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府办函〔2021〕1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南充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0月12日
南充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互联网用户公众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川办函〔2019〕17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功能的网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博、微信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 全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省、市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相关规定,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推进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掌上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是全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建设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办公室是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市政府部门办公室是本系统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主管单位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督查问责等工作。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管理原则上由同一机构负责、同一领导分管。
第五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一般是政府办公室或部门办公室,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按照“谁开设、谁主办”的原则确定,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内设机构或委托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建设运维、安全防护、内容发布、展示设计、审核检查等具体工作。委托专门机构承办的,需加强对第三方机构的资质审查,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安全防护等协议,做好日常监督。
第六条 机构编制、公安、通信管理部门是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协同监管单位,负责协同做好党政机关备案、公安机关互联网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域名管理和ICP备案等工作。各级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的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网站和政务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七条 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运行管理工作。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运行需达到国、省、市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上(下)线需符合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备案相关程序。
第八条 政府网站开设、下线及变更
(一)开设程序
1. 开办政府网站应按流程开展域名注册、ICP备案、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公安机关互联网备案、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等工作,未通过备案的不得上线运行。上线前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国、省、市有关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检查考核标准进行检测,符合标准方能上线。
2. 各县(市、区)政府、市级部门(单位)原则上应当开设且只开设一个政府网站,县级部门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等功能统一整合到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市级部门所属二级单位相关功能统一整合到相应部门网站。除国、省有明确规定或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外,原则上不得使用政府网站一级域名。
3. 因机构改革新成立的市级部门需开设网站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网站频道、栏目设置简案,经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站点开发。主管单位及机构编制、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应指导主办单位完成网站标识、二级域名分配及域名解析、党政机关标识、公安备案、域名备案等工作。
(二)整合、下线程序
1. 政府网站需整合迁移或按照有关要求永久(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启动。
2. 政府网站因整改等原因需要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向市政府办公室备案,能在24小时内恢复的可通过非书面方式备案,超过24小时的需书面载明下线原因、运维举措及恢复时间等内容。临时下线的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3. 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安全问题被责令紧急关停的,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政府网站因安全问题被责令紧急关停的,恢复上线前需经本单位自查,市公安局核查和市政府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上线。
4. 未按要求自行上线、下线或报备的,对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严肃问责。
(三)变更备案程序
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涉及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网站名称、网站主体架构、网站访问地址、ICP备案、公安机关互联网备案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备,并及时在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更新信息。域名发生变化的,需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九条 政务新媒体设立、下线及变更
(一)开设政务新媒体应根据工作实际和社会公众需求,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统筹建设,确保实用管用。
(二)原则上一个单位在同一平台只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开设有多个账号的,要优化集成到一个账号。对不同平台上功能相近、用户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应及时整合清理,确属无力维护的应关停注销。开设的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
(三)二级单位政务新媒体原则上整合到上级主管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二级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开设政务新媒体的,一级单位应加强管理、监督、指导。
(四)政务新媒体应当在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的平台上设立并开展应用。政务新媒体名称应标准规范,头像(LOGO)应特点鲜明,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联,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名称,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上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名称原则上应保持一致。
(五)全市政务新媒体实行分级备案制度。各部门(单位)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的,应事先征求同级政府办公室意见,政府办公室应做好相关指导。确需启动相关程序的,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向同级政府办公室提交《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备案表》,政府办公室接到备案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报备。
(六)纳入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的政务新媒体,需要关停注销的,应在第三方平台完成注销且确保无法查询;需要变更的,应在第三方平台完成变更且可查询,同时通过本级或上一级主管部门政务新媒体向社会发布注销、变更公告后,方可提请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完成关停注销、变更等工作。
第四章 功能建设
第十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的主要功能应包括信息公开、政务服务和互动交流,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省、市有关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发布和更新信息,不得发布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信息,不得发布代表个人观点、意见及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在不同平台发布的信息应保持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应建立政策“解读人”制度,同步公开解读机构、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政府网站在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多角度、多形式的政策解读材料。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文件,政务新媒体应制作便于公众理解和移动端传播的解读产品。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回应关切、解疑释惑。
第十三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转载信息应保证来源可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只转载党委政府及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并注明来源,每周更新发布信息原则上不少于1次。
第十四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应提前做好沟通协调。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除惩戒公示、强制性信息披露外,应当去标识化技术性处理。
第十五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规范开设互动渠道,及时有效做好互动交流。办事服务应依托本地区、本部门已有的办事系统或服务平台进行整合、优化。原则上不得关停政务新媒体互动渠道,确需关停的,应事先征求同级政府办公室意见。
第十六条 鼓励各地各部门探索创新,推动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互联互通、协同联动、整体发声。建立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与融媒体中心沟通协调机制,共同做好信息发布、解读回应等工作。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公众需求及国、省、市政策规定,及时对功能、内容和形式进行调整和完善。
第五章 运维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各部门(单位)应明确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承办机构,确定一名政务公开专员,并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足够的具体工作人员。具体工作人员应为本单位在编在岗干部职工,具备相应专业技能,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由非本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代为开展日常工作对接、备案、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安全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值班值守等制度和应急预案。严格管理登录账号、密码和终端使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如有遗失账户密码或人员变动,应立即报备市政府办公室。
第二十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运行的网络、设备、软件等应符合国家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收集、使用用户信息数据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存储的信息数据要严格管理,严格控制数据访问权限,确保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
第六章 机制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全市政府网站及政府系统政务新媒体开展信息安全检查,对其制度建设、运维管理、安全保障、信息公开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对全市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开展日常监测和绩效考评,监测情况每季度进行通报并公开发布。各地各部门要对日常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迅速整改、及时反馈。
第二十四条 对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检查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由市政府办公室对主管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主管单位要按规定向省、市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检查整改报告。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经费保障,做好业务培训。对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工作成效突出的单位、个人按相关规定予以激励表扬。对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引发重大网络舆情事件的,按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宣传、网信、机构编制、公安、通信管理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共同做好政府网站及政务新媒体建设、运维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南充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如国、省另有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