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发改高技〔2020〕320号
省级有关单位:
《浙江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24日
浙江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推动电子政务项目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由省直属单位(不含国企、医院、高校)建设,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用于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等法定职能,优化内部管理,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支撑的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障设施、数据资源、应用支撑平台、业务应用系统等建设和运维服务项目。建设项目包括新建、续建项目(不含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零星设备购置),运维服务项目包括新运维、续运维项目。
第三条 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审批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统筹、整合、共享
第五条 坚持必要、合理、节俭原则。项目立项应依据充分、目标和内容明确、业务边界清晰、技术方案合理、业务与资源需求相适配。项目投资估算应构成清晰、明细详实、测算合理。
第六条 坚持统筹、整合、共享原则。强化信息化建设统筹,整合运维体系,依托省政务云、政务网络、视联网、公共数据平台、应用支撑体系等电子政务公共支撑体系,符合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坚持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
第七条 重点支持以下类型项目:
(一)中央和国家部署的重大电子政务项目;
(二)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聚焦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职能和日常办公需要的项目;
(三)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互联网+监管”,推进“掌上办事”“掌上办公”的项目;
(四)对本条线分级分散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资源进行整合的项目;对本单位内部分散、独立应用系统进行整合的项目。
(五)涉及国家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公共数据安全,弥补网络安全短板、消除严重安全风险的项目。
(六)跨部门和跨层级共建共享的信息化项目。
第八条 杜绝重复建设和信息孤岛。对于本单位内部可整合归并的、可使用统建通用系统替代的信息系统,应终止运行。未按历年电子政务投资项目批复意见,落实相关技术要求完成数据归集,原则上不得申报新增项目。以下情况的项目原则上不予立项(法律法规或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一)新建或扩建机房、云平台、数据中心,新增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等硬件设施采购的项目(迫切需要更新且确需保留的除外);
(二)互联网出口的线路租赁项目和未整合到电子政务网络的专网租赁项目,未纳入电子政务外网统一监管的终端安全防护项目;
(三)未部署及迁移到政务云平台的新建或升级改造项目,未明确系统迁至省政务云计划的运维服务项目;
(四)新建或扩建数字证书系统(CA认证)、电子印章系统、移动即时通讯系统、政府网站支撑平台、独立封装的移动客户端(APP)、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咨询投诉系统、执法检查类系统及相关模块的项目;
(五)未依托省大数据处理分析平台开展的非涉密大数据分析类项目;
(六)未接入“浙里办”的政务服务、公共服务类项目;未接入“浙政钉”的非涉密办公类、决策辅助类项目;未依托“基层治理四平台”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网格员延伸应用的项目;
(七)需求或绩效目标不明确、内部整合不到位、数据目录普查不到位、数据共享要求落实不到位、信息安全保障不到位的项目;
(八)非共建共享的信息基础设施、应用支撑平台、数据资源等项目;
(九)原项目尚未验收的改建、升级类项目。
第九条 全省统建类项目应提供各地情况调研报告,其中已有功能类似的相关项目,需提出跨层级共建共享方案,同时在项目经费中将已有功能的相关费用予以核减。
第十条 全省统建类项目应遵循“统分结合”原则,在共性业务全省统建的基础上,支持各地个性化开发和自主管理需求,采集上报的数据归各地共有共享、自主可用。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集中申报审批,原则上一年一次。省发展改革委发布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的有关要求。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单位项目,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具体材料和流程见年度申报通知)。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应全口径纳入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未纳入平台管理的项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
第十二条 新建、续建、新运维、续运维项目,均需申报下一年度项目立项。申报项目口径与申报财政预算项目一致。建设目标、主要内容、技术路线都相似的项目,需作为同一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 电子政务建设类项目合并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还应编报初步设计,运维服务类项目编报项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项目方案应包括项目必要性、主要目标、建设内容、信息安全、项目招标和采购方案等。初步设计应包括总体建设方案、项目设计方案、项目建设与运行管理和初步设计概算等。
第十四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应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内容。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长效机制和共享信息使用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不得将应普遍共享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第十五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项目,由牵头部门会同参建部门联合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负责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待批项目信息。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原则上由省发展改革委统一审批。
第四章 项目审批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就申报项目,书面征求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委机要局、省大数据局意见。省财政厅出具项目资金审核意见,省委网信办出具信息安全审核意见,省委机要局出具项目安全可靠审核意见,省大数据局出具落实政府数字化转型要求审核意见。四部门意见作为省发展改革委项目批复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对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省发展改革委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其中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还需批复初步设计。对投资额大、技术复杂或跨部门共建的建设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应委托咨询评估机构评估。对运维项目、续建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下新建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实行统一打捆批复。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项目,列入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省级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须严格执行,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确定项目负责部门和责任人,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应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涉密项目除外),定期报送项目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实际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建设单位应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项目资金不得由实施单位垫资建设。
第二十一条 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建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意见,开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打捆批复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采购、公开招标方式。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
第二十三条 强化信息安全管理。项目应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遵循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原则,开展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和安全保密分级保护,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信息安全稳定,加强信息安全和公民隐私保护。建设项目申报材料需对落实安全可靠要求情况进行说明。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划建设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进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强化标准化建设。推动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支撑电子政务实施应用,优先执行现有国家、行业和省级地方标准,并做好与省级和其它地区的标准衔接。
第二十五条 强化档案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档案管理有关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归档项目相关材料。履行政务服务、公文管理等重要职能的电子政务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开发建设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文件归档模块,并做好与数字档案系统的归档技术对接。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调整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项目建设内容、技术方案等发生较大变更,应报省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批;
(二)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期限等变更,应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调整;
(三)实际投资金额少于批复概算等其它事项调整,由项目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调整。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所有建设内容,并经三个月试运行正常后,组织项目验收工作。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委网信办、省财政厅、省委机要局、省大数据局共同组织项目验收,对项目信息安全、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安全可靠、档案管理、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等情况进行竣工验收。其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由其委托的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总结、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信息安全相关评估报告等。
第二十八条 省大数据局指导监督项目产生的公共数据资源(敏感数据除外)纳入全省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归集、共享、开放数据资源。公共数据资源共享的范围、程度以及信息安全情况,是安排项目预算、组织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普查、共享数据资源或重复采集数据,不安排运行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程序,未批先建,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等造成超概算、质量低劣、未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泄露国家秘密等情况,相关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责任的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其 他
第三十条 涉密项目管理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建设单位应采取纸质文件、保密光盘和电子政务内网等形式,报送项目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在非项目申报期内,原则上不增加新的投资项目。因上级临时下达计划或因紧急性、突发性任务确需当年追加的紧急新建项目,且追加项目资金已落实的,按照第三章、第四章要求报批。
第三十二条 省本级电子政务项目原则上不需进行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除外)。
第三十三条 由省直属单位建设,省级财政与中央财政、市县区财政共担的项目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