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的意见
皖政秘〔2020〕7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政务数据归集共享是打造“皖事通办”平台的基础性工作,对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统筹规划政务数据管理,推进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着力解决政务数据归集难、共享难等问题,加快实现“皖事通办”让群众“万事如意”,依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打造“皖事通办”平台,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共享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政务数据统一管理,创新管理理念和方式
(一)明确政务数据管理职责。本意见所称政务数据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政务数据归国家所有。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对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强化组织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政务数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既是政务数据的提供部门,也是政务数据的使用部门,既负责做好本部门本系统政务数据采集、归集、整合、提供等工作,又负责提出共享需求,按需依法依规合理使用数据。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统一管理政务数据,有序推进数据汇聚、治理、共享和应用,打造新型全省政务服务“皖事通办”平台。
(二)探索线上“政务数据大厅”管理新模式。借鉴政务服务大厅管理模式,建立线上“政务数据大厅”。各有关部门选优配强首席代表和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线上入驻人员),承担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和对接工作。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线上入驻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定期向派出单位反馈线上入驻人员履行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情况,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参考。
二、强化数据归集,推进数据共享
(三)构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体系。政务数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全省统一目录管理,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提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要求,组织协调省有关部门和各市开展目录编制,统筹形成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省有关部门负责对本系统政务数据进行全面梳理,按照要求编制并动态更新本系统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各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未纳入全省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的政务数据进行梳理,编制本地区政务数据资源个性化目录。
(四)规范政务数据采集。数据提供部门应遵循合法、必要、适度原则,按照本系统数据采集标准,规范采集政务数据,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要求,实现政务数据一次采集、共享使用,实行“多元校核、动态更新”,及时校核、维护、确认数据,确保采集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
(五)加快政务数据归集。各有关部门按照完整归集的要求,扎实做好各类政务数据采集、整合等工作,及时向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归集数据,做到“应归集、尽归集”,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提供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及时归集数据。各市、省有关部门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江淮大数据中心汇聚数据,并确保所提供数据与本地区、本部门所掌握数据保持一致。建立纵向全贯通、横向全覆盖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各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应通过全省政务大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平台与其他部门共享交换数据,逐步整合部门间直连的共享交换通道。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数据归集力度,2020年底前实现100%的政务数据(除国家安全等特殊部门数据外)和60%的社会数据汇聚到江淮大数据中心。
(六)推进政务数据共享。省、市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牵头建立本区域人口、法人、电子证照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库,会同政务部门建立相关主题数据库。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共享为常态、不共享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共享数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原则上不得拒绝其他单位提出的共享申请。数据使用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需要申请共享数据,明确共享数据的具体应用场景,在政务数据使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授权使用的方式、范围和期限等,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协调数据共享工作,建立数据使用部门提需求、数据提供部门作响应、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统筹管理并提供技术支撑的数据共享机制,着力打破“数据壁垒”,努力实现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保障数据及时提供、有效流转、有序共享。
三、强化源头管控,统筹政务信息化建设
(七)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源头管控。省级政府投资的数据资源、政务信息化项目,在项目审批前应报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初审,推动基础设施集约整合、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和信息化项目管理水平。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凡不能实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原则上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
(八)统筹基础资源建设管理。省数据资源管理部门统筹建设江淮大数据中心及“数字江淮”政务云,打造全省数据资源归集共享应用的总枢纽、总平台,推进各类数据归集汇聚、融合共享和开发应用,为建设新型全省政务服务“皖事通办”平台,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提供大数据支撑。省直部门原则上不得新建数据中心、机房等通用基础设施。各有关部门信息系统原则上依托大数据中心及政务云进行建设和部署,实现各类政务数据资源统一归集、存储、整合、共享和应用。
四、强化监督管理,健全保障制度
(九)强化政务数据安全管理。进一步压紧压实数据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责任,数据提供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本部门数据采集、归集、整合、提供等环节安全。数据使用部门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共享数据使用全过程安全。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安全措施,保障政务云和大数据中心安全稳定运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定期开展安全测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监管,积极探索区块链等新技术在数据安全领域的应用,确保数据采集、归集、使用全过程安全。
(十)加快政务数据管理制度建设。推进政务数据管理立法,研究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管理规章制度,实现对政务数据的规范管理。加大国家标准贯彻落实力度,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归集共享标准体系。加快推进数据共享工作标准化、规范化,建立自动化、工具化的数据申请、审核和服务机制,规范数据利用方式,优化数据共享流程,提升数据共享效率。
(十一)严格政务数据归集共享责任。强化各级政府及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工作的责任,原则上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定归集共享政务数据的,由数据资源管理部门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强化监督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坚持问题导向,细化工作措施,压实工作责任。要将政务数据归集共享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作为“互联网+政务服务”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各市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加强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工作,形成推进工作的良性机制。数据资源管理部门要强化定期调度、检查和通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到位。探索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科学客观评价各地、各有关部门数据归集共享工作成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