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 更新时间:2012-04-14
  京办发[2005]33号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04]34号)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数字化管理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通知》(京办发[2005]17号)有关精神,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与原则

  (一)工作目标

  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长效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要,明确各部门、各单位政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并完善信息共享基础设施,制定标准规范,推动重点领域和跨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进一步提高决策能力、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

  (二)工作原则

  加强管理,创新机制。建立政务信息采集、使用、共享机制,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实现对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和共享。

  职责分明,风险承担。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按照责、权、利统一原则,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需求导向,急用先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紧密结合当前决策支持、城市管理、公共服务、经济运行等重点政务工作的急需,加快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

  确保安全,保护隐私。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正确处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保障安全、保守秘密的关系,保护国家安全、企业秘密和公民隐私。

  二、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事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北京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规划,研究制定年度计划,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等工作。市委秘书长、主管信息化工作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负责领导小组工作,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信息办、市编办、市保密局、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人事局、市档案局等部门为成员。市信息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规划,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基础设施和重要政务信息资源库;研究制定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办法;管理采集基础信息资源注册目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制定政务信息共享规则和标准规范,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定期组织全市政务信息资源调查,提出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建议。

  市统计局、市信息办负责对市有关部门采集的基础信息资源进行审核,并负责依据有关规定加强"数字准"方面工作的信息资源目录建设。市保密局负责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涉及的安全保密制度和措施,协调处理有关安全保密事项。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相应的经费预算保障。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信息办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组织考核。市档案局负责制定相关政务信息电子档案归档制度和标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信息办负责统筹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和需求,组织各部门和单位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标准。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本部门本单位专门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共享工作,定期开展专业培训,并加强考核。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明确内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各相关部门、单位对各自领域内的政务信息资源负有采集、加工和管理的责任,负有向其他具有共享权限的部门和单位提供相关政务信息的责任;经履行一定程序有权从其他部门和单位获取履行职能所需政务信息资源,并对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负有相关责任。

  三、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机制

  (一)建立政务信息采集责任公开机制

  按照统筹规划、统一组织的原则,由市统计局、市信息办负责确定法人、人口、空间与自然资源、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等基础信息的采集标准和采集部门,明确有关政务信息采集职责。建立政务信息采集目录,并及时以政务信息采集责任公开目录形式公布。建立政务信息采集申请、查询、注册、备案和协调工作机制,规范政务信息采集工作,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二)建立政务信息资源统筹建设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要,以及全市政务信息采集责任公开目录,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按照"业务产生数据"、"建设与维护同步考虑"的原则,建设本部门、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库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全市统筹集中建设法人、人口、空间与自然资源、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四类基础信息。建立政务信息数据库备案、注册、运行、更新、注销管理制度,对全市政务信息数据库实现动态管理。

  (三)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查询机制

  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整合,避免重复建设。各部门、各单位新建政务信息数据库或需要共享政务信息时,通过查询政务信息采集责任公开目录,判断要新建或需共享政务信息数据库是否已经存在;通过查询政务信息共享目录,判断能否提取可以利用的政务信息,避免重复采集和建设。

  (四)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协商机制

  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谁共享谁负责"原则,由政务信息需求单位向政务信息提供单位提出申请。政务信息共享和交换的内容、范围、用途和方式以供、需双方协商为主,信息需求申请与协商结果报市信息办备案。除依法确定不能共享的信息外,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共享政务信息应当免费、及时和全面。

  政务信息提供单位不予提供或不能按已商定协议提供共享政务信息的,必须将有关情况、理由报市信息办。市信息办依据其职责商有关部门和单位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提请领导小组会议决定。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后,共享各方应将相关政务信息资源提供情况和使用情况报市信息办备案。使用部门和单位应将共享效果向提供部门和单位反馈。

  (五)建立信息安全保密协议机制

  各部门、各单位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应当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管理,统筹考虑信息安全,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健全政务信息安全监管机制,妥善保管政务信息资源,确保共享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涉及保密要求的,信息需求方和提供方要签订政务信息共享安全保密协议,并报市保密局备案。通过共享取得的政务信息资源,只能用于共享安全保密协议指定的用途和范围,未经允许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六)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资金保障机制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信息办制定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重点信息资源建设和维护年度计划。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信息化资产的维护经费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信息化运行维护费,业务数据采集、共享、维护的经费由部门、单位相应的工作经费列支。对因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而单独建立数据库系统的部门、单位,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办依据数据库运行、更新和维护的实际情况给予资金保障。

  (七)建立政务信息共享激励与约束机制

  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信息办等部门负责对全市政务信息共享情况进行考评。市监察局等部门对在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工作中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不良影响的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追究责任。因违反保密法规,致使共享信息资源泄露,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当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建立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应用信息共享目录、数据库管理目录与信息采集责任公开目录

  市信息办组织编制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应用信息共享目录、数据库管理目录与信息采集责任公开目录。政务基础信息共享目录包含法人、人口、空间与自然资源、宏观经济与社会发展基本数据项。应用信息共享目录包括除基础信息外的面向跨部门和领域应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数据项,其中包括《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国家行政机关基础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5]35号)中要求建立的信息资源目录。数据库管理目录包括经过注册确认的数据库相关属性。政务信息采集责任公开目录包括基础信息数据名称、责任单位、数据存在形态等内容。

  市信息办负责建立市政务外网门户网站。通过市政务外网门户网站发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日录、交换目录与采集目录,提供信息查询、定位等服务。

  (二)建设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

  加强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按照"物理分散、逻辑集中"和"资源整合、集约建设"的原则,统筹建设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为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政务信息共享交换提供支撑服务。

  (三)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配套措施

  由市信息办会同市相关部门制定政务信息采集、共享、交换、数据库管理、信息安全保密协议等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与操作规程。

  (四)结合应用,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结合全市重点工作,推动领导决策支持、应急指挥、安全生产管理、流动人口管理、行政审批、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企业与个人信用、土地资源管理、地下综合管线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市政管理、政法等方面的信息共享。

  上述各方面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会同市信息办统一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共享方案,并负责具体协调与实施工作。信息共享方案必须遵循全市统一规划、标准和管理要求,报领导小组审查后实施。

  五、加强区、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一)各区、县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全市统一规划、技术标准、信息资源采集机制的要求,推动本地区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二)各区、县需要共享市有关部门、单位或其他区、县政务信息资源的,应向信息提供部门、单位或区、县申请,并报市信息办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