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读说明如下:
一、《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
2019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对国务院各部门建设管理政务信息化项目提出了明确要求。随着“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不断深入,为解决重复投资建设问题,进一步规范我省省级各部门信息化项目建设,提升投资绩效水平,根据国家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并报请省政府批准印发了《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部门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强化统筹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加快政务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包括总则、规划和审批管理、建设和资金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共五章三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通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方式,新建、扩建、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统一审批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对政务信息系统的范围和项目建设单位进行了明确,并提出了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便捷、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管理。明确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应当报请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各部门编制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政务信息化项目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对简化审批程序做出了明确说明。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通过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并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不得未批先建,不得将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三章,建设和资金管理。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建立网络安全和密码管理制度。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规定了项目的初步验收和竣工验收流程,明确对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未纳入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以及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四章,监督管理。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对未批先建等问题予以重点关注,发改、财政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并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存在未履行审批程序进行建设的、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无合理原因长期拖延不验收的、不切实际盲目追求过高标准等的情况,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安排该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规定各市(州)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中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青海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三、政策特点
对标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在本管理办法中,一是设制度、立规矩、强管理。明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各部门申报项目进行统筹考虑,统一审批,从源头上遏制低水平建设和重复建设等问题;二是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和工程监理制度,明确项目验收程序,加强审计监督。要求各部门在建设中每年要对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等进行自评价,建成使用后再次对系统的应用情况进行后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强化系统应用,有序推进各部门政务信息化均衡发展。(来源:省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