并负责交通运输行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数据共享管理。

第三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八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是交通运输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根据国家、自治区信息化发展有关政策、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做好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顶层框架设计,做到框架完善、数据共享、急用先行。

第九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厅属各单位、各处室按照全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发展规划和信息化建设需求,于每年3月份提出下一年信息化建设项目申请,并填写《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单》(见附件),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厅信息化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条  列入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应列入预算进行管理。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一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按要求同步编制信息数据资源目录,并纳入全区交通运输行业数据共享平台。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通过交通运输部共享平台预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并将在平台中生成的预编目回执单作为项目审查要件。项目建成后,在信息系统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编制信息资源目录,信息资源目录合规性检测结果作为项目验收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建设方案,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查后,按自治区信息化项目建设程序报批。

项目需求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建设单位完成项目需求调研分析及项目前期相关工作。

涉及国家秘密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制定安全保密方案,经厅保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批。

第十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自治区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项目审批申报。

第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在申请交通运输部投资补助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参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指导文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由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立项。

第十五条  按自治区相关规定,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应向自治区项目审批部门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项目,应向自治区项目审批部门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的信息化项目,应向自治区项目审批部门直接报批建设方案。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基建项目中包含信息化建设内容的,其中信息化建设内容由厅网信办参与审核。

第十七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新增非涉密的网络、机房、服务器等基础设施,如确实需要应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工程和服务。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息化项目建设规范、标准,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工作,建立健全责任制和项目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依法依规加强对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等全过程管理,做好对相关参建单位履约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项目资金预算管理,严格预算执行,高效规范使用信息化建设资金,严禁挤占、挪用、骗取信息化专项资金。交通运输厅每年对信息化建设资金进行督促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应按照项目投资情况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督促监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进行监理,并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规范,对项目建设标准符合性检测、安装部署联调、系统接口开发及工序衔接、应用与联网测试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和工期组织项目实施,每半年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报送项目执行和系统开发进度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其中:对于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总概算,原有建设目标不变,确属于对原项目技术方案完善优化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论证后自行调整,并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和项目审批部门备案;项目建设目标、规模、建设内容、系统功能和架构等产生重大变化或投资超出批复总概算的设计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提交项目设计变更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变更内容及资金概算、调整说明及其相关材料等),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查后,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并按有关要求履行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由国家认可的具有相应涉密资质的机构设计开发,必须选用国家保密、密码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建成后由国家认定的信息安全测评机构进行测评认证。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由交通运输厅负责对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进行过程监管。

第六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分为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初步验收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由项目审批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完工、试运行满三个月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初步验收。项目初步验收前,应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项目合同、设计文件、用户使用手册、系统维护手册(含特情处置预案)、财务情况报告、数据资源目录清单、信息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档。同时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检测报告,监理单位提交项目监理验收意见,设计单位提交设计符合性审查意见,项目用户提交试用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项目通过初步验收、运行满一个月后,项目建设单位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同时上报项目建设总结、档案验收报告、审计报告、项目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和信息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报告等文件,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后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原则上应在项目建成半年内提出,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信息化项目不得正式投入使用。

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厅保密主管部门负责审核。

第二十八条  根据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规定,信息化建设项目在规划设计阶段应确定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对拟定为第二级以上的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评审,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核准。网络安全等级为第二级以上(含第二级)的新建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单位在网络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需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并在系统上线运行前通过具有信息系统工程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测试,完成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测评工作,出具等级保护测评报告。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管理要求,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档案齐全、完整、准确、安全。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重视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知识产权问题。在项目招标、签订合同、后续推广等环节中,都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单位对建设成果知识产权的拥有范围与形式(如应用系统、数据库等)。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形成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资产登记、划拨和信息入库等手续。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并投入运行一年后,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组织对项目运行情况及项目成果进行后评估,内容包括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数据质量情况、投资效益、作用和影响、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后评估结果将作为后续信息化项目立项和相关参建单位信用评价的主要指标之一。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项目的施工、集成单位应当对项目承担保修责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缺陷保修责任期和保修内容,缺陷保修责任期原则上为项目竣工验收后2年。

第七章  系统运行维护及使用管理

第三十四条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对交通运输信息化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五条  宁夏交通信息监控中心负责交通运输厅及厅属单位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包括系统运行平台维护、系统软件升级、数据安全及日常维护管理等,结合各系统实际,制定应急预警方案,组织技术力量定期开展检测监测,及时堵塞漏洞隐患,确保应用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处室应细化系统使用管理措施,严格落实专人负责要求,确保系统操作使用规范有序、数据完整准确。

第三十六条  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在项目立项设计时应同步制定缺陷保修责任期满后五年的运维规划方案并明确运维费用概算,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运维相关条款,在合同签订时对系统运维事宜进行约定。

第三十七条  信息系统运行维护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年度运维费用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审核后,列入年度预算。

第三十八条  信息系统使用单位应及时向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反馈项目预期目标实现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并提出系统优化意见建议。宁夏信息监控中心应加强与信息系统使用单位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系统使用情况,优化系统结构资源配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因机构改革单位职能发生变化,由承接该职能的单位继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职责。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管辖区域的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市、县(区)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监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5日。

附件: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