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0-06-1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20〕3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5月25日

 

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强化统筹建设,提高政务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和政务服务能力,加快政务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要求,结合青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省级政务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全省公共电子政务网络及政务云平台、省直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政务信息门户、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省级部门和单位,负责提出政务信息化项目申请,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建设单位通过中央或省级财政资金、自筹资金等方式,新建、扩建、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编制青海省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对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统一审批管理。省财政厅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管理。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委网信办、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建立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做好统筹协调,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评价,推广经验成果,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按照“以统为主、统分结合、注重实效”的要求,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管理。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安全便捷、互联互通、共建共享的原则,进行统一审批,减少浪费,强化业务系统应用,提高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建设特点,统筹考虑并充分论证各部门建设需求,编制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如内外部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各有关部门编制规划涉及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进行衔接。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总投资在500万元以内,且系统功能相对简单、技术成熟,可行性研究报告编报深度能够达到可概算可实施的,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可以简化审批程序。

对于已经纳入省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

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青海省发展战略、安全稳定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资信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

第十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充分依托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等基础信息资源开展集约化建设。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建设单位新建、扩建、改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通过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获取项目代码并按规定向省发展改革委履行审批程序。

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实行全口径审批管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未批先建,不得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变相包装或纳入其他项目进行建设。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建单位的日常管理,在项目建设阶段明确系统所有权及提交成果(设计文件、源代码、测试文档等),便于后续项目升级完善。

第十三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共同开展跨部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一框架方案后联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工程的参建部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明确各部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确保各部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分别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建设本部门参建内容。

各有关部门对需要省市州共享协同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分级审批、分级实施、共享协同的原则建设,并加强与各市州已有项目的衔接。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各市州的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各市州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绩效目标及指标等,按照本地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建设工作,并做好与省有关项目建设单位的衔接配合。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的批复文件或者上报省政府的请示文件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分析篇(章)的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对于新设立部门或未列入规划的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在项目立项审批前,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明确与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平台及青海省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等情况。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网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监管平台及时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目录,监管平台汇总形成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并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还应当执行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国家网络安全和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网络安全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和新建数据中心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人均投资规模过大、项目建设单位不具备建设运行维护能力的项目,应当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作用或者外包,减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维。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对于已投入试运行的系统,还应当说明试运行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省发展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资金的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一)根据青海省委、省政府部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二)确需对原项目技术方案进行完善优化的;

(三)根据所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二十六条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投资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就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对项目批复文件、招标(采购)文件、合同文本等约定的建设内容进行初步验收;在通过初步验收后1个月内,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组织竣工验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时应当一并附上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包括涉密信息系统安全保密测评报告或者非涉密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等)、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和专家初步验收意见等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同意后,可延长项目建设期限。

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对项目是否严格按照批复的规模和内容进行建设、项目是否完成整体建设情况进行审评,并检验软硬件设施功能是否达到目标要求。竣工验收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青海省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未进行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验收并投入运行后12至24个月内,依据青海省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绩效评价有关要求,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结合项目建设单位自评价情况,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条    加强青海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协同联动,坚持“联网通办是原则,孤网是例外”。部门已建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需升级改造,或者拟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能够按要求进行信息共享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如果部门认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委省政府要求不能进行信息共享,但是确有必要建设或者保留的,由省发展改革委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建设或者保留。

(一)对于未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二)对于未纳入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总目录的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三)对于不符合密码应用和网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政务信息系统,不予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四)项目的竣工验收是拨付项目运维经费的重要依据,对于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政务信息化项目,不予安排项目运行维护经费。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应结合信息化发展水平和国家网络提速降费等情况,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运维管理,确保运维成本逐年下降。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省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三十三条    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青海省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青海省有关政务信息共享的要求,以及项目建设中招标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青海省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可以会同省财政厅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拨付运维经费、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网络安全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青海省政务信息系统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一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信息系统运行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三十四条    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对未批先建等问题予以重点关注,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三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绩效评价和项目后评价结果的应用,根据评价结果对青海省政务信息化项目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审批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审批程序进行建设的、擅自调整建设内容的、无合理原因长期拖延不验收的、不切实际盲目追求过高标准的、系统设备长期搁置造成损失浪费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暂停安排该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青海省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违规安排运行维护经费的,由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各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