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中国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0-12-2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0〕10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电子证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电子证照管理,推进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加快智慧城市和数字政府建设,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国家正式发布的《电子证照总体技术架构》《电子证照目录信息规范》《电子证照共享服务接口规范》等6项国家标准、《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发〔2017〕133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实施电子证照信息采集、制证签发、归集入库、共享应用、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是指依法制发的各类不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证件、执(牌)照、批文、鉴定报告、证明材料等数据电文。
   本办法所称电子证照库,是指由市和辖市(区)政府统一集中建设,具备电子证照目录管理、制发、归集、存储、查询、核验等功能的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制发单位,是指按照本单位本系统业务职责制发相应电子证照并赋予效力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用证单位,是指在依法履职过程中共享使用电子证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持证主体,是指电子证照的签发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 电子证照管理遵循“标准统一、集约建设、互认互通、应用导向、利企便民、安全可靠”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市大数据管理部门作为全市电子证照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全市电子证照管理,承担市级电子证照库的建设与运维、证照数据共享、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各辖市(区)承担大数据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辖市区电子证照管理机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本地区电子证照管理,承担本地区电子证照库的建设与运维、证照数据共享、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并将本地区归集的电子证照及时上报市级电子证照库。
   相关职能部门或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子证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按照标准规范生成的电子证照与实体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活动中的法定办事依据。
   电子证照可作为归档材料纳入电子档案管理,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 制发与归集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编制电子证照目录,明确证照名称、制发单位、证照类型、持证主体、证照模板、照面信息等,并通过电子证照库,对目录进行同步更新和维护。
   第八条 制发单位负责实施本单位电子证照的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制作签发、注销更新等工作,并对证照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负责。
   制发单位应当按照“合法、必要、适度”的原则,采集证照信息,按照国家和省统一标准规范要求制发电子证照,并同步归集到电子证照库,确保归集入库的数据与本单位业务系统数据的一致性。
   业务办理中产生的实体证照信息,包括证照的制发、年审、年检、挂失、抵押、暂扣、注销等全过程管理信息,与电子证照实行同步更新。
   第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制发单位应当在清理精减实体证照的基础上,按照“必要、高频、可行”的原则,将有效期内的电子证照和有条件电子化的历史实体证照信息完整归集到电子证照库。
   第十条 通过省部级共享交换的电子证照由市电子证照管理机构进行申请,申请通过后由市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统一进行共享交换。
   第十一条 制发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及时制发、注销、更新电子证照的,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并上报电子证照管理机构,并在故障排除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故障期内电子证照的制发、注销、更新。
   第十二条 制发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和省、市电子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委托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即国家密码管理部门对采用商用密码技术从事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对电子证照进行电子签名(或签章)。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应用与服务
   第十三条 用证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制定本单位用证清单,并细化应用场景,按照我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确定的授权共享机制,依法在用证清单范围内应用电子证照。用证清单应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凡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获取业务办理所需电子证照的,用证单位不得要求办事人提供实体证照。
   第十五条 用证单位原则上应当将业务系统与电子证照库对接,通过调用电子证照库用证接口的方式,使用、查阅、核验、打印电子证照信息,依法依规应用电子证照。
   第十六条 用证单位应当明确持证主体可以单独出示电子证照的应用场景,经电子证照管理机构确认后实施。符合应用场景且可以通过电子证照库核验的,持证主体可以通过经电子证照管理机构认定的移动端,单独出示电子证照向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表明身份、资质等。
   第十七条 持证主体经实名认证后,可以通过“一网通办”总门户或者经电子证照管理机构认定的移动端,查询其所持电子证照的持证列表、证照详情等信息。
   制发单位应当为实名认证的持证主体提供电子证照到期提醒的信息推送服务。
   第十八条 用证单位、持证主体及其他社会用证主体对电子证照信息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有异议的,有权向制发单位提出异议核查申请。制发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1个工作日内,进行异议标注,并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实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第四章 日常管理与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指定专人负责电子证照管理工作,并向电子证照管理机构报备。
   第二十条 各地各部门、各制发单位和用证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采取身份认证、存取访问控制、信息审计跟踪等技术手段,建立电子证照制发、归集、注销、更新、应用等全过程日志记录。
   日志记录的保存,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电子证照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全市电子证照的安全管理制度,指导有关单位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市级电子证照库的安全保障体系,对市级电子证照库实行异地备份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定应急预案和数据备份恢复制度,保障市级电子证照库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落实本地区、本系统电子证照安全管理责任,保障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三条 制发单位、用证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电子证照库的安全管理要求,加强本单位业务系统和电子证照的信息安全管理,保障电子证照信息合法合规使用,保护持证主体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制发单位、用证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数字证书、电子印章、生物特征技术以及其他必要的安全技术手段,对证照申请人、持证主体加强身份认证,确保身份真实可信。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单位现行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及业务流程中与本办法不相适应的条款进行修订,消除电子证照应用的制度障碍。
   第二十五条 市和辖市区电子证照管理机构应当通过随机抽查、模拟办事、电子督查等方式对各地各部门电子证照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发现问题的,开展督查整改。
   第二十六条 市和辖市区电子证照管理机构应当将电子证照制发和应用工作纳入各单位“一网通办”年度绩效考核,加强对电子证照工作的效能监督。
   第二十七条 制发单位、用证单位违反本办法制发、应用电子证照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常州经济开发区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做好本区域内电子证照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水务、电力、燃气、通信、公共交通、民航、铁路等公用事业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过程中涉及电子证照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