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及人工智能的飞速发展,世界各国都在采取措施将司法系统纳入这场数字化浪潮中。在欧洲大陆,欧洲委员会所属的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CEPEJ)正统筹27个成员国制定详细的规划并推动其实施。该规划是多项关于信息技术及人工智能应用的计划。
成立专项工作组
2018年12月,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通过了《在司法系统及其环境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欧洲伦理宪章》(以下简称《欧洲伦理宪章》)。这份创新文本由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的司法质量工作组(CEPEJ-GT-QUAL)编写,是全球首份司法领域关于人工智能的伦理宪章。其提出了指导欧洲司法系统中人工智能的相关工具发展的5项原则:1.尊重基本权利的原则,即确保人工智能的相关工具和服务的设计、实施与基本权利的规定相一致;2.不歧视的原则,即防止个人或群体之间的任何歧视现象的发生或加剧;3.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即在司法裁决和数据处理方面,要求安全的技术环境,同时,需要使用经过认证的数据源与多个学科认可并表述的模型;4.透明度、公正性和公平性的原则,即保证数据处理方法易于理解,并授权外部人士进行审计;5. “在用户控制下”的原则,即除特殊规定外,需要确保用户是知情的行动者,并能自主做出选择。
2019年10月,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组织了一场名为“欧洲司法面临数字时代的挑战”的专题会议。该会议表明欧洲委员会及其成员国的司法部长对网络司法和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司法体制改革的关注。同时,会议表明,这些技术创新不会损害公民的权利。
2019年12月,在尊重基本权利和伦理原则并满足法律专业人士需求的基础上,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在第33次全体会议上决定成立一个工作组——网络司法与人工智能工作组(CEPEJ-GT-CYBERJUST)。该工作组具体负责信息技术及人工智能应用在司法领域的进一步统筹推进。
2020年1月,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在《欧洲伦理宪章》中规定了网络司法与人工智能工作组的具体任务。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认为,网络司法与人工智能工作组的任务是开发各种工具,为在司法系统中创建或使用信息与通信技术、人工智能的成员国和法律专业人士提供框架和保障,以期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同时,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特别指出,网络司法与人工智能工作组开展这些工作应与欧洲委员会在这一领域的其他机构,尤其是欧洲法律合作委员会(CDCJ)和人工智能特设委员会(CAHAI)的工作相协调,以期更全面地审查开发、设计和应用人工智能法律框架的可行性和潜在要素。
召开专项会议
在具体工作层面,网络司法与人工智能工作组将开发的工具涉及不同主题,如人工智能在解决纠纷替代方法中的使用、如何在数字背景下执行法院判决。此外,该工作组还承担制定关于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在网络司法与人工智能领域工具的培训计划。
2020年4月27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网络司法与人工智能工作组通过视频会议形式召开了第一次会议,就工作组今后可能开展的工作交换意见,重点议定了以下内容:第一,法院、程序和档案的数字化,如诉讼参与人诉诸司法的便利性,程序、卷宗、证据的数字化,法院日常管理、听证会的数字化;第二,开展在线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研究,如关于在线替代性争议解决的益处和挑战的研究;关于替代性争议解决中使用人工智能的风险和前景的研究;第三,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中的人工智能,特别是要在数字框架内实现其现代化;第四,人工智能与司法程序的执行,特别是在数字框架内改进程序;第五,为法官和法院工作人员制定网络司法与人工智能领域工具培训课程;第六,建立欧洲网络司法网,以便有效交流关于网络司法、电子司法和在线司法工具的最佳实践及正在进行的网络司法项目的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
在第一次会议后,网络司法与人工智能工作组、司法质量工作组举行了联席会议,讨论任务分担,特别是跟踪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关于《欧洲伦理宪章》及其工具箱的执行情况。
2020年9月24日,网络司法与人工智能工作组举行第二次会议,就中短期内可以开发的不同网络司法与人工智能工具进行了讨论。第二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题是决定编制一份路线图,其中,路线图应特别以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的主要目标为指导,即提高司法效率和质量,同时指出需要为成员国和法律人士提供适当的框架和保障。
制定工作路线图
2020年12月8日,经过充分准备,欧洲司法效率委员会在第34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了网络司法与人工智能工作组下一阶段的工作路线图。路线图包括两个部分:未来工作领域及研究方法。
关于未来工作领域,会议指出,首先,关注司法程序中从纸质文件到电子文件的生命周期,包括诉讼参与方如何获取电子文件、法院和检察机构登记工作的数字化和数据处理、电子档案的流转。其次,深化在线争议解决(ODR)应用,强调与欧洲法律合作委员会(CDCJ)进行必要的协调,以避免重复工作。再者,推行在线执行程序,注重与国际司法官员联盟的合作,普及远程听证会,包括在司法程序中使用视频会议。最后,其他有待观察的议题,包括区块链的使用、判例法的公布等。
关于研究方法,会议指出,包括以下三种:1.评估成员国在电子档案、在线争议解决、网上执行程序方面的情况,包括现有立法、欧洲法院现有工具的清单及对其使用和做法的评价;2.评估成员国对网络司法及司法人工智能的需求和目前存在的差距,确定需要采取的步骤,以便从目前的状态发展到未来的理想状态,并为某些领域的前进方向提供建议;3.网络司法与人工智能工作组将建立一个易于访问和方便用户的实践数据库,同时为进一步加强有益实践的交流,将建立欧洲网络司法网。
作者系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