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开通互联网+督查”平台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0-10-21

 

为深入推动中央和省州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已经开通了“大理州互联网+督查”平台,面向社会征集问题线索或意见建议。

一、登录方式

(一)电脑网络版

登录“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li.gov.cn,点击主页界面中“大理州互联网+督查”,进入客户端提供线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二)手机微信版

通过手机搜索“大理州人民政府网”微信公众号,关注进入,点击主页界面右下角“@州政府”,点击“大理互联网+督查”,进入客户端提供线索、反映问题、提出建议。

我们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处理。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线索,州政府督查室将直接派员督查。经查证属实、较为典型的问题,将予以公开曝光,问题较严重的将移交州纪委监委严肃处理。

二、受理范围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重大决策部署政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线索。

(二)大理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线索。

(三)因政策措施不协调不配套不完善给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困扰的问题线索。

(四)改进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如你想反映贪污腐败、涉法涉诉、违法犯罪、信访问题以及其他不在本平台征集范围内的问题,请依法依规向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信访部门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反映。

三、有关事项

(一)为了你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请你填写个人真实信息,如实反映有关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我们将严格控制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如你在有关选项中选择保密个人信息,你的联系方式将不会转给有关方面,这可能会影响你反映问题的解决效果。

(二)留言时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法规。

(三)为防止重复办理、减轻基层负担,请不要就同一事项反复留言。如你近期已向政府其他平台或渠道反映有关问题,且相关单位已经受理,希望你在办理结果出来之前暂不通过本平台重复反映。

(四)对你反映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我们将督促有关县市、部门处理,但无法保证对所有留言一一作出答复,请予谅解。

(五)本平台有可能将你反映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及处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如果你不希望公开,请在有关选项中作出声明,我们将充分尊重你的意愿。

大理州营商环境投诉平台介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开通了“大理州优化营商环境投诉平台”,面向社会征集关于优化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

一、登录方式

(一)电脑网络版

登录“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dali.gov.cn,点击主页界面中“大理州营商环境投诉平台”进行投诉和建议。

(二)电脑微信版

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中搜索“大理州政府办码上办”,关注进入,点击主页下角“营商环境投诉”栏目进行投诉和建议;

也可以登录“大理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扫描主页界面上的“码上办”二维码登录。

我们将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汇总整理并认真研究,督促有关县市、州级各部门认真处理。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对优化全州营商环境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问题线索,将由州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派员进行核查,经查证属实、较为典型的问题,将予以公开曝光,问题较严重的将移交州纪委监委严肃处理。

二、受理范围

(一)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制定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落实不力,措施不到位、打折扣、搞变通的。

(二)“放管服”改革不到位,不依法依规履职,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且申报资料准备齐全的行政许可、政务服务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的。

(四)不按规定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兑现办理承诺,让企业重复跑、多头跑的。

(五)不履行服务承诺、执行公务不文明、工作作风生硬、态度蛮横粗暴的。

(六)不履行岗位职责,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给企业造成工作延误或损失的。

(七)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或者故意刁难的。

(八)利用职权指定中介服务,强迫购买指定产品和服务,强迫参加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的。

(九)违规对企业进行检查,违法对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处理结果不公开的。

(十)违法违规或者不合理地对企业采取停产、停业和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的。

(十一)限制市场公平竞争、设置垄断条款或者地域保护政策、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的。

(十二)在涉及企业或者企业家的案件中超范围、超限度采取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侵害企业和企业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

(十三)政府及其部门依法作出的承诺或者签订的合同不予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

(十四)其他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属于市场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已经被其他单位受理,且在规定办理时限内或者已出具处理决定书的,没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具体的事实、理由与请求的,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涉及信访、纪检监察、涉法涉诉等非政务服务范围的,其他不属于营商环境监督职责范围的问题,原则上不在“大理州优化营商环境投诉平台”受理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