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普及我们生活中的交流方式有了很大的改变,从之前的QQ、博客、空间、到现在的微信、微博、视频,传播介质的改变让我们不再依赖之前的纸、笔的记录,这就对我们的法律提出了新的要求,幸喜的是从2020年5月1日起,电子数据也可以作为证据应用到诉讼中,在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同时,也预示着我们又向司法信息化迈出了新的一步。
电子证据的范围和要求
尽管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来进行诉讼,但是对电子数的使用还是要符合最基本的证据要求: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前提下,同时还要具备数据原始、电子数据存储环境安全,是否由第三方提供和电子数据公证等来保障电子数据是唯一且不可被修改的特性。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对电子数据的范围和要求做了明确的说明,具体如下:
电子证据的范围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电子证据的要求
“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人民法院对于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应当结合下列因素综合判断:
(一)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完整、可靠;
(二)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或者不处于正常运行状态时对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是否有影响;
(三)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软件环境是否具备有效的防止出错的监测、核查手段;
(四)电子数据是否被完整地保存、传输、提取,保存、传输、提取的方法是否可靠;
(五)电子数据是否在正常的往来活动中形成和存储;
(六)保存、传输、提取电子数据的主体是否适当;
(七)影响电子数据完整性和可靠性的其他因素。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鉴定或者勘验等方法,审查判断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
(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
(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
(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
(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
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1】
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电子数据收集遵循的原则
数据存储的硬件
首先我们要了解我们的电子数据来源于那里,是手机还是电脑,手机用的系统是安卓的还是苹果的系统,电脑用的系统是windows系统、mac系统还是linux系统,如果你的数据是存在这些硬件上的,你先要确保硬件是安全的,数据才会真实。原始数据和数据的唯一性是确保数据真实的基础。
数据存储的方式
其次我们要了解数据存储的机制,比如微信、QQ的存储机制是点对点信息存储,信息不会通过第三方的服务器进行留存,而只会出现在交流对象的设备上。而电子邮箱却会把邮件内容的数据存在服务器上。二种的区别在于,点对点的存储机制你删除后就不再有了,而存在服务器上的数据,是会留存一定的时间的。
数据存诸的时间
一定要了解数据存储的时间,比如小区的监控保存的时间也许只有一周,而银行交易信息保存的时间不少于180天。
电子数据公证更有权威性
电子数据的公证
公证的目的也是为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起的作用和存在服务器的原始数据是一样的。在诉讼中使用更能增加其的说服力和可信度。
依据以上的原则能做到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而要保障真实性的要求就是你对电子数据能在诉讼时效内(根据民法总则的要求诉讼时效是三年)进行有效存储,这个可以通过你购买硬件设备或者购买硬件服务以及委托电子数据公证来实现;电子数据的合法性就是你取得数据来源的合法,比如你通过你的电脑或手机或者通过软件服务商获取的未经修改的数据是合法的,而你通过破解或者非法侵入的方式获取的数据就是非法的。证据的关联性是就针对同一诉讼内的事所述的事,比如甲借乙一万,并出具了借条和转账记录,而乙要就此事拿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不是这样,而不是说乙还借了我二万没有还,不是一个法律关系。
获取电子证据的流程
从电子数据收集至电子数据存储最后到电子数据公证,是完整的电子证据获取的流程。(其中电子公证非必须步骤)
电子证据获取流程
电子证据在法律应用中的思考
虽电子数据可以做为证据应用到诉讼中,但是电子数据数据存储的成本很高,所以在生活中要多使用硬盘或者是网盘等存储设备进行数据的保存,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提早的使用电子公证服务,防患风险于未然。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所有的争议解决都脱离不了事实基础上法理的应用,所以电子数据在证据中的使用不失为司法的一种进步,但同时对人的知识储备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所以科技在服务人的同时,人也得学会如何使用科技来解决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希望能多交流沟通,使我们能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共同进步。关注并私信我,发送文字“电子证据”即可获取精品“关于证据相关”的学习知识。
参考资料:
【1】参考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 2019-12-26 11:3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