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审判信息化建设的几点思考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0-04-13


周强院长指出: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是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车之两轮、鸟之两翼。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区块链技术的深度应用,审判信息化建设也在加速推进。如何积极稳妥地开展相关工作,真正为一线办案人员赋能减负,下面略谈几点思考。

一司法特性与信息技术的应用范围

常言道:司法的本质是判断,通常包括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两个部分。尽管事实认定更具客观性、确定性,但两部分内容皆由常量与变量共同组成。例如,查明事实大多不是案件真相的原样复盘,而是两造充分抗辩形成的共识结果。两造的力量强弱及抗辩充分程度,实际影响着事实认定的最后结果。

法律适用中的变量因素更为明显。尽管法律规范及其价值取向相对恒定、清晰,但适用到具体案件上是否拿捏准确,往往见仁见智,呈现出较多的主观认知色彩,恰如一百个人心中就有一百个哈姆雷特。正因如此,司法裁判的目标,始终瞄准相对合理主义;法律适用的常态,一再强调严格规范与自由裁量权的有机结合。

另一侧面,司法又是最不能容错的职业,实践经验反复证明,一旦发生些许裁判瑕疵或错误,很可能构成充足的上诉理由或改判依据,甚至成为信访缠诉、漫天要价的堂皇藉口。其间不仅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而且极易损害司法权威或公信力。于是,司法审慎,乃成为溶入法律人血液的基本特质或曰职场铁律。

就信息技术来说,作为前沿科技,自然以精准、高效、可验证、可复制为基本特点。如各种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皆以数字化为基础,以各种算法为支撑,其中的精当性自不待言,尤其是高效便捷、无懈怠的显著优势,更是令高智人类望尘莫及抑或自叹弗如。

但就技术能级或智能水平而言,迄今人工智能尚处于思维能力的感知阶段,即具有了从现存事物或客观对象中感知其存在与否及运动变化规律的能力,离具备认知能力或创造性思维还有相当的距离。哪怕是不断进阶、令人啧啧称奇的阿尔法狗围棋技能,也并未超越智能的发展阶段。

至于科技界正在竞力攻克的情感机器人,乐观说来也只是前景可期。不妨设想,即令有朝一日劲爆问世,作为以定分止争、为公民提供行为规范指引为天职的司法裁判活动,难道法官就该放弃主导,把裁判职责拱手让渡给精密发达的机器人?

由是以观,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司法裁判活动,应当契合司法规律,明确框定合适范围,以达成人机优势互补的最佳效能。

具体说来,基于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的超强感知能力,将其优先应用于办案全程中的信息采集、传输、检索与利用是合适的。

在认定事实环节,各种法定证据大抵可用信息技术来表现。无论是言词证据(含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还是实物证据(含物证、书证、音像视频资料及电子数据等),均可运用OCR音字转换与图文识别技术等统一进行数字化表达与传输。尤其是语音秒切视频片段技术,给高效检索、利用案件视频资料提供了绝佳助力。

在法律适用阶段,查阅、检索法律资料及参考案例等,也是感知能力的擅长技艺。一旦涉足对于案件材料所承载的社会法律意义及价值取向之判断问题,则必须交由法官来进行思辨裁判。

质言之,信息技术的优势在于针对确定对象的“现象识别”(感知特定对象外部特征之有无);人类智慧的高超显于(透过现象)适时地理解、把握其“社会意义”。极速运算是信息技术的基础,实践积累是人类智慧的进阶。其中的静与动、确定与变化,正是我们在现阶段研发、利用信息技术时应予把握的尺度或曰不可僭越的界限。

因此,近年来时有所闻的各种“智能量刑”或者“裁判文书自动生成”等尝试,理当明确阐述其适用范围,即对于案件事实简单、法律规定明了的部分“简案”,可以先行先试;但凡涉及较为复杂的事实证据裁酌、法律价值判断,或者裁判充分说理等需要具体因应的裁判事项,则务必倚重法官的实践经验与专业智慧,不可轻言技术创新抑或替代问题。

二、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一般要求

立足于问题与目标导向,研发各种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应当有利于提升办案质效、减轻法官工作负担、节约社会资源,亦便民、利民诉讼。概括地说,研发伊始乃至推进全程,都要高度重视用户体验感及其满意度。为此,有必要关注三个维度:

01.采集、传输案件信息,应当确保内容的完整、准确性,以解除办案人员“不敢用”的最大顾虑。

在日常社会生活及经济交往中,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往往存在多种表现形式或载体,如民间借据收条、纸质合同文本、商谈录音资料、事件现场录像等。按照常规办案流程,法官都会要求当事人务必提交各种证据原件,以便查验、审核真伪。如果发现重大疑点,还会要求进行相关专业技术鉴定。在采用数字化传输所有证据材料的办案场景,法官主要通过电脑屏幕阅看电子卷宗材料。

因此,常规的查验、审核证据真伪工作,只能关口前移到立案采集证据阶段。换言之,在法院立案窗口,安排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先行查验、审核证据原件真伪,然后扫描生成电子卷宗材料,这是保证法官依据真实证据材料裁判案件的必要举措。

即令如此,立案时法院仍需收集、保存证据原件,以便法官在必要时调阅、审核其中细节,抑或进一步交由专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此道证据鉴真工序,尚不因推进新型办案模式而可贸然省却。与此相应,在扫描生成电子卷宗时忽略初步审核步骤,以及拒收证据原件等操作,可能遗留较大的风险隐患,值得高度警醒。

另一方面,尽力使用成熟的信息技术及设备,也是确保办案信息完整、准确性的必然要求。

例如,OCR音字转换与图文识别技术以单一发音或文字、图形为识别对象,虽然不能做到百分之百的准确率,但辅以人工个别校正,即可满足正常使用需求。但是,对于裁剪案件信息所需的自动标注技术来说,因其以语言、文字段落含义为识别对象,即以语义识别为基础,如本段话语或文字表述了“犯罪动机”或“案件起因”之类,该项技术虽在深度学习中不断提升准确率,但离放心使用仍存较大差距,故不可在办案中冒然应用。

也就是说,在办案件不能作为技术创新的试验品,提升技术水平不能以降低办案质量或牺牲个案公正为代价。

还要提及的是,传输、使用案件信息过程中的防遗失与防篡改,亦是不可忽视的要点。诸如案件信息忽变乱码,以及利益驱动下的各种刻意改动之类,哪怕只是个别或局部异动,也是司法特性绝不相容,应当扎实做到安防无恙。

02.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应尽力保证诉讼程序或办案流程的贯通性,以及常规办案场景的齐备性,以解决办案人员“不能用”的实际困扰。

诉讼程序与办案实践通常表现为若干工作环节组成的一个完整活动过程,且每个环节都有其相对独立的功能或目的,因而不可顾此失彼、偏废其一。

仅以普通程序的庭审为例,大多包含核对当事人身份、告知诉讼权利,进行举证、质证,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组织法庭辩论及阅签庭审笔录,涉外或涉少数民族当事人案件还有翻译参与等;如果遇到诉讼进程变异情形,还可能产生简易与普通程序相互转换的需要。

设计智能辅助办案软件功能,无疑应当囊括从庭前受理立案、诉讼文书送达、法庭审理,以及庭后评议、宣判,乃至移送上诉卷宗材料等诉讼活动全程。其间还大多关涉多个办案场域,如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等既可汇聚于法庭,也各有自己的办案场所及工作流程,相互之间传输案件信息、依法调阅卷宗材料等,都应在授权的办案平台上操作自如又安然无忧。

如果相关信息走不出法庭、法院,或者在常规工作环节频发卡顿、梗阻或中途折返等现象,审判信息化的价值就会大打折扣甚至失去优势。

03.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应当尽力贴近不同办案人员的良好工作习惯,以解除办案人员感觉“不好用”的心理负担。

毫无疑问,实现审判信息化的过程必然伴随改变原有的办案习惯,但并不意味着可以断然抛弃或另起炉灶。对于经年传承的良好习惯与经验做法,应当尽力保留或者优化。

例如,法官为厘清案件事实,对于多份证据材料经常摊在面前对比阅看;对于阅卷中的重要事实证据惯常制作、张贴醒目标签;对于卷宗材料中的关键字句往往立马摘抄或标记引用等,这些实操办法都是强化办案质效的有效手段,如何在电脑一屏显示条件下实现清晰承继与更为便捷、灵敏的操作,正是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中值得精雕细琢的地方。

相反,如果忽略这些办案细节,法官只能在电脑屏幕上逐页查找或重复翻阅,不难想象,用户体验感就会不断耗损乃至消弭殆尽。

三、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实践路径

研发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无疑需要司法审判与信息技术两种力量有机结合。究竟如何有效实施,不妨检视几个问题:

01、法律思维应当发挥主导作用。

毋庸讳言,司法裁判与信息技术分别遵循形式逻辑与数理逻辑的严格规制,二者虽然可以交集应用,但宜慎言替代抑或交融。从实际情况看,不少单位采用司法人员提出需求,信息技术人员为主实施的操作模式。由于后者对于法律及司法过程了解有限,加上两种思维逻辑固有的差异性,该种操作模式的工作效果时常显现路径比较曲折,且结果大多差强人意。

笔者体悟,相关研发不仅要以司法人员为主导,以通晓法律及其实施过程;而且有必要投入最强力量,以真正汇集司法最优智慧,力图实现最佳效能。

道理很简单,实体与程序法律只是搭建了完整办案流程的基本框架,实际运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司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实践经验。法律专业人员素质越高、参与程度越深,信息技术将审判实践经验凝练得越充分、越仔细,智能辅助办案系统的性能当然就越实用、越强大。

欲达成这一目标,司法人员也要虚心学习信息技术,准确理解、掌握信息技术的现实水平与发展趋向,以便在着手设计系统图纸中真正做到精确把握与恰切运用。倘若放弃法律思维的主导作用,不仅系统功能难保,而且很可能酿成人、财、物力资源的巨大浪费。

02、全面系统比较研究应当作为常规方法。

如所周知,信息技术有显著优势和光明前景,司法智慧也有信息技术无法替代的领域。于是,在司法办案流程的哪些环节,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嵌入信息技术,这是必须透彻思考、精细解构的问题。

从采集信息环节看,音字转换与全程录音录像技术可以完整无遗地记录庭审内容,与书记员记录比较,其客观、准确性自然居优;但书记员记录通常可以剔除无用话语,规范口语表述,归纳发言要点,便利法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阅读、掌握内容精要。

两相权衡,在简单案件的庭审中,主要依靠信息技术记录,应当无甚疑虑;对于疑难复杂案件来说(如当事人较多、争论激烈等),无论是庭后阅看庭审录像,还是音字转换的庭审记录,都可能因内容繁多而耗时冗长,从而掣肘整体的工作效率。

毕竟高效采集信息的目的在于有效利用,如果前手改进的效能,导致后道工序负担倍增,此种改革也就意义不大。由此可见,区别案件类型采用不同的记录方式,应当是相对稳妥的改革进路。

从传输信息环节看,数字化传输无疑具有精准、快捷等无可比拟的优势,但必须经由专网和电脑终端才能接收、显示与利用,其使用场景受限可谓略显不足。对于传统纸质卷宗来说,虽然搬运、流转笨重不易,但选择、携带部分必需材料进入各种办案场所多无障碍。

比较之下,前者便利传输、使用,更符合信息社会的发展趋势,应予推广应用。这里的重点在于:应当切实解决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专网之外,获取、阅看、以及进一步使用案件信息的便捷程度。换言之,法院主导下的各种司改举措,应当积极反映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殷切期待和诉求,决不能着力便利自己,反而淡漠了根本的服务宗旨。

从使用信息环节看,常规的查阅、检索、编辑信息等工作,大抵皆以信息技术见长。从完善细节处着眼,需要关注的变化是:线下立体多维活动,变成线上以屏幕为载体的平面显示、切换等操作。如线下可以任意挑选一本卷宗信手翻阅,线上变成任意点击目录或输入关键词查找,径直切换到所需材料。这里操作手法、活动空间都有改变,但办案功能决不能因此受限。

概括而言,办案流程由若干工作环节组成,人机优势应当在具体、详尽比较中缜密构建、审慎取舍,目标始终锚定系统集成、强化整体功能。

03、尊重规律、循序渐进、量力而行应当作为基本准则。

司法裁判以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最高价值追求,合议制审判无疑是确保办案质量的最佳模式。然兼顾效率考量,独任制审判亦应运而生、且呈扩展趋向。于是,加强独任制下办案质量与裁判权力监管,自然成为司法改革中不可须臾耽搁的重点。

根据信息技术的优势,将前述简案、独任制与信息技术优先结合,应当更具有必要、合理与可行性。再者,信息技术的优点更多地显现在效率场域,而司法公正特别注重过程公开与程序正当,有些讼争还必须经历一定时间或过程,才能弥合分歧,亦即应用信息技术,还当有的放矢。

最后,研发信息技术产品需要前期大量的资金投入与运行过程的维护成本,因此量力而行、加强统筹规划,防止低水平重复研发,也是必须注意的事项。(作者单位:上海一中院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