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司法信息化|“千岛之国”印度尼西亚的司法信息化之路
作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首倡之地的印度尼西亚素有“千岛之国”之称,位于东南亚中心地带,由17500多个岛屿组成,是世界上最大的群岛国家,其中约6000个岛屿是有人居住的。印度尼西亚拥有2.6亿人口,人口数量居世界第四位。在一个拥有庞大人口且地域分布又如此之广的国家构建公平、公正、公开且高效的司法系统,其难度可想而知。根据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发布的《“一带一路”国家基础设施发展指数(2020)》,印度尼西亚连续多年排名榜首,其发展环境、发展潜力和发展趋势指数均排名前列。世界银行发布的《2020营商环境报告》显示,印度尼西亚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营商便利度排名第73位。那么,在保障营商环境及社会发展的法治建设方面,如运用信息技术让人民群众更加方便诉诸司法方面,印度尼西亚做得如何呢?
直面困境
长期以来,印度尼西亚司法系统存在各种问题,如案件处理缓慢、拖延,以及交通不便难以诉诸司法程序。根据2014年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年度报告》,从2004年到2014年,由于案件处理缓慢,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出现了案件积压。2004年,未结案件数量是20314起,占当年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案件总数的76.50%;2005年,未结案件数量是15975起,占当年案件总数的57.50%;2006年,未结案件数量是12025起,占当年案件总数的50.53%。2007年后,未结案件比例呈下降趋势。2008年至2014年未结案件比例的平均数为37.95%,远低于2007年之前的未结案件比例。事实上,2014年,未结案件数量达到最低,即4425起,占案件总数的23.38%。
仅从上述统计数字就可以看出,印度尼西亚司法系统的运行机制尚未显示其影响力。因此,2009年,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与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联合发布第48号修订法,提出只有对印度尼西亚司法系统进行改进,其才能成为一个更好的系统。随后,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在《2010-2035年司法改革蓝图》中提出,将案件管理现代化确定为司法改革的主要议程,从而实现印度尼西亚大司法体系的愿景。案件管理现代化与信息技术改革密切相关。信息技术改革是更新司法支持功能的重点领域之一。
出台法律
2018年,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根据《2010-2035年司法改革蓝图》,发布了该年度第3号法规《以电子方式管理法院案件》,目的在于革新印度尼西亚司法体系。《以电子方式管理法院案件》也成为在印度尼西亚实施“电子法院”(e-Court)的法律框架。
根据《以电子方式管理法院案件》的表述,“电子法院”是一种能进行网上立案、网上缴费、网上审理、网上送达法院文书等工作,并为人民提供诉讼服务的法院形式。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表示,“电子法院”系统希望能进一步完善其受理案件登记的服务功能,为诉讼各方节省时间、费用和精力,同时还为寻求法律正义和居住在印度尼西亚偏远海岛上的人们提供更多的诉诸司法的机会。
《以电子方式管理法院案件》还确认,律师和已在系统注册的个人也可以访问“电子法院”系统。此外,该法规还界定了可以通过“电子法院”系统管理的案件类型,如民事、宗教、军事行政或国家行政案件。
制定机制
根据规定,律师需要在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电子法院”系统注册。注册时,该系统网站要求律师提供电子住所,即电子邮件和手机号码。所有注册数据将由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验证通过。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有权批准或拒绝注册。对于任何违反相关使用“电子法院”系统规章的参与人员,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有权给与处罚,如警告或暂停用户账户。
当事人起诉时,可以通过登录“电子法院”系统进行诉讼登记、委托书登记及相关文件提交等工作。初审法院费用的支付应通过法院的虚拟账户或指定的国有银行来完成。随后,法院书记员应核实并审核文件,并在“电子法院”系统中发出案件登记号。
根据规定,法院传票应通过电子住所以电子方式发送给原告,而被告应首先通过挂号邮寄方式收到传票。在第一次开庭时,法官合议庭应询问被告是以电子方式还是传统方式开庭。被告的代理律师应向法院提供是否同意通过“电子法院”系统进行审理的意见。
若双方当事人同意通过“电子法院”系统审理,法院则将以电子方式公布判决书或裁定书的副本,双方当事人包括案件以外的所有人(查阅人的具体范围取决于案件类型)可以在任何媒体和任何地点查阅。此项功能也是为了节省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法官合议庭应当自作出判决之日起,最迟在14天内以电子方式将法院裁判书送达所有诉讼当事人。对于破产案件而言,法院判决应在7天内提前送达。
完善法律
按照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的规划,在第一阶段,“电子法院”系统将在印度尼西亚的32个法院实施,如雅加达中部地区法院、宗教法院及泗水地区法院已成功通过“电子法院”系统进行诉讼登记。
随着使用群体的不断增加,“电子法院”系统也在逐步完善。2019年,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根据快速、简单和低成本诉讼的原则,发布了《关于通过电子系统管理法院案件和听证》的第1号法规,完善了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关于通过电子系统管理法院案件和法律程序的规定。为了进一步更新印度尼西亚法院应用“电子法院”系统,确定系统适用范围、用户、程序;同年,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发布第4号法规《关于民事索赔强制电子法院登记的通知》。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希望通过颁布这两项法规,看到诉讼参与人更多地通过“电子法院”系统来进行诉讼。
2020年4月,正值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要求所有下级法院使用Zoom视频会议平台在网上进行审判。据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发言人阿卜杜拉介绍,在此期间,由于视频和音频质量差、互联网连接不稳定等原因,有时甚至出现对证人或被告的讯问中断等情况。尽管如此,印度尼西亚法院在虚拟审判方面仍然取得了成效。根据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提供的数据,从2020年3月23日到4月17日,印度尼西亚法院在网上审理了约25000起刑事案件。
为了节省诉讼参与人的成本,印度尼西亚最高法院将继续改进“电子法院”系统的性能。其目标是2021年,印度尼西亚所有诉讼程序都可以通过“电子法院”系统进行。
作者系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