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与数字政府建设
来源: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1-08-11

一、引言

在过去200多年全球工业化、现代化的历史上,先后发生了三次工业革命,分别开启了蒸汽时代、电气时代、信息时代。当前,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序幕悄然拉开,开创了智能时代。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广泛应用,大数据正不断融入中国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中,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经济转型升级和政府治理能力提升。数据已经成为新的生产要素,是日益重要的战略资源。在数字化时代背景下,作为财政数字化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势在必行,这将为打造高水平数字政府注入新的活力和动力。

国家高度重视政府治理的数字化转型和数字政府建设。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加强数字政府建设,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协同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转型,营造良好数字生态,建设数字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强调,加快建立数据资源产权制度,提高数字化政务服务效能,将数字技术广泛应用于政府管理服务,推动政府治理流程再造和模式优化,不断提高决策科学性和服务效率。无疑,中国的数字化程度将会在“十四五”时期得到进一步提升,建立与中国数字化发展相匹配的财税体制是应有之义。

二、数字政府建设要求加快财政数字化转型

数字政府是一种新型的政府运行模式,目标是实现便民的公共服务、科学的经济决策、精准的社会治理。数字政府的服务模式从职能驱动转向需求驱动,治理模式从单向治理转向共建共享治理,决策模式从人力分析转向智能决策,运营模式从政府主导转向社会化经营。

数字政府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途径。在数字技术和公共治理理论深度融合的背景下,建设数字政府是我国政府治理现代化的大势所趋。数字政府将创造新的治理模式,政府和社会公民的联结方式将发生改变。数字政府的建设是我国体制性改革的需要,是数字时代对政府转型的必然要求。

数字政府的建设促进了政府体系的重构和政府职能的转变。数字政府建设的目标,是将在工业经济中运行的管理型大政府,转型为适应全球化、以知识和数据为基础、在数字经济中运行的服务型政府。从行政权力的有效运用转变为数据资源的有效配置,由数据驱动决策,不再是由决策驱动数据。

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相应地,数字财政是政府数字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财政数字化转型就是要打造数字财政。数字政府建设的核心是数字财政建设。数字财政是以财政大数据的价值为基础,以财政大数据的应用为支撑,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实现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促进公平和提高效率的目标。数字财政充分展现了数据治理和财政治理的融合。

政府采购是财政最接近直接提供公共服务的传统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使财政能够精准地提供公共服务资金,是财政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内容。财政数字化转型的优势之一是借助大数据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供给效率和质量,例如提高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和采购部门供给与需求的匹配程度,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使社会福利得到改善。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是建立在财政大数据基础上的、由第三方市场主体负责运营的政务平台,大幅提高了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能力。

三、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将加快财政数字化转型进程

政府采购是现代财政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将助推财政数字化转型。

政府采购是中央和地方政府为了提供公共服务或开展日常政务活动,以法定的采购方式,利用财政性资金从市场上购买商品或获得服务的行为。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快速发展推动了政府采购的数字化转型。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的本质是将科技革命的技术优势融入政府采购的全生命周期中,搭建高效、便捷、智能化的在线政府采购平台,以便采购人和供应商在电子平台完成交易。以数字化技术为支撑的政府采购模式简化了采购流程和审批时间,提高了信息透明度和公开程度,促进了政府采购的公平竞争,优化了营商环境。

政府采购业务数字化产生了大量的数据交易记录,将成为政府重要的数字资产。财政数字化转型会提高数据的有效性、实时性、开放性、共享性。智能化的财政数据生态环境有助于持续优化财政管理,提高财政透明度。通过人工智能算法对政府采购大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建立用户诚信账号和双向评价机制,有利于刻画政府采购主体的信用画像,对供应商、专家和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和交易风险提前进行评估和预判,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财政监督管理能力。

四、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与蓬勃兴起的数字经济相比,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在实践中受到了一定的制约,面临数字化平台的运营缺乏法律保护、数据权属难以明确、信息的开放共享不足、信息安全存在隐患等问题。

(一)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缺乏法律保障

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发展运营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缺乏相应的法律地位。政府采购平台的运营模式类似于电商网购平台,但由于其集中竞价的特点和公益属性,不能完全适用于《电子商务法》。同时,《政府采购法》中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未包含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运营商,运营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未明确,未获得相应的法律地位。

(二)政府采购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难以明确

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存储采购人和供应商信息、采购合同、交易记录、等各类数据。通过算法对政府采购数据进行深度挖掘和开发利用,有助于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然而,平台的原始数据来源于不同的采购人和供应商,单个数据有对应的所有者,但是集合数据的所有者难以明确。由于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对数据没有明确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对数据的开发利用存在侵权的风险,大量的采购数据成为冗余资产,导致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的价值难以充分体现。

(三)政府部门间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和互通不足

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政府采购数据各自独立高度分散,缺乏协同性,尚未整合和开发,导致数据孤岛和数据烟囱等问题。政府部门间信息资源的开发共享和互通不足,对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存在困难,难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有效监管。同时,信息不对称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不利于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的有序推进。

(四)政府采购平台电子化信息安全存在隐患

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上存储的海量信息的安全问题值得关注。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需要与供应商系统、国库支付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联网,平台运营商作为第三方机构,掌握着采购单位、供应商、社会代理机构的信用等级和交易记录等大量信息,对信息安全有很高的要求,传统的网络环境和硬件条件难以满足需求。

五、政府采购数字化转型助力数字政府建设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数字化采购平台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明确数据的产权,提升数字政府治理能力

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既是政务平台,又是电商平台,具有公益性和商业性的双重属性。完善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相关的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十分必要。加快修订《政府采购法》,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涵盖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运营商,明确运营商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构建完善的数据产权制度,建立规范高效的数据要素市场,明确数据的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使数据成为可流通的资产,不断挖掘数据的经济价值。

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通过在线程序和规则的设计,将采购主体的更多信息展现在平台上,推动信息的公开程度,提升政府采购的透明度,降低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政府部门通过深度挖掘数字化平台上的交易信息,对未来公共服务的需求趋势作出预判,运用更加柔和和人性化的政府干预手段,强化数据治理,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数字化平台的建设有助于政府更好地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统筹和引导作用,加强政府、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合作,从单一治理转向协同治理,提高社会政策的执行能力。

(二)加大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力度,充分挖掘政府数据资源的价值,提升数字政府公共服务决策能力

加大政府采购等政务数据的开放共享力度,打破地区间和部门间的信息壁垒。借助大数据技术、算法、模型等,政府各业务部门在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上能够看到供应商的信用画像、商品详情、成交记录、用户评价等,精准快速地判断产品或服务的质量,识别供给与需求的匹配程度,以便作出科学的采购决策,提供更精准的公共服务。

数字化平台将分散的、处于沉睡状态的数据进行激活、整合、加工,利用算法和模型等手段进行数据挖掘,识别真实的采购意愿,预测未来的行为走向,优化决策的质量和效率,提升数字政府公共服务决策能力,让公共服务的实际提供者和决策者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

(三)强化数字化平台的信息安全保障,提高精准监督能力,构建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数字政府

政府采购数字化平台要加强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防护,对采购人、供应商、国库支付系统和财务管理系统的涉密信息加强保密防护和安全监测,严防信息泄露,实行漏洞通报机制。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是财政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重要的公共服务。

传统的政府采购模式下,由各业务部门自主确定供应商,财政部门仅仅扮演出资者的角色,很难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政府采购的数字化转型,让公众对数字化平台上的采购交易进行监督,依靠大数据和算法对政府采购的过程进行风险识别和自动预警,提升了政府采购的公信力,激发了市场活力,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有助于构建廉洁高效服务型的数字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