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政务数据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0-04-26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政务数据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20〕1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政务数据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3月24日

湖南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政务数据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省自然人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共用,加快建设数字湖南,更好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湖南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以下简称“自然人大平台”)基于政务外网的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服务授权、运行维护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自然人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自然人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指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数据服务,是指自然人大平台通过共享服务、直接服务、场景服务的形式,面向全省各级政务部门提供的政务数据服务。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基础数据库,是指通过对自然人数据进行整合、分析挖掘形成的自然人信息库,包括基础信息库、行为信息库、综合分析库、业务服务库。

本办法所称数据提供部门,是指自然人信息产生和提供的政务部门。

本办法所称数据使用部门,是指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自然人数据服务的政务部门。

第四条 自然人数据服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数据共享,信息安全。各政务部门形成的自然人信息资源原则上必须通过数据服务的形式进行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数据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自然人数据服务,必须明确服务需求和服务使用用途。自然人大平台必须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数据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根据国家和省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通过湖南省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交换平台”)进行统一归集,并通过自然人大平台统一向数据使用部门提供数据服务。

(四)健全机制,保障安全。严格遵守自然人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涵盖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的数据服务全过程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自然人数据的采集、存储、交换、共享、使用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切实做好数据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是自然人大平台工作协调和安全审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各政务部门加强自然人大平台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及安全管理。

(一)建立自然人大平台各参与单位日常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具体问题。

(二)组织完成对自然人大平台的安全审查和“三项清单”(资源清单、负面清单、需求清单)的审查工作。

(三)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根据“谁主管谁负责、谁应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单位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四)将自然人大平台纳入年度湖南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检查范围,督促相关政务部门对自然人大平台存在的网络安全漏洞进行整改。

第六条 省公安厅负责对自然人数据进行归集、比对等管理,将可供政务服务的自然人数据及时推送至政务外网。

第七条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是自然人大平台的承建和管理部门,负责自然人大平台的规划建设、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服务管理、运行维护、技术培训等工作。

(一)对数据资源进行管理,并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自然人数据服务的发布和使用;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技术问题,确保自然人大平台正常工作。

(二)对各政务部门的账号权限进行统一分配和管理,对数字认证证书的使用人员信息进行备案。

(三)制定省级自然人大平台应急预案。

第八条 数据提供部门是自然人大平台的政务数据资源供给者,负责无偿提供和及时更新政务数据。

(一)依据安全审查确定的清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自然人大平台全量上传数据,并根据业务规则明确更新周期,确保按时更新,原则上要求实时更新。

(二)确保上传的数据符合《湖南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政务数据标准规范》的要求,及时更新数据资源目录。

(三)配合自然人大平台建设和管理部门进行数据治理工作,确保数据质量。

(四)严格落实保密审查责任,提供或更新的政务数据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

第三章 用户及平台运行管理

第九条 自然人大平台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用户权限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设置。用户根据各自权限使用自然人大平台。用户登录自然人大平台必须使用数字认证证书。

第十条 使用人员应妥善保管登录账号、密码和数字认证证书,并定期更改登陆密码。使用人员的账号和密码不得告知他人,也不得委托他人使用。

第十一条 自然人大平台的建设、使用和运行管理,坚持“统一规划部署、分步建设实施、分类授权使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对各政务部门的需求进行调研,协助做好新增数据源扩容工作。

第十三条 政务部门要严格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数据资源管理

第十四条 自然人数据资源按照数据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不予共享类。

(一)凡列入有条件共享类和不予共享类的自然人数据资源,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二)政务部门要求使用无条件共享类自然人数据服务,只需要发出请求,自然人大平台无条件开通访问权限。

(三)政务部门要求使用有条件共享类自然人数据服务,经数据提供部门审核通过,开通访问权限。

第十五条 数据采集之前,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组织对政务部门的“三项清单”进行安全审查,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共享交换平台再进行数据采集。

(一)资源清单审查。对政务部门提供的资源清单进行审查,明确共享类型,由数据提供部门、数据管理部门签订数据保管安全协议(填写数据交接清单,注明交接人、接收人、交接方式和交接完成时间),并在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备案。

(二)负面清单审查。对政务部门所列负面清单进行评定,确定负面清单是否合法合规,确定需要保留为负面清单的内容和需要转为资源清单的内容。

(三)需求清单审查。对政务部门提出的数据需求清单进行审查(包括:需求部门、需求内容、字段组成、数据来源、使用范围等)。

第十六条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对归集到政务外网的自然人数据资源进行管理,包括数据采集、入库、存储、整合、调试、更新、销毁。

第十七条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对归集到政务外网的自然人数据进行综合治理。对数据从采集入库到形成服务的各个环节持续监控、实时稽核,发现数据质量问题,及时通知相关政务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 自然人数据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采集;

(二)依法通过协商方式获取;

(三)在公共服务提供过程中,通过监测、测量等方式产生。

第五章 数据服务综合管理

第十九条 自然人数据服务按照服务提供形式分为:共享服务、直接服务、场景服务。

(一)共享服务。数据使用部门根据需求和授权,从自然人大平台获取需要的自然人数据服务。

(二)直接服务。业务系统通过获得授权调用接口,直接从自然人大平台查询、核验相关自然人信息。

(三)场景服务。数据使用部门根据需求和授权,使用场景化服务分析业务问题。

第二十条 各政务部门严格实行自然人数据服务审核管理制度,指定专职工作人员对自然人数据服务审批授权,严格把关。

(一)数据使用部门进行服务订阅时,需要对订阅服务的使用对象、用途、范围进行说明。

(二)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作为自然人数据服务平台的管理者,负责审核数据使用部门提交的资料是否齐全、合理。

(三)数据提供部门作为自然人数据服务的数据源提供者,负责审核数据使用部门申请的自然人数据服务是否可以提供。

第二十一条 数据提供部门在自然人数据服务授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循:

(一)以数据使用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为主要依据,审核需求并确定使用对象、所需数据项、数据共享模式及使用权限,确保及时、安全提供服务。

(二)服务授权的审核工作必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的,在自然人大平台开放访问权限给数据使用部门;审核未通过的,说明理由。

(三)如自然人数据服务提供和使用双方对服务授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由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协调。

(四)如收到数据使用部门对数据疑义或者错误的反馈,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校核。

第二十二条 数据使用部门在调用自然人数据服务的过程中必须遵循:

(一)通过自然人数据服务目录检索、发现、定位和申请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数据服务,经服务授权审批通过后才能使用。

(二)未经数据提供部门同意,数据使用部门不得将自然人数据服务在申请范围外使用或向社会公开。

(三)数据使用部门在调用自然人数据服务过程中,发现数据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或错误等情况,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自然人大平台或其他方式向数据提供部门进行反馈,并配合进行核查或纠错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数据使用部门通过任何方式调用自然人数据服务的过程,都将以日志的形式留存,自然人大平台管理部门对自然人数据服务使用的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章 共享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编制《湖南省自然人政务数据共享服务目录》(以下简称服务目录),进行共享服务管理。

(一)建立健全自然人数据服务管理流程,明确数据服务发布、订阅、使用、更新等流程。

(二)对服务目录权限进行管理,审核数据共享服务订阅申请。

(三)对服务目录内容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包括服务名称、服务类型、认证类型、提供单位、历史版本、服务状态、数据共享模式、责任人、使用要求等,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

第七章 直接服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编制《湖南省自然人信息大平台政务数据接口目录》(以下简称“接口目录”),进行直接服务管理。

(一)建立健全数据接口管理流程,明确自然人数据服务发布、订阅、使用、更新等流程。

(二)对接口目录权限进行管理,审核服务接口订阅申请。

(三)对接口目录内容进行定期维护和更新,包括接口名称、接口类型、认证类型、历史版本、接口状态、责任人、使用要求等,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建立自然人大平台安全保障制度,定期对自然人数据服务的申请、审批、提供、使用情况进行全流程检查,对自然人大平台进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督促相关政务部门对自然人大平台存在的信息安全隐患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七条 各政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违法、违规泄露或使用任何查询结果、分析结果和平台数据。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定期进行通报:

(一)数据提供部门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自然人数据资源的;

(二)数据提供部门拖延提供、不及时更新自然人数据资源的;

(三)数据使用部门不按相关要求使用自然人数据资源的。

第二十九条 各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自然人数据的申请、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保护信息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十条 各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导致失泄密事件的、违规使用自然人信息或者造成个人隐私泄漏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