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信息化建设的未来面向
来源:人民法院报 更新时间:2020-07-17

信息,是人类行为的核心要素。人类社会的运转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围绕着信息交换和传递而进行的,信息传播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生活的样态。在经过口语传播时代、文字传播时代和印刷传播时代之后,近几十年来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人类被“第三次浪潮”引领或裹挟着跑步进入了信息时代。较之前任何一个时代,信息时代下信息的传播无论在数量、范围还是方式上都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并与其他新技术如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相结合,使得人类生活方式被彻底改变。信息时代信息传播使用方式的变革,与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目标相结合,带来了国家治理方式的转型。电子政务等依托信息化技术的新型治理手段得到了广泛运用,一方面推动了政府工作的高效精准,提升了国家治理的质量。另一方面也方便了公众的参与,加快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发挥作用的新型治理结构。依托信息化实现的国家治理方式现代化转型,是信息时代下的必然选择。面对整个社会和国家治理方式在信息时代下的转型,作为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也无法置身其外,各地法院纷纷或主动或被动地进行了法院信息化改革。所谓法院信息化建设,是指法院在审判和管理中运用数据平台、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提高工作质效的行为和过程。我国的法院信息化建设虽然起步较之西方发达国家略晚,但借助着近年来我国经济和科技迅猛发展的东风,加之其得到高层的充分重视和支持,取得了长足的进步,甚至在很多方面具有世界领先的水平。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法院信息化建设经历了起步阶段和以互联互通为特征的人民法院信息化2.0版阶段,目前已经进入以建设智慧法院为目标的法院信息化3.0版本阶段,主要包括案件卷宗的电子化、以网络为载体的案件信息公开、依托现代技术的办案和管理平台、以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为基础的审判辅助系统四方面核心内容。法院信息化是社会生活信息化趋势的组成部分,我国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完全契合此种趋势,必然在未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但是从理论和实践的视角看,法院信息化也可能带来一些问题,不能不加以重视。例如对诉讼效率的过度重视可能导致对公平正义的损害、信息化工具可能侵蚀法官的独立审判权、可能带来对当事人权利保障力度的削弱等。针对上述问题,在法院信息化的进程中,应当着力协调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以确立法院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第一,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同时要更加关注司法公正的保障。在法院信息化进程中尤其应当重视此问题,技术的运用在价值取向上不仅仅关注效率,也关注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倘若技术的运用导致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二者的冲突时,应当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始终把公平正义作为根本目标和价值追求。

第二,“物”与“人”的关系。法院信息化技术的运用可能给法官带来压力,甚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冲击法官的裁判权,国外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例如在美国卢米斯诉威斯康星州案中,人工智能量刑工具COMPAS的运用实际取代了法官实质量刑裁量权。面对此种风险,我国在实施法院信息化时,应当始终尊重中央在司法体制改革中确定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司法责任制方针。正如周强院长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指出的,法院信息化工具的运用是“为法官办案提供智能辅助”,依此处理好裁判者与裁判工具之间的关系。

第三,面对新技术的勇于创新和必要审慎的关系。随着时代的进步,各种新技术层出不穷,给法院信息化建设既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面对新技术,一方面应当有开放的心态,勇于尝试、积极创新,例如我国增设北京、广州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审理涉“小猪佩奇”著作权跨国纠纷等案件,率先在国际上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模式,就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另一方面,新技术运用于司法,应当考虑其可能带来的成本、代价、甚至副作用,全面谨慎地衡量各方面利益,采取“试点”等方式进行研究探索,待技术基本成熟后再做全面推广和运用,实现勇于创新与必要审慎之间的平衡。在协调处理好上述三方面问题后,我国的法院信息化建设将符合司法基本规律和原则,顺应保障司法公正、公民权利的人类社会发展方向,实现“服务人民群众”、保障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必然在未来取得更大的进步和发展。

(作者单位: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