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政办发〔2020〕24号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株洲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主要目的
为全面归集政务数据资源、规范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完善数据共享服务、保证数据体系安全,促进大数据与政府治理深度融合,推动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数据共享单位,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各级党委工作机构、各级行政机关、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数据共享单位在依法依规履行公共管理服务职责过程中产生和归集的文字、数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电子证照、电子档案等各类结构化和非结构化数据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我市行政区域内非涉密政务数据资源的目录编制、采集、登记、归集、共享、应用、开放、开发等行为及其安全与管理活动;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数据权属
数据共享单位依法依规履职产生和归集的数据所有权归株洲市人民政府所有。
第五条 基本原则
(一)统筹规划,有序共享。政务数据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全市规划建设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数据共享单位在职能范围内,通过全市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提供各类数据共享服务。
(二)依法利用,综合开发。应合法、合理使用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在确保不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推动政务数据资源开放与应用。
(三)加强管理,安全可控。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的标准化建设,强化政务数据资源的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政务数据资源的安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作职责
市行政审批局是市政府授权的全市政务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的统筹规划、协调推进、指导监督、项目审核、考核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市行政审批局的下属市智慧城市发展中心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整合、平台建设、治理提质、定性分类、共享开放、综合应用、技术检测、安全保障等具体业务工作。
市国投集团是我市“智慧株洲”投资、建设和运营主体,承担可开放政务数据资源的开发经营。市国投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开展数据服务和运营全过程均接受市行政审批局的监督管理和市智慧城市发展中心的技术监测。
市智慧城市发展中心与市国投集团及其所属企业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相关领域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数据共享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建立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抓落实、主管机构和专业人员具体实施的工作机制,依法开展数据的采集、存储、汇聚、整合、治理、共享、开放、应用等相关行为和活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保障,承担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利用和安全相关主体责任。同时,应明确本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和工作职责。
第七条 责任划分
数据共享单位应按照“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向市行政审批局主动如实申报数据资源目录清单,定期提供数据全量归集或数据接口,及时维护和更新数据,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和数据使用方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共享数据,对滥用、未经许可扩散共享数据和非授权使用、泄露其他部门有条件共享数据等违规行为及其后果负责。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 规划要求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各级政府整体发展规划。
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和数据共享单位应当根据本级数据资源管理工作的发展规划,制定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配合全市整体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标准制定
市行政审批局牵头组织全市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相关工作,数据共享单位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起草本单位或本行业相关数据标准,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监督和实施。
市智慧城市发展中心负责制定平台建设、数据接口、目录编制、共享开放、清洗治理、综合应用、安全管理等技术规范。数据共享单位应根据全市数据管理规范开展工作实施。
第十条 平台建设
市政务大数据平台是全市唯一的基础数据和综合主题数据汇聚平台、各级各部门间的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和政府面向社会服务的数据开放平台,支撑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创建、数据提质、分析和共享开放管理等工作。市行政审批局牵头负责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市智慧城市发展中心具体实施。
市政府明确市行政审批局统筹建设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社会信用五大基础数据库,明确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数据资源,原则上应纳入市政务大数据平台统筹建设,由市政府明确的牵头部门具体实施。
数据共享单位应通过市政务大数据平台进行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数据共享以及向社会开放数据。已建数据共享交换通道的,要全面整合或接入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未经市政府批准,今后数据共享单位不得新建本单位数据平台或数据共享交换通道,确需建设单位内部共享交换通道的,应报市行政审批局审核同意,确保与市政务大数据平台无缝对接。
各县市区原则上不得建设独立的数据中心,数据统一汇聚到市大数据中心集中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数据对接
数据共享单位新建业务系统应基于市政务大数据平台技术标准规范进行开发部署,提供通用标准的数据共享和开放接口,编制对接文档。如无正当理由,数据共享单位新建或改造不支持数据共享的业务系统,不得纳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计划及安排财政预算资金;已落实资金的,相关职能部门不予项目审批。业务系统建成后,须将系统数据资源目录纳入全市政务数据资源总目录,作为验收前置要求,后续不得因数据对接需求另行收取费用。
对部级或省级统建的垂直业务系统、市级以下建设的业务系统数据对接的需求,各相关需求单位应按照文件规定,依程序申报建设方案和财政预算,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适时纳入单位财政预算。
第四章 编目采集
第十二条 实施主体
政务数据资源实行全市统一目录清单管理。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政务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市智慧城市发展中心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总目录的编制、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和数据共享单位是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数据采集的责任主体。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目录编制和数据采集可由单位工作人员直接实施、委托第三方服务或提供工具由社会力量自行填报和采集等方式实现。
第十三条 目录编制
数据共享单位要按照《指南》要求,在权限范围内组织开展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和维护工作,原则上每半年梳理编制不少于1次工作职责范围内全量数据目录,明确可共享和可开放的数据清单,并按规定报送市行政审批局;不能提供共享和开放的数据清单须逐项提供书面理由,由市行政审批局确认并备案。
各类基础数据资源目录和主题数据资源目录均应纳入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清单中统一管理。
新申报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方案应同步规划编制数据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
市行政审批局在审核、汇总数据共享单位的数据资源目录过程中发现数据资源目录重复的,应当协调明确数据采集单位和职责,避免数据重复采集。
第十四条 数据采集
数据采集应当遵循“合法、适度、安全、共享”的原则。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在授权范围内采集数据,并确保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确保政务数据的“一次采集、多方共享”。政务数据资源可以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一)依照法律法规采集有关数据。
(二)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信息系统、监测、测量、录音、录像等方式产生有关数据。
(三)因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需要,通过办理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协商、问卷、服务推送等方式,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有关数据。
(四)通过其他合法方式采集的数据。
数据共享单位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前一个业务环节已提交的数据信息,原则上在下一个业务环节不得重复要求提交。
第十五条 数据汇聚
数据共享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政务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质保量统一归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政务数据资源,并根据全市数据资源管理工作部署要求,将本部门相关政务数据推送至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实现政务数据资源的归集管理和有效利用。
市行政审批局应当依托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对数据共享单位提供的数据资源进行整合,形成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社会信用等基础数据库和若干综合主题数据库,为数据服务和共享提供支撑。
第十六条 数据治理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全市政务数据资源质量监管,市智慧城市发展中心负责对数据共享单位数据资源的数量、质量、更新和治理情况等进行日常监测和评价。
数据共享单位应根据市级数据标准,基于本部门业务开展需要和系统建设实际,持续开展数据治理工作,不断优化系统,提高数据质量水平,确保数据可信、可用。
第五章 共享开放
第十七条 共享类型
政务数据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类。可提供给所有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部分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能共享使用的政务数据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十八条 共享义务
遵循“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基本原则,数据共享单位有义务无偿提供政务数据资源,并有权利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政务数据共享需求。
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社会信用五大基础数据库的基础数据项,应在所有党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之间实现无条件共享。数据共享单位有条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需提供有关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政策依据,报市行政审批局备案,如无正当理由,应予以无条件共享。列入有条件共享类的政务数据资源,数据共享单位应明确共享范围、深度、条件、内容、时限等具体要求,及时编入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除上级有明文规定不共享外,使用市级以下财政资金建设的数据共享单位业务系统产生或归集的政务数据资源均认为可共享的数据。
第十九条 共享方式
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数据共享单位可根据业务系统现状和数据共享需求,采取前置机、接口、拷贝等方式将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可共享的数据资源统一归集到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并定期更新。
数据共享单位需共享使用数据资源的,应当根据本单位履行职责需要,明确政务数据应用的文件依据、业务范围和场景,向市行政审批局提出共享申请。市行政审批局对照相关数据资源目录清单进行审核后,统一由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结果核验、服务调用、数据查询等间接方式共享数据,确保数据共享使用过程的安全、高效。
未经市政府批准,市级以下数据共享单位之间不得新建专线或共享交换通道共享政务数据,已建立的专线或共享交换通道应及时接入市政务大数据平台并有序关闭到位。
第二十条 电子证照、电子印章
各单位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加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的电子证照、电子文件等电子材料,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国务院令第716号),予以采纳和认可。能够调用市电子证照库中证照数据的,不得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纸质证照。
由市政府统一搭建市级电子印章平台。未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系统的单位(个人)申请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由市行政审批局统一办理;已建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系统的,要及时对接市级电子印章平台,单位(个人)已使用的电子印章(电子签名)应提交至市行政审批局进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分类开放
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制定全市政务数据对外服务的管理规范。市智慧城市发展中心制定数据开放服务的具体流程和方式。市行政审批局应定期组织发布政务数据开放清单目录,会同数据共享单位界定政务数据开放类型,按照无条件开放、有条件开放和不予开放三类,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向社会有序开放:
(一)对无条件开放类的政务数据,通过数据开放平台主动开放。
(二)对数据安全和处理能力要求较高、时效性较强或者需要持续获取的政务数据,可列入有条件开放类,通过数据开放平台以授权使用、核验、查询、脱敏、提供计算结果等方式开放。
(三)对于涉及国家、法人单位、社会团体敏感信息和个人隐私信息的数据,应不予开放。
(四)前款所列的情形,依法已经脱敏、脱密等技术处理,符合开放条件的,可以列为无条件开放类或者有条件开放类数据。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行政审批局等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开放数据脱敏技术规范。
数据共享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点和优先开放下列数据资源:
(一)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治理、社会治理、民生保障等密切相关的数据。
(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出行、气象等数据。
(三)与数字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行政审批、企业公共信用信息等数据。
(四)其他需要重点和优先开放的数据。
第二十二条 数据开发利用
鼓励引导有基础、有实力、有经验的市场主体利用政务数据资源进行示范应用,带动各类社会力量对全市数据资源进行增值开发利用。在使用相关政务数据时如果涉及到申请单位资质或其他相关要求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对已开放的数据依法开发利用所获得的数据权益受法律保护。
数据共享单位应不断强化数据创新应用,拓展应用范围、适配多种场景、打造实用模型,结合本单位和其他单位数据应用需求,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数据服务。鼓励社会公众、高校、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数据创新应用。
第二十三条 服务数字经济和数据产业
数据共享单位要积极参与数字经济和数据产业建设,充分依托政务数据资源优势,实现政务数据为经济和产业发展支撑赋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可开放的数据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发展和完善数据要素市场,以开放数据培育数字经济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推动政务数据在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开发利用,提升市域治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安全保障职责
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各级政务数据资源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数据共享单位的安全责任。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指导全市政务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的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均接受市委网信办的统一指导和监督。市委网信办应适时出台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市行政审批局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统筹建立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体系、标准规范、管理制度等相关安全保障措施。
市公安局、市国安局等安全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数据安全指导和监督,协调处理重大政务数据资源安全事件。
数据共享单位为政务数据安全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本单位数据安全的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编制本单位数据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演练。
第二十五条 安全保障机制
市行政审批局建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安全运营、安全评估、安全监管的三方工作机制。
安全运营由市智慧城市发展中心负责,承担政务数据资源采集、传输、存储、使用、交换、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信息系统加密、访问认证等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
安全评估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对数据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评估、审计,建立安全日志留存和溯源制度,定期上报数据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对发现的重大数据安全风险问题第一时间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安全监管由市行政审批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等部门按职能共同负责,承担对市政务大数据平台接入和输出边界的安全态势监管、内容安全监管、失泄密监管,联合开展数据安全检查和调查,建立政务数据安全事件通报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等。
第二十六条 安全保障义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共享和使用政务数据资源,应当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履行职能过程中需要使用到本单位产生的数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将政务数据提供给其它任何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使用,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级审计机关需要采集相关数据,遵从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机制保障
各级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部门职责制定政务数据资源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
数据共享单位应明确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和行业领域政务数据资源的目标、责任、实施机构和人员;制定内部工作程序、管理机制、责任追究等制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和数据共享单位每年1月5日前向市行政审批局报送上一年度本地区、本单位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情况,由其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省级上报上一年度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情况。
第二十八条 经费保障
数据共享单位要强化经费保障,支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工作,信息化项目建设及数据对接工作经费要依法依规依程序列入单位部门预算,由市和县市区两级财政按管理权限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评估管理
每年对数据共享单位落实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相关绩效考核指标依据。由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制定具体评估细则,组织全市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开放的日常评估工作,并定期通报情况。
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工作情况作为年度各单位信息化项目申报和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
各县市区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长期不配合全市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和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工作的。
(二)擅自采集政务数据资源,扩大数据采集范围,造成重复采集数据,增加社会成本,给社会公众增加负担的。
(三)故意提供不真实、不准确、不全面的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政务数据资源的,或者未按规定时限发布、更新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和政务数据资源的。
(四)违法披露共享获得的政务数据资源的。
(五)泄露、买卖政务数据资源的。
(六)非法复制、记录、存储政务数据资源的。
(七)违规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合作的。
(八)不按规定归档和登记备份政务数据资源的。
(九)未依法履行政务数据资源安全管理职责的。
(十)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