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来源: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1-10-09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琼发〔2021〕22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现将《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1年9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南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把法治政府建设放在全省工作大局中统筹谋划,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到2025年,政府行为全面纳入法治轨道,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基本完善,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大幅提升,突发性事件应急能力显著增强,法治化营商环境达到国内一流,职责明确、依法行政、与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政府治理体系日益健全,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海南、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健全政府机构职能体系,推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一)推进政府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

坚持优化政府组织结构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部门职责关系统筹结合,使机构设置更加科学、职能更加优化、权责更加协同。强化制定实施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标准等职能,坚决遏制各种不当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行为。推进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行政体制改革。控制行政综合类公务员比例,人员编制向监管部门倾斜,推行市场化的专业人员聘任制。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推进编制资源向市县、乡镇倾斜。加大向乡镇放权力度,建立乡镇赋权清单。深化园区管理体制改革,推广“极简审批”制度,促进重点园区开发和建设。

全面推行权力清单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并对外公布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加强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行政备案事项目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政府性基金清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建立健全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普遍落实“非禁即入”。

(二)深化“放管服”改革

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科学设定政务服务机构的职能范围,制定行政审批目录,实行“一枚印章管审批”。85%以上政务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机构统一办理,且85%以上实现“一窗”分类受理。推行审批服务“马上办、网上办、就近办、自助办、零跑动”改革和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容缺受理制。

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简化企业开办手续,确保实际办理时限压缩至1个工作日,商事、税务、社保等流程实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将市场主体进入特定行业涉及的多张许可证整合为一张行业综合许可证,实现“一证准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依法取消部分施工图审查和审批前置条件,构建“拿地即开工”建设项目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证明事项清单,全面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证明事项。加强证明事项的互认共享,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

建立适应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更加灵活高效的政府监管模式。对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事项,应当加强审批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推动“双随机”监管机制改革,逐年提高“双随机”抽查事项占联合抽查事项的比例,扩大“双随机”监管覆盖的行业范围。对重要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并控制重点监管事项数量、规范重点监管程序。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行分级分类监管体系。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针对不同信用水平的市场主体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各市县各部门制定简明易行的监管规则和标准。

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全面提高政务服务效能。健全首问负责、一次告知、掌上办理等机制。推进高频事项全岛通办、秒办机制,在2021年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事项“一网、一门、一次”办理和“跨省通办”。推进线上线下深度融合,提高政务服务便利度。完善政务服务便民12345热线运行机制。坚持传统服务与智能创新相结合,充分保障老年人基本服务需要。

(三)加快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制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征收征用条例、公平竞争条例等营商环境领域的法规规章,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实施市场准入承诺即入制,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特别清单(特别措施)、海南自由贸易港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等落地实施。

加强反垄断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反垄断执法水平。推进海南自由贸易港“强化竞争政策”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反垄断委员会和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加强对政策措施的公平竞争审查,保障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和适用海南自由贸易港各项支持发展的政策。

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纳入法治督察范围。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核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量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并纳入海南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情况纳入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三、健全依法行政制度体系,加快推进政府治理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四)加强海南自由贸易港重要领域立法

紧密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进程,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配套法规专项规划。用足用好海南自由贸易港立法权、经济特区立法权、地方立法权,建立健全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制度体系。对标RCEP、CPTPP等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通过立法先行先试一批国际经贸规则。推动建立高效便捷的调法调规工作程序和工作机制,分期分批提出调法调规诉求,加快配套制度建设,推动调法调规事项落地实施。

在深化改革方面,制定修改重点园区管理、市场主体注销、里程费管理等法规规章。在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修改生活垃圾管理、绿色建筑管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自然保护区等法规规章。在基础保障方面,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港口管理、信息化等法规规章。

(五)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落实《关于完善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立法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增强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的协同性,完善立法项目立项、审查、协商对接等工作机制。加大重要立法事项的协调力度,对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法规规章草案要尽快协调一致,防止久拖不决。建立健全立法论证评估、风险防范、公众参与机制。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注重听取工商联、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加强对设区的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工作。加强政府立法能力建设,培养引进立法工作人才。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省立法业务培训,五年内对全省立法工作人员轮训2次。

(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

依法依规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严禁越权发文、严控发文数量、严格制发程序。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目录管理,并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落实《海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履行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协调分歧、法律审核、审议决定、签署、编号、公布等程序。严格执行合法性、意识形态、国家和公共安全、生态环保、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请审议决定,不能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综合协调审查机制,避免部门之间的政策冲突。对于无法自行协调的部门之间的政策冲突,经利益相关主体的申请,主要实施部门承担总体协调和评估的责任。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送备案,且报备率、备案审查率达到100%。

四、健全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不断提升行政决策公信力和执行力

(七)牢固树立依法决策意识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作出决策,确保决策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2021年年底前建立健全海南省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制度,推动法律顾问全覆盖。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重大决策前,应当转交法律顾问机构或法治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意见。把是否遵守决策程序、做到依法决策作为对政府部门党组(党委)开展巡视巡察和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开展考核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八)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度。重大决策应当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通过听证座谈、调查研究、媒体沟通等方式广泛听取公众意见。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决策,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九)加强行政决策执行和评估

完善行政决策执行机制,决策机关应当在决策中明确执行主体、配合单位、完成时限、执行反馈、督查考核等内容。对重点改革任务、重大工程项目等重要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任务目标、执行措施、实施步骤、责任分工、监督方式。重大行政决策一经作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停止执行。对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评估,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五、健全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深化“一支队伍管执法”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完善权责清晰、运转顺畅、保障有力、廉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大力提高执法执行力和公信力。继续深化综合执法体制改革,科学设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能范围,编制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推进“一支队伍管执法”。出台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意见、综合行政执法协作管理规定等制度规范。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旅游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和应急管理等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乡镇、街道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以乡镇、街道名义开展执法,不断提高基层管理能力。稳步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且能有效衔接的行政执法事项下放给乡镇、街道,建立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建立健全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工作机制。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加快制定不同层级行政执法装备配备标准。

(十一)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及时查处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乡村治理、工程建设、市场流通、信息网络、旅游文化等重点领域的违法行为。对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加强日常监管和执法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违法风险。制定完善反走私法规制度,强化全省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健全反走私联防联控机制,依托海南省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加强反走私工作力度。加强离岛免税商品和岛内居民免税商品防控管理,严厉打击涉税走私行为。

(十二)健全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加快推进行政执法标准化、智能化、规范化建设。全面梳理、规范和精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凡清单之外、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执法事项一律取消。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新行政裁量权基准,并进行动态调整。各市县各部门按照行政执法类型,分别制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制度,执法过程中应当出示或佩戴执法证件。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机制,制定海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管理办法。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均应严格进行法制审核。建立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建立完善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十三)创新行政执法方式

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执法手段。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清单,对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或社会危害较小,且能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确需采取行政处罚的,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告知制度和案例指导制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健全普法责任清单,加强以案释法工作。

(十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进行清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规范管理,明确执法辅助人员适用岗位、身份性质、职责权限、权利义务、聘用条件和程序。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省行政执法业务培训,五年内对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轮训2次。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负责人任期内至少接受1次法治专题脱产培训。行政执法人员每年接受不少于60学时的业务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

六、健全突发事件应对体系,依法预防处置重大突发事件

(十五)加强突发事件应对制度和机制建设

制定修改铁路安全等应急管理领域的法规规章。研究制定海南省应急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安全生产领域失信惩戒名单管理办法等制度规范。健全海南省应急预案体系,完善突发事件总体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推进市县和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协调联动等机制建设。

(十六)提高突发事件依法处置能力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重大风险识别、系统性风险防范。强化突发事件依法分级分类施策。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舆情,最迟在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依法严厉打击利用突发事件哄抬物价、囤积居奇、造谣滋事、制假售假等扰乱社会秩序行为。每年组织1次全省应急管理执法人员法治专题培训和1次应急演练。

加快推进东部、南部、西部、北部省级综合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和灾害监测预警中心建设,开发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和综合防控系统等信息系统。高标准建设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热带病研究中心海南分中心。

(十七)引导、规范基层组织和社会力量参与突发事件应对

完善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处置组织体系,结合当地实际,组建各种应急处置队伍。推动村(社区)依法参与预防、应对突发事件。引导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积极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社会应急力量备案登记、调用补偿、保险保障等方面制度。加强突发事件应对知识的宣传教育。

七、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行政预防调处化解体系,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十八)加强行政调解工作

依法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交通损害赔偿、治安管理、环境污染、社会保障、房屋土地征收、知识产权、旅游文化等方面的行政调解。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知识产权、旅游等行政调解任务较重的部门应当成立行政调解委员会。探索实行行政机关受理矛盾纠纷首问责任制。落实《海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推进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有效衔接,形成运行高效的信访、和解、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加强行政调解队伍建设。

(十九)规范行政裁决工作

发挥行政裁决化解民事纠纷的“分流阀”作用,建立体系健全、渠道畅通、公正便捷、裁诉衔接的裁决机制。推进行政裁决改革,全面梳理行政裁决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各级政府及行政裁决业务量较大的职能部门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健全行政裁决工作流程,刻制行政裁决专用章。通过集中培训、案例研讨等方式,加大对行政裁决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

(二十)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

继续深化相对集中行政复议体制改革,2022年年底前基本形成公正权威、统一高效的行政复议体制。在网站和行政复议接待场所公开受理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样本。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对相对人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执法文书中,依法实施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行政复议案件信息应当录入行政复议工作平台。发挥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委员会作用,对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进行研究。完善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加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执行监督,定期开展监督工作。全面落实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加强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对严重依赖兼职法律顾问开展行政复议工作的行政复议机构进行督促整改。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省行政复议业务培训,五年内对全省行政复议人员轮训2次。

(二十一)加大行政应诉工作力度

制定行政应诉工作办法等制度规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与法院建立联动工作机制。落实“出庭应诉为原则、不出庭应诉为例外”的工作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审批管理制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裁判、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等情况作为法治政府年度报告和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述法的内容。每年对各市县各部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行政诉讼案件裁判、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执行等情况进行通报。2021年全省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不高于15%,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到50%以上,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达到85%以上。行政诉讼案件败诉率逐年降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逐年提高。到2025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行政机关为被执行人案件实际执行到位率走在全国前列。

健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机制,推动诉源治理。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切实履行生效判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对每个败诉案件、执行不到位的案件进行原因分析,并每季度向上级机关报告,同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败诉后,应当立即报告。支持配合检察院开展行政诉讼监督工作和行政公益诉讼,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研究落实司法建议和检察建议,并及时反馈办理情况。

八、健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促进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

(二十二)形成监督合力

坚持将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纳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全局统筹谋划,突出党内监督主导地位,推动党内监督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监察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互相协调。推动审计监督、统计监督、执法监督、行政复议等监督机制发挥更好作用。自觉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监督,对行政机关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严格追究法律责任,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办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有关审议意见、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满意度达95%以上。对新闻媒体曝光的违法行政问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解释说明,依法作出处理并进行反馈。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到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规范问责、精准问责、慎重问责。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公职人员容错纠错办法(试行)》,树立保护改革者、支持担当者的鲜明导向,化解政府工作人员“干得越多、问责越多”的顾虑担忧,切实调动各级特别是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积极性,鼓励广大干部敢闯敢试,‌‌敢为人先,高质量‌‌高标准建设海南自由贸易港。

(二十三)加强和规范政府督查工作

坚持依法督查,做好政府督查与其他监督方式的有效衔接,推动实现督查增效和基层减负。加强督查统筹,不断优化督查方式,进一步完善“多督合一”的网上督查室建设,从严控制督查频次和时限,规范督查程序和方法,严禁重复督查、多头督查、越权督查。积极发挥政府督查的激励鞭策作用,坚持奖惩并举,强化政府督查结果运用,对成效明显的按照规定加大表扬和政策激励力度,对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法严肃问责。

(二十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

各市县各部门按照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一步细化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行政执法日常检查监督机制,每年至少组织1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抽查或其他形式的检查工作。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加大对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选择性执法、逐利执法、运动式执法、暴力执法等有关责任人的追责力度。围绕全省中心工作部署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专项行动,每两年至少开展1次专项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推进投资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行政执法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员队伍建设。修改《海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2024年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全省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

(二十五)加大政务公开力度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对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率达100%。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政府门户网站、网络问政等方式搭建政民互动平台,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认同和支持。加快推动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

(二十六)强化政务诚信建设

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政府相关部门、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全面梳理并及时更新涉企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编制政策兑现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通过惠企政策兑现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布,并主动告知办理业务的行政相对人。严格兑现向行政相对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认真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与投资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不履行合同或承诺。对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造成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进行补偿。对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的损失依法予以补偿。建立不动产登记、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等涉企历史遗留问题清单。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社会信用条例。

九、健全海南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

(二十七)加快推进全省政务信息化平台建设

落实《智慧海南总体方案(2020—2025年)》,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以“大连接”“大平台”“大数据”为核心,构建体系优化、资源共享、功能强大、应用丰富、管理高效的智慧海南总体架构,优化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加强政府信息平台建设的统筹规划,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新增基础性政务信息化平台,不断优化完善现有平台功能。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等情形外,85%以上的政务服务事项纳入全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建立统一公开查询平台,2023年年底前实现全省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公开查询。

(二十八)加快推进政务数据有序共享

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优化整合。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自建政务服务系统应当与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对接。优化升级“海政易”平台,统一用户管理、标准规范,整合各市县各部门政务服务类系统及APP。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简化办事流程。政府相关部门在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时,应当优先应用政务共享数据。完善电子证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一的电子证照服务系统,公布电子证照共享目录。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完善电子印章管理制度。各市县各部门已建立的电子印章系统,应当与省电子印章系统对接,支持跨系统、跨部门、跨网络平台的互信互验。整合全省办公应用终端,集成全省业务系统,升级完善“海政通”平台。

(二十九)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执法

实施智能监管,推行“互联网+监管”综合监管清单制度,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纳入监管清单,进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系统的开发建设,2022年年底前实现各监管平台数据的联通汇聚。积极推进智慧执法、APP掌上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优化升级海南省行政执法监督信息平台。大力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全面梳理现有涉企现场监管事项,通过取消、整合、转为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监管事项。

十、加强党的领导,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机制

(三十)自觉接受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法治政府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职责,把法治政府建设摆到工作全局更加突出的位置,研究解决影响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履行法治政府建设主体责任,谋划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主动向党委报告法治政府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贯彻落实党委对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每年选择2个以上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在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会议上进行述法。党委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事机构要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协调督促推动。

(三十一)加强法治政府督察考核工作

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工作,对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进行检查。继续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探索开展法治单位评选等活动。每年3月1日前,市县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各级政府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各市县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每年4月1日前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将依法履职、依法行政情况作为对省政府各部门、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十二)全面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

牢牢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充分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对全社会的示范带动作用。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开展法治专题培训。深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学法制度,每年举办法治专题讲座不少于3次。建立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知应会法律法规清单。坚持把民法典作为行政管理、行政监督的重要标尺。加强省政府各部门和市县政府法治工作机构、基层司法所建设。将法律知识培训作为公务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的重要内容。对在法治政府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三十三)加强理论研究和舆论宣传

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需要,加强法治政府理论研究。推动海南大学等高等院校建立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研究机构。鼓励、推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以及专家学者开展法治政府研究,为海南法治政府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加强海南法治政府建设成就经验宣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