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巴法院 稳步开展司法信息化
来源:中国审判杂志 更新时间:2021-06-03

近年来,古巴政府一直积极致力于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和民众生活水平的改善,特别是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古巴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在有效遏制疫情传播的同时,保障了民众获取信息和办事的便利。
古巴政府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古巴社会信息化”的第370号法令,其目的是让信息和通信技术成为支持国家政治、经济、科学的一支主要力量。该法令提出,要促进和支持与社会信息化进程有关工作的开展,并将电子政务纳入政府提供的服务项目中。为此,法令要求古巴国家中央行政机关、机构和其他实体根据其核准的具体任务和职能,在古巴社会信息化进程中采取适当行动。此举极大地促进了古巴社会信息与通信技术的发展和使用。
2020年,古巴法院系统继续推进司法活动的信息化进程。值得注意的是,古巴最高人民法院(TSP)正与该国信息科学大学(UCI)紧密合作,开发方便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使用数字化办公办案的项目和应用程序。
基于现实情况,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古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限的条件下及时发布了多份公告和指令,指导古巴公民利用信息技术提供的便利条件开展诉讼活动。2020年10月5日,古巴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第54号特别公报,明确要求古巴法院系统在不损害诉讼参与人到相应法院领取纸质通知的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电子邮件向诉讼双方发送通知,以便将司法事项涉及的裁决以电子形式通知当事人。而早在2011年3月,在古巴最高人民法院第207号指令的要求下,古巴省级人民法院经济庭就已开始对电子送达法律文书进行了有益探索。
第54号特别公告提出了作出这一指示的背景:在古巴新冠肺炎传播和该国应对疫情的现状下,古巴最高人民法院理事会曾于早先向下级法院发布了2020年第248号和250号指令,要求各级法院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逐步开展电子送达业务,并应将有关行为的记录留在法院,以便符合司法程序的规定。
据了解,第54号特别公告授权法院在其司法程序和管辖权事项中使用数字平台、应用程序和其他远程信息处理手段,包括在安全条件下送达法院在司法程序中作出的所有判决、通知(因其内容和性质应由法院当场作出裁决的除外)。特别公告规定,在不损害诉讼各方利益的前提下,支持当事各方与司法机关保持经常联系。
基于上述目的,法院将要求当事各方在出庭环节提供电子邮件地址,以方便开展电子送达业务。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将通过远程信息处理手段(即远程视频)或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传统面对面方式进行沟通,但需提前明确规定进行交流的形式和程序规则。
电子通知将由法院指定的工作人员通过事先设定的电子邮件账户发出。这些通知必须包含司法程序规范要求的必要数据,以确保与传统纸质文件的一致性和其自身的有效性。
特别公告规定,一旦法院以电子方式发送了相应的通知,当事各方必须在下一个工作日确认其收到该通知。如果当事人没有进行确认,则视为以法院公告的方式收到。法院公告将通过数字形式或传统的面对面方式尽可能地进行公示。公示后,一切通知将被视为已核实。此外,诉讼当事各方对相关的司法程序正式确定后,也可通过电子形式提交书面文件,前提是该文件可以数字形式确切证明其真实性和准确性。
此外,公告还规定,在出现冲突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使用法律规定的程序性补救办法和手段处理案件。如有必要,法院可要求进行电子通信的服务器管理员提供与该事件有关的详细情况报告,以便作出适当的决定。法院还可以使用电子数据处理手段与非司法程序当事方的机构或实体进行必要的通信。
为了确保公告中所提出的目标能够得到实现,古巴最高人民法院信息技术局将负责建设更加规范的信息通信设备,以规范法院与诉讼当事方之间的信息传递手段、形式,以及信息的保存方式。该设备可以在适当的情况下发出警报,以防因通信中断而导致的不良后果。
特别公告所要求的措施自2020年11月1日开始生效后,起到了积极的效果。与此同时,古巴最高人民法院也通过其境内相对普及的移动互联网提供诉讼便利条件。有诉讼需求的民众可以通过由古巴信息科学大学和总检察长办公室联合开发的Apklis平台下载Civix应用程序,来使用古巴最高人民法院的在线诉讼服务,包括提起诉讼和跟踪案件进展,从而避免民众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集中到访法院。
毫无疑问,古巴最高人民法院理事会所发布的一系列指令及公告被认为是法院系统实施信息化的重要一步,在为民众提供诉讼便利的同时,也向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提出了迅速掌握信息化工具的要求。因此,2020年11月4日,古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视频会议的形式,由该院劳动庭庭长古斯塔沃·门德斯·冈萨雷斯和民事与行政庭庭长拉诺尔福·安杜克斯·阿方索对这些指令和公告适用的基本规则进行了讲解和培训。
据这两位法官解释说,近几年来,古巴最高人民法院创造的有利环境对上述指令及公告的出台产生了影响。同时,他们也强调应对所有相关人员(包括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等)进行充分的培训和宣传,使他们深刻认识到,法院信息化的开展将对人力、物力、财力的节约产生积极的影响。

作者系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北京外国语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