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政府建设应处理好四大关系
来源:青海日报 更新时间:2020-06-09


当前,全球正处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之中,世界正在进入以信息产业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时期,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新技术向政治经济社会治理各领域全面渗透。面向未来社会由信息时代向智能时代转型升级的历史新机遇,要求我们进一步增强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各项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指引。数字政府建设是大势所趋,群众所盼。青海省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穿数字政府建设全过程,进一步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应处理好四大关系。

一、技术与制度的关系

处理好技术与制度的关系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基础。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科学技术迅猛发展,推动了社会进步,但我们也应该认识到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不能简单地信奉“技术决定论”,也不绝对否定技术在促进生产率提高中的关键作用。数字政府建设中,“技”是手段,“制”是核心。因此,青海数字政府建设需要以技术革新推动出台或完善与数字政府建设相适应的法规、规章及配套政策。我们正处于信息技术日臻成熟的时期,政府治理环境以及治理结构复杂多变,政府治理实践的紧迫性为数字治理的制度化发展提供了现实条件。当前,数字经济的迅猛发展倒逼政府治理体制改革。从全国来看,各省数字政府的建设节奏基本上和数字经济发展水平呈强正相关关系。政府的数字化程度越高,使用越活跃,政务服务就越丰富便利。但这样的丰富便利并不只对政务体系改革有意义,由于政府和社会运行休戚相关,政府的效率必然影响社会的效率,并对社会运行的结果产生影响,一个省越是拥有透明度高、系统运转能力强的政务开放平台,就越是数字经济强省。青海省数字经济具备后发优势,尽管数字发展指数较低于东部发达地区,数字产业基础较为薄弱,但属于增速较高的“后起之秀”,提升空间大,处于飞速上升期。因此,青海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数字经济的发展,成立省数字经济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青海省数字经济发展实施意见》,打造具有青海特色的数字经济新样板。另一方面,以政策法规为新技术推广应用保驾护航,为数字政府可持续发展提供法规制度支撑。建设数字政府需要处理好“数”与“术”的关系,迫切需要解决“谁来开放、开放什么、谁来用、怎么用、谁来监管”的问题,亟须将数据的采集、利用提升到顶层设计的高度,应建立开放共享的标准规范、建立开放共享的推进机制、建立开放共享的监管机制。

二、治理与服务的关系

处理好治理与服务的关系是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在信息社会形态下,政府的角色不仅仅是“由内而外”发布指导性意见的权威管理者,而是渐趋“由外而内”的社会信息融通者和智慧型社会公共服务者。仅就这一点而言,“数字政府”所要转变的不仅仅是政府现有的工作方式,而更重要的是重塑政府“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即从社会公众的角度出发考虑他们需要什么、想要什么,然后设计和提供相应的政府服务,并努力减少公众与政府打交道时所产生的摩擦和痛点,让公众享受更加便捷的生活。因此,数字政府治理的核心目标在于推进以公众为中心的公共服务,在提高管理效率的同时改善服务体验,促进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公众需求与数字技术带来的改变汇聚起来,形成推动政府全面转型的驱动力量,驱动政府正在把服务与治理的职能及过程数字化,形成云端的服务与治理“富生态”,用打破信息孤岛的数据中心作为支持政府各部门开展社交化并联运行、网络协同的“大平台”,用线上线下融合的方式构建触达服务对象的“小前端”,架构一个“小前端+大平台+富生态+共治理”的线上线下一体化整体运行的数字政府运行模式。从政府的主要职能角度来看,前期电子政务重大项目建设更多侧重于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等领域,这是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电子政务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然而,随着信息均质化流动,广大人民群众和越来越多的企事业单位希望能进一步提高行政效率、改善公共服务,这也是多地将政务服务作为数字政府建设的突破点的动因所在。因此,治理与服务是相辅相成的。没有健全的治理系统作支撑,“一站式”“一网式”“一窗式”等在线服务就是空中楼阁。从治理的角度看,政府要通过信息共享、数据融通、业务协同、流程再造,降低管理成本,提高行政效率,更好地支撑各种便民服务。从服务的角度看,政府要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特别是移动互联网,把政府服务推到“指间”,使群众办事实现“能用、可用、适用、好用”。惟此,服务才能得到更多的改进,群众的诉求才会得到更多反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彰显政府治理效能。

三、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数字政府建设的关键。在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上,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竞争中性原则。我省经济发展必须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建立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维护公平竞争的体制和机制,构建良好的营商环境,才能更好发挥市场的价值,助推全省经济结构的调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市场的“基础性”作用改成了“决定性”作用。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时期,市场被理解为一种稳定器,即在政府的宏观调控下,维系着经济运行各方的关系,政府与市场还处于平等的并列关系。而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时期,政府更多地发挥调控、引导作用。数字政府建设不仅是政府的事,也是社会的事。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市场监管、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仅靠政府的力量远远不够,还需要社会、公众的力量。就政府自身而言,也很难完全解决数字政府项目的投资效益问题。青海省在加快数字政府建设中,实施“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的建设管理模式。推进政务信息系统建设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政府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运维统一审批备案制度;积极探索通过政府采购服务等方式,与省内和省外顶级互联网公司、通信设备与服务公司、电信运营商开展市场化合作,实现政务信息系统“管运分离”,提高行政绩效,降低行政成本。从公众体验和信息化支撑的角度,结合对网上政务服务的内容、管理和运维等多方面考察,强化各级各类政务信息化系统建设、运维和服务绩效的监督考核,不断提升政务数字化水平。

四、应用与安全的关系

处理好应用与安全的关系是数字政府建设的保障。信息社会中,所有与互联网相关的技术、应用、政策创新都将围绕着数据展开,因此,数据将是一种新的能源。对数据的挖掘不仅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效益,同时也会带来新的风险与挑战。数据的开放共享会越来越模糊数据扩散的边界,如果边界控制不好发生过度扩散将会引发安全隐患,要做到既不因为数据开放共享而降低数据安全要求,也不能片面追求安全而阻碍大数据发挥价值,只有做好政策、体制、机制、技术等各方面的规范工作,才能把政务大数据的安全风险降到最低、效益发挥到最好。尤其要筑牢政务数据发展的安全保障基础,调动国家、社会、企业以及个人等各方力量,建立政务信息安全新生态。政务大数据的可控性是最大风险点,因而需建立数据资源资产化和应用利用授信机制,加大基础设施、支撑平台、数据安全的自主创新力度,建立对承建商、服务商的安全评估和风险测评机制,运用大数据思维与技术做好安全态势的感知预测工作。此外,还应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当前,《网络安全法》等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制度仍要加强,亟须明确个人信息的基本属性、保护模式等,将个人信息纳入政府公共信息资源管理范畴,通过主动免疫的数据真正提升人民群众的福祉。

(作者单位分别为青海省委党校、青海移动云计算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