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将电子支付作为罚款缴纳的途径之一
来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更新时间:2021-02-19

新法首次将电子支付作为罚款缴纳途径之一,对行政处罚信息化建设有何重要意义?

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行政处罚法修订草案。新版《行政处罚法》首次将电子支付作为罚款缴纳的途径之一,对于行政处罚信息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修改的现行旧版《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新版《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将上述内容修改为“当事人应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增加了当事人通过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罚款缴纳的途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曾明确提出“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的要求。尤其是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相继出台后,各地各部门也在强化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方面作出了大量有益探索。新版《行政处罚法》将电子支付作为罚款缴纳的途径之一,无疑是在这些探索的基础上对行政处罚信息化的一次重要尝试,其对行政处罚信息化建设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

行政罚款作为非税收入,必须直接进入财政专项账户,而不允许从第三方支付中转后再进入专项账户。这也是在微信、支付宝等支付方式极度普及的当下,限制行政罚款依然只能到指定银行进行办理的最重要原因。新版《行政处罚法》明确电子支付系统行政罚款缴纳环节后,现阶段我们依然不能引入第三方支付,这就意味着电子支付系统需要由财政部门牵头,各部门群策群力来尽快完成。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充分利用微信小程序、APP、公众号等多渠道完善领域内业务办理方式,也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比如国家环保部联合各地环境监察部门推出的环境监管APP,大幅提高了环境督查执法的科技化、便利化和规范化。但这些创新大多集中在前期服务环节,针对案件查办尤其是案后环节的却寥寥无几。如今的电子支付系统无疑将填补这一空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建设。

增强执法数据分析能力

大数据时代,通过对海量案件数据进行高速高效分析,将得到比常规人力分析更科学、更准确、更可靠的结果,从而为行政执法提供参考预测,为行政决策提供参考依据。比如,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就通过对微信公众号等多渠道全部投诉情况进行定量分析,总结出了各违法行为的热门时段,从而合理调配执法力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其实,电子支付系统也具有极大的数据分析可能性和必要性。通过抓取行政罚款缴纳的相关信息,我们可以分析出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企业在缴纳罚款过程中的不同特点,掌握实际缴款资金源的真实情况,进而形成一张企业缴款资金流动图,并指导之后工作进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比如,笔者之前查办的多起牛栏山白酒商标侵权案件,通过对当事人的了解及核实,发现多起案件的案后缴款方均为同一自然人,针对这一情况,我局联系商标权利人针对该名缴款人突击检查,发现了其制售假酒的窝点,彻底打击了该类商标侵权行为。

没有对罚款缴纳情况的分析,我们对企业的监管只停留在构架模式上的监管。而如果能够加入对罚款缴纳情况的详细分析,将让我们对企业增加一层资金流向维度的监管。这无疑是一种更加立体、准确、有效的监管模式。也必将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行政处罚上,大幅提高我们的工作效率。

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程度

现行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缴纳罚款必须到指定的银行进行实地办理。但就笔者查办案件中当事人的反馈情况来看,各家银行、各个网点,甚至不同办理人员之间,对于行政缴款票的要求并不一致。比如北京银行要求付款人账号及开户行信息必须机打,现场手填信息不予认可。但在一些案件中,因为当事人牵扯多方利益纠葛,所以最终对罚款进行缴纳的对象不能在领取缴款票当下确定,那么对当事人来说,如要在北京银行缴纳罚款,就需要确定缴款方后再来我局二次打票,这让当事人承担了不必要的麻烦。

另外,银行方面对于大额罚款缴纳情况限制条件较多,在笔者最近查办的一起案件中,由于罚款金额较大,当事人需要通过对公账户转账完成缴纳,但银行方面对于大额转账业务的限制是只能到当事人对公账户的开户行进行实地办理。这就给当事人罚款缴纳环节增添了很多不便,令当事人不得不多次往返于我局、开户行和其公司三地之间,简单的缴款工作足足令当事人跑了两个工作日。

可以预见,电子支付系统线上缴纳罚款的方式,将充分解决上述问题,让当事人可以一次性完成罚款缴纳工作,这将极大增加人民群众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的便利性,让人民群众在行政处罚中获得更大的满意度。尤其是在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电子支付也有利于避免可能存在的接触与传播。

行政处罚信息化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是转变政府职能、推动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的刚性需求。电子支付系统的提出,充分体现了新版《行政处罚法》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将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到法律中,回应人民群众期待和实践需求,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化建设稳步向前的根本追求,也为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便民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作者系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