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规划发〔2020〕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委(局)机关各司局,委(局)相关直属和联系单位:
为促进和规范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与应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 系 人:孙波、沈剑峰
联系电话:010—68791492、68791911
附件:《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2020年12月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划财务司
2020 年12 月
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
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平战结合的重大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切实提高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的重要部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成立专家团队,就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开展专题研究,由委规划司协同疾控局、医政医管局、基层司、应急办、监督局、食品司、老龄司、妇幼司、职健司等9个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规财司、中国疾控中心等单位50余位专家,联合研究制定了《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基本内容和建设要求。
一、编制目的
一是为全面规范推进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能力,针对公共卫生信息化的短板和不足,开展“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加快信息技术与公共卫生融合应用,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各司局公共卫生的工作职能,梳理我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现状的基础上,明确了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建设内容和要求。二是要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开展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有效支撑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委的管理与决策,一方面满足“平时”国家对公共卫生机构的宏观管理、政策制定、资源配置、绩效评价等方面的管理信息需求;一方面满足“战时”对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的有效支撑,提升公共卫生信息化“平战结合”能力。三是促进医防融合,健全重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推动公共卫生服务与医疗服务高效协同、无缝衔接,健全联防、联控、群防群治工作机制,健全科学研究、疾病控制、临床治疗的有效协同机制。依托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积极推动二级及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间的信息系统互通共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本公共卫生融合服务,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与上级医院的联动机制,全面提升医疗卫生机构对新发传染病的预警、预测、治疗和康复能力。四是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情况,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公共卫生领域的应用融合,探索创新发展模式,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更好发挥支撑作用。
二、编写过程
2020年1月开始启动编制,参照《全国医院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和《全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对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与应用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梳理了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情况,明确了当前公共卫生信息化存在的问题和难点,历经10月余,召开编制工作会14次,完成《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征求意稿),征求全国31个省份及新疆兵团的意见1次,委内相关司局的意见2次。
文件稿起草组逐条分析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做到能吸收的尽量吸收,对文件稿增写、改写、精简文字共计84处,覆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134条,其后先后召开委内相关司局协调会2次,核稿会2次,经修改完善,形成《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
三、主要内容
文件稿的总体考虑是针对目前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现状和短板不足,着眼未来5-10年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应用和发展的基本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综合考虑国内外发展趋势和我国的发展条件,紧紧抓住我国公共卫生发展的需求,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
文件稿明确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二级及以上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他公共卫生机构等机构的公共卫生服务和管理业务,业务范围覆盖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主要业务服务和管理要求,包括管理服务业务、信息技术业务等2个部分,其中一级指标21项、二级指标125项、三级指标421项,全面规范了我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第一部分管理服务业务。一级指标18项、二级指标105项、三级指标365项,主要包括传染病、寄生虫病、免疫规划、慢性病、地方病、精神卫生、老年人健康、妇幼健康、健康教育、伤害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环境卫生、监督执法、食品安全、职业病等业务领域。其中一级指标分别为传染病防控、寄生虫病防控、免疫规划、慢性病防控、地方病防控、精神卫生防治、癫痫防治、老年人健康服务管理、妇幼健康服务管理、健康教育、营养健康服务管理、健康档案管理服务、伤害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监督执法服务管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职业病防控等18项内容。
第二部分信息技术业务。一级指标3项、二级指标20项、三级指标56项,主要包括信息平台、信息安全、新兴技术应用等内容。其中一级指标分别为信息平台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新兴技术应用等3项。根据当前形势和工作要求,针对网络信息安全,从身份认证、桌面终端安全、移动终端安全、计算安全、通信安全、数据防泄露、可信组网、数据备份与恢复、应用容灾、安全运维等方面提出建设要求;针对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方面,对新兴技术应用提出了具体的建设和应用建议。
四、三点说明
一是内容和机构。处理好继承和创新的关系,文件稿梳理了我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现状,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承担的公共卫生职能,明确了国家省市县四级卫生健康管理部门、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二级及以上医院、各级中医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健康监督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防治机构等部门和机构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的内容和要求。
二是目的和方法。处理好平时与战时的关系,要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开展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提高公共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与应用能力,有效支撑国家和地方卫生健康委的管理与决策,满足“平时”国家对公共卫生机构的宏观管理、政策制定、资源配置、绩效评价等方面的管理信息需求,满足“战时”对建立健全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等重大疫情救治机制的有效支撑,提升公共卫生信息化“平战结合”能力。
三是应用和发展。处理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公共卫生各类矛盾和风险易发期,各种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因素明显增多,要根据社会发展需求,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新发展理念,强调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的高质量发展。文件专门设立网络安全管理和新兴技术应用两个部分,探索应用发展创新模式,同时强化网络信息安全,提出新兴信息技术应用与公共卫生领域的融合应用发展的内容,充分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新兴信息技术,在疫情监测分析、病毒溯源、防控救治、资源调配等方面更好发挥支撑作用,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
公共卫生
《全国公共卫生信息化建设标准与规范》(试行)
目录
一、传染病防控
二、寄生虫病防控
三、免疫规划
四、慢性病防控
五、地方病防控
六、精神卫生防治
七、癫痫防治
八、老年人健康服务管理
九、妇幼健康服务管理
十、健康教育
十一、营养健康服务管理
十二、健康档案管理服务
十三、伤害防控
十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
十五、环境卫生管理
十六、监督执法服务管理
十七、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十八、职业病防控
十九、信息平台管理
二十、网络安全管理
二十一、新兴技术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