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境与突围:重大疫情背景下检察办案机制的信息化探索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肆虐以来,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威胁,也给社会秩序的维稳带来严峻的挑战。重大疫情背景下,如何妥善处理好防疫与办案之间的关系,是对检察机关办案水平和治理能力的全方位检验。对此,检察机关作为防疫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始终坚持办案与防疫并重的理念,以疫情防控为重要契机,积极探索信息化办案机制,确保各项检察工作在防疫期间有序开展,以期在疫情困境中实现突围,并在后疫情时代不断开拓创新检察工作的新局面。
关键词:重大疫情 检察办案 信息化建设
一、困境:重大疫情背景下检察司法办案面临的挑战
新冠肺炎疫情给检察司法办案带来了全新的挑战。重大疫情背景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承担着实现“防疫”“履职”双轮驱动的新任务,“保安全、护稳定、重质效”更是防疫新形势下赋予检察机关的担当和使命。
(一)安全性。安全性保障是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办案履职面临的重要挑战。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疫情防控工作的根本出发点,检察机关办案应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摆在第一位。在重大疫情面前,不允许检察机关采用“面对面”“接触式”的传统办案模式。如检察办案人员到看守所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提审,不仅会增加疫情“接触式”传播的风险,还会因为人员进出频繁造成办案人员、监管人员以及在押人员之间的交叉感染。
(二)稳定性。稳定良好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是全力推进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保障。重大疫情期间,各种涉疫情案件频发,若不及时予以回应和打击,则会严重影响市场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面对利用疫情进行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制售假冒伪劣医疗器械、非法经营、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依法从快从严办理,坚决打击涉疫情犯罪活动,形成高压司法震慑,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从而实现疫情防控与检察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质效性。重大疫情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质和效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疫情防控期间,无疑会对检察机关开展听取意见、实地走访、调查取证等办案活动产生一定的掣肘,办案中如何有效突破疫情产生的空间壁垒,与案件当事人、律师、公安、法院等工作人员在限制会面、接触的情况下,仍然高质高效地保障案件依照法定程序正常流转是疫情背景下检察办案人员亟需回答的重要课题。
二、破题:重大疫情期间检察机关探索信息化办案机制的必要性
疫情就是战情,在这场重大的公共卫生危机中,最高检印发通知,要求“充分利用网络和信息化手段,确保各项检察工作正常开展”。可以说,特殊时期疫情倒逼检察信息化的纵深发展。因此,重大疫情防控期间全面加强检察办案机制的信息化探索,妥善处理好防疫和办案的关系,是检察机关在特殊时期的特殊使命。
(一)促进依法全面履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现实需求。疫情背景下,检察机关不仅要严格依法依规防控疫情,更要坚持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忠诚履职,践行“法治就是最好的防疫环境”,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由此,信息化开启了特殊时期检察办案的新模式。为了确保防疫期间各项检察工作不断档、不掉链、不打折,实现在办案中防疫,在防疫中办案,检察机关就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依法全面履职,发挥职能作用,让信息化的“高质、高效、规范、安全”的优势势能转化成办案潜能,释放出检察生产力的红利。
(二)落实加强防疫工作,服务保障防疫大局的创新举措。新冠肺炎疫情给检察机关传统的“面对面”办案模式带来了重大挑战,信息化应用开辟了疫情防控时期检察办案的绿色通道。特殊时期用信息科技助力检察办案,能有效破解疫情接触式传播的现实困境,补足传统办案模式的短板。在这场重大的公共危机面前,要把疫情防控工作当作当前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特殊时期加强检察办案信息化的应用和探索,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全力构筑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科技战线”,有助于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聚集和非必要接触,为落实加强防疫工作,服务保障防疫大局贡献检察智慧。
(三)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应然选择。习近平总书记在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会议上反复强调,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摆在第一位。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办案履职既要注重保障人民群众表达诉求的合法权益,更要坚持以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为重。加强检察信息化与办案机制的融合和运用,让信息数据多跑腿,人民群众少走路,最大限度地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降低防疫风险,是检察机关对人民群众新时期新需求的积极回应,也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始终坚持司法为民的应然选择。
(四)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以重大疫情为典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否得到及时、妥善、有效应对,极大考验着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是防疫抗疫战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法治保障。信息技术不仅是提升检察生产力、创新力的新引擎,更是新形势下加强防控、应对疫情的新武器。因此,特殊时期检察机关应善用信息技术手段积极参与疫情防控综合治理,为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贡献更优更实的检察产品和法治产品,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释惑:当前检察办案机制信息化应用存在的问题
检察信息化是一场全面而深刻的革命,是一项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体制创新为前提的战略性、全局性的系统工程。 信息化建设在疫情防控期间服务保障检察办案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检察实际应用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显现,值得我们探讨。
(一)重复建设。随着检察信息化建设迈入了高速进程,各地检察机关也纷纷掀起了一股建设热,但由于未遵循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开发,导致重复建设、重复投资的问题突出。如高检开发的12309中国检察网,是一个集案件信息公开、辩护与代理、控告与申诉等为一体的综合检察服务平台,其上线运行后各级检察机关也纷纷进行类似网站的开发和探索。就其中辩护与代理的功能而言,不同网站平台的服务功能都是相似或是相同的,有的甚至只是服务链接的移植和转接。在此情况下,一方面检察工作人员需要一一登录不同的网站平台进行受理回复,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工作量;另一方面,由于网站众多,每一个网站又对应单独不同的账号密码,导致律师、代理人等经常因账号混乱需要申请重置密码。可以说,类似的重复建设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还会直接影响客户端的用户体验。
(二)实用价值。实用价值是检验检察信息化建设成果的重要标准。检察信息化建设要坚持以办案为中心,把信息化资源用在刀刃上。但实践中,一些建设成果重宣传轻实效,实用价值大打折扣,最终沦为“华而不实”的政绩工程。如一些智能辅助系统的适用范围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只能适用于如危险驾驶、盗窃等简单案件。问题的关键是,这些简单的轻刑化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早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办案模式,包括量刑建议的提出、审查报告的制作、起诉书的模板等均有大量的司法实践可供参考,检察官对于此类犯罪的量刑情节、捕诉与否早已烂熟于心,根据以往的丰富经验足以判定案件的审查结果。因此,智能辅助系统的应用,反而增加工作繁琐,与简案快办的办案理念相悖,实用价值并未得到合理体现。
(三)数据应用。数据的应用是让智慧检务产生“检察智慧”的关键环节,而数据应用效果又高度依赖于数据源的质量、容量和深度。一是数据质量不高。数据源的抓取一般来自统一业务系统,但系统数据也是基于人工手动录入,案卡填录不规范、不及时、不准确等因素直接影响了数据的质量;另外,各部门倾向于录入对自己有利的“积极数据”,一些“消极数据”容易被人为隐匿,也会产生数据失真的问题。二是数据共享程度较低。大数据运用在智慧检务中有着十分广阔的前景,而数据共享充实数据容量是运用大数据技术的基础和前提。但当前检察机关的数据共用共享机制主要体现在纵向垂直部门之间,横向交互共享程度较低,不同部门之间条块分割明显,数据隔离问题突出,大量数据以信息孤岛的状态被分割在各部门内部而无法被有效关联和聚合。三是数据挖掘深度不够。数据的挖掘分析应用是智慧检务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数据挖掘不仅要有广度,更要有深度,通过对关联数据的规律分析,不断深挖数据宝矿中的有用信息,从而形成有价值的辅助决策。但当前实际应用中,数据挖掘往往浮于表面浅尝辄止,未能与检察工作深度融合,形成精准预判服务检察办案,数据的总体智能含量较低。
四、突围:重大疫情背景下检察办案机制的信息化探索
重大疫情为智慧检务的迭代升级按下加速键,也不断在实战中检验智慧检务的建设成效。新形势下,如何以用促建,以疫情防控为契机,全面推进检察办案工作与信息化建设深度融合,破解疫情期间检察办案的痛点、难点,在疫情困境中实现检察信息化建设的弯道超车,是当前检察机关亟需回答的重要课题。
(一)以理念创新为引领,突出目标导向。一是树立“大数据+检察”的理念。智慧检务就是通过采集、聚合、关联和分析巨量的司法办案数据,让检察工作产生智慧,为检察人员办案提供智能的决策依据。而无数据不智慧,智慧检务,数据先行。大数据是互联网时代的最为核心的生产要素,为智慧检务提供了重要支撑。面对重大疫情,要树立大数据+检察的创新理念,将大数据应用作为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新增长点。二是树立实用实战实效的理念。新时期检察信息化建设要突出目标导向,坚持以办案为中心,契合检察工作需求,避免重复建设,讲实用、重实战、求实效。将办案的需求点切切实实地反馈到检察信息化建设中,善用信息技术为检察办案赋能增效,让信息化释放出检察生产力红利。三是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的理念。“在信息化的浪潮中,没有一个岛是孤岛。”信息化建设不能仅凭检察机关的一己之力,要下好信息化建设的一盘棋,从共建共用共享走向双赢多赢共赢。疫情背景下检察机关要在更高的站位上,以更严的标准、更宽的思路加强信息化探索,加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为疫情防控输出优质的检察产品,让检察信息化的建设成果惠及多方。
(二)以基础设施为保障,突出需求导向。一是借力远程视频,着力破解接触式传播的办案痛点。通过运用远程提审系统、远程庭审系统等进行“云提审”和“云出庭”,从而实现安全高效的“云端办案”。在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网络远程双向视频的应用不仅可以高质高效地完成检察机关提审讯问、听取意见和支持公诉等重要办案活动,还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聚集和非必要接触,有效消弭疫情接触式传播的隐患。二是强化线上服务,积极筑牢防疫阻击战的司法屏障。通过网上信访2.0系统直接对来访案件进行网上受理和网上回复,倡导非接触式信访。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服务保障工作不打烊、不打折,让人民群众足不出户也能及时表达诉求。同时加强12309检察网的异地阅卷服务工作,强化网上律师接待服务。通过案件受理地和阅卷地的数据共享衔接,让数据多跑路,人员少流动。律师可以实现就近阅卷,有效减少跨区人员流动,充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同时减少交叉感染的风险。三是善用信息设备,固定涉疫情案件的案件信息。运用电话录音设备,不仅可以对涉检涉诉的举报电话进行同步录音,也能对正在办理的案件当事人、证人、律师等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录音,固定相关电子证据。此外,来电群众在非办公时间也能录音留言,最大限度地降低新冠肺炎疫情对各项检察业务工作的影响。
(三)以智慧平台为依托,突出精准导向。一是依托智慧公益诉讼平台,精准查办涉疫情案件线索。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在特殊时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在特殊时期积极运用智慧平台和信息技术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疫情防控加强源头治理是防疫期间检察信息化应用和探索的重要任务。对此,重大疫情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充分依托智慧公益诉讼检察平台,突出精准导向,运用大数据筛选对举报线索进行检索,精准出击,对防控期间利用疫情哄抬物价、制售假冒伪劣产品、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涉疫情案件线索进行深入挖掘、重点跟进和突出查办。同时结合运用无人机航拍、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手段进行无人现场勘查并及时固定证据,实现对公益诉讼线索的宽视野排查、高效率收集和精准化研判,为疫情防控肃清法治环境。
二是依托社区矫正管理系统进行“远程巡察”监督,把传统的“面对面”监督模式变成“屏对屏”。通过系统可以查看社区矫正对象实时监管动态,了解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情况,还可随机抽查部分社区矫正对象的轨迹定位,严防在疫情期间出现脱管、漏管现象,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精准监控。
三是依托综合安防管理平台对在押人员的监管情况进行网上巡查,实时开展驻所检察云端监督。重大疫情期间,除重大突发情况外,驻所检察人员原则上不进监区,避免人员进出给监管场所带来疫情传播的隐患。运用综合安防管理平台开展“无死角、零接触”的检察监督,一旦发现存在防疫隐患情况,及时发出纠正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确保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有序开展。
(四)以数据共享为支撑,突出问题导向。数据是信息时代最为核心的生产要素。检察机关的数据共用共享机制主要体现在纵向垂直部门之间,在与其他部门的数据横向交互共享仍有待进一步完善。当前公检法等部门之间条块分割明显,数据交互共享程度较低,数据壁垒和信息孤岛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司法大数据的集成和分析应用。
在疫情防控的重要时期,检察机关应突出问题导向,主动加强数据共享应用,开拓信息化沟通渠道,构建多元信息协作机制。如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动涉疫情案件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有效打破信息壁垒,从而实现对涉疫情犯罪案件落实从严从快办理。通过业务数据的实时动态共享,加强跨部门之间涉疫情案件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攥指成拳形成打击合力,推动构建共治共享的“防疫共同体”。
另外,疫情背景下,加快探索建立公检法一体化信息共享平台具有重要意义。如法院的开庭通知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只需上传共享,就可以实现“足不出院”也能电子送达。公安机关将案件卷宗扫描之后,只需上传至共享平台,就可以实现一次扫描,多方共享,既可以节约司法资源,又能减少扫描时人工与卷宗的交叉接触,切断疫情可能传播的路径。
结语:重大疫情背景下,加强检察办案机制的信息化探索,既是对检察科技信息化供给能力的一次全新挑战,更是推动检察信息化转型发展、构建新时代智慧检务生态的良好契机。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化危机为转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将抗击疫情作为检验智慧检务的战场,倒逼信息化办案机制应用实战化、实用化,确保防疫、办案两不误,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作者单位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