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理论网 更新时间:2020-05-27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为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社区、超市、医院、银行等场所,凡进入都需要详细登记姓名、电话、身份证号、家庭住址乃至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民众能够充分理解特殊时期信息登记的必要性,这有利于高效追踪,一旦发现疫情便可以迅速锁定密切接触者范围,但反观这些随处在公共场所登记的个人信息,其后续监管和保护情况如何,还是不免令人心生担忧。只有规范管理,统筹做好疫情防控与个人信息保护,坚决防止防疫个人信息发生泄露、滥用和丢失,才能真正筑牢防疫个人信息安全的防火墙。
据公安部统计,截至4月15日,全国公安机关共处罚网上传播涉疫情公民个人信息违法人员1522名。另据媒体报道,4月19日,山东胶州公安发布,疫情期间发生泄露6000余人个人身份信息名单。疫情期间,个人信息泄露或被滥用的可能性增加,形势较为严峻。防疫个人信息之所以需要保护,不仅在于其涉及个人隐私,还在于这些信息与每个人的权益息息相关。尽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不乏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但条文分散。系统全面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缺位是导致个人信息保护形势日益严峻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社会各界一直呼吁加快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步伐,制定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构建系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其实早在今年2月9日,中央网信办已发布《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要求“为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公开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除授权的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未经被收集者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通知》为在疫情防控中保障个人信息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防疫登记的个人信息到底该由谁管理?疫情结束后这些信息如何处理?泄露个人信息应受何种处罚?这些还有待防疫个人信息保护细则的进一步出台。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再次传来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好声音。5月22日,民法典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民法典草案中一个广受关注的亮点。民法典草案在注重平衡信息主体的利益与数据共享利用之间的关系基础上,确认和保障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人格权益。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第1035条中明确规定,“收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收集、处理,并应当符合一定的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应当公开收集、处理信息的规则;应当明示收集、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民法典草案标志着民事权利保护进入法典时代,它的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强化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让个人信息保护更加有法可依,更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基础。并且,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在下一步主要工作安排中也明确指出,将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随着复工复产进程加快,如何规范管理防疫个人信息,任务更加艰巨。有关部门应抓紧制定相关细则,利用大数据手段创设合理的个人信息使用机制,确保防疫个人信息安全。行业层面则应加强自律、严守底线,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与此同时,公民应不断提高个人信息安全和保护的意识,在疫情防控期间更加注重个人信息保护。让我们共同凝聚起全社会的强大合力,共同迎接个人信息保护的崭新时代。
[作者单位: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报刊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