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2日下午,北京四中院在线公开合并审理原告孙某某等人诉被告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三案。北京四中院副院长程琥担任审判长,房山区区长郭延红作为被告房山区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此案是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北京首例区长远程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北京四中院积极贯彻落实市委及北京市高院部署要求,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加快推动运用互联网方式开展诉讼活动,确保疫情期间审执工作不“掉线”。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原告年龄较大,参加远程庭审具有一定困难。为方便原告高效、便捷参与诉讼,在合议庭协调下,房山区政府为原告提供了远程参与庭审的场地及技术支持,庭审得以顺利进行。
原告孙某某等人诉称,原告在北京市房山区某村有宅基地一处,因邻居未经原告同意在该宅基地上建房,产生土地权属争议。原告等人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房山分局提交《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申请对邻居占用其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调查处理。后被告房山区政府以原告等人提交的土地权属材料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宅基地具有使用权,其与争议宅基地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原告等人不服,分别向被告北京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北京市政府决定维持房山区政府向原告等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原告向四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不予受理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被告房山区政府辩称,被告具有处理个人之间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和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的法定职责。原告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涉案土地或房屋具有合法权益,且在涉案宅基地上,不存在原告等人具有所有权的房屋。被告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北京市政府辩称,被告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山区区长郭延红全程参与庭审,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房山区政府相信法院公正判决,并坚决执行法院判决,通过此次负责人出庭应诉,区政府将以案为鉴,加强宅基地管理,积极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庭审结束后,郭延红还表示区政府将积极推动协商沟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一步促进争议实质化解,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该案未当庭宣判。
房山区司法局、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房山分局、房山区政府办公室等部门的负责同志通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远程旁听了庭审。多位人大代表通过微信联络群在线“云观摩”了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