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便民服务改革看政府社会治理效能提升
来源:人民论坛 更新时间:2021-11-15

    【摘要】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推出的延时服务受到了社会热议与好评,这是因应社会治理现代化要求的必然举措,彰显了基层政府部门摒除本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决心,提升了政府的社会治理效能。政府社会治理效能在行政体制机制改革探索中不断提升的可持续性源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孕育于良性行政生态环境,并升华于社会价值共识凝聚。而技术性支持与制度化保障将成为基层政府便民服务改革长效长兴的实现方式。

    【关键词】社会治理效能 便民服务改革 技术支持 制度保障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为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在前期已开通的“早晚弹性办”“午间不间断”延时服务的基础上,于2020年9月26日起开启周六延时服务。政务服务中心是基层政府部门直接面向群众的基层服务窗口,其公共服务效能代表着政府社会治理的现代化水平。在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延时服务成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代表性便民服务改革举措。延时服务不仅体现出政府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其背后更折射出政府自我革命,摒除本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决心和行动。

    延时服务的便民改革是政府基本职能回归的实践

    以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为代表,率先开启的延时服务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和集中好评。基层政府延时服务的背后是对政府行使公权力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考量。

    现代政治学认为,政府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公民个体将自身部分权利让渡给政府,使其拥有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决策、立法和执行的权力。由此可见,政府权力存在与行使的合法性基础在于维护绝大多数人的根本权利,保证并提高社会运转效率,增进社会公共利益。从社会学角度审视政府公权力,其也有存在与行使的合理性根据。社会有机体理论认为,社会是由政治、经济、文化、生态等各子系统构成的有机体,各子系统都要正常运转,并且与其他子系统之间保持匹配协调,才能够使整个社会有机体焕发勃勃生机。政府作为社会有机体的神经系统,基层政府则是社会有机体的神经末梢,其功能发挥能否适应社会有机体的发展需要直接影响着社会有机体的整体机能。换言之,基层政府行使公权力的不同方式及其效果将直接决定社会治理效能。所以,政府公权力具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

    政府行使公权力虽然具备现实的合法性基础与合理性依据。然而,政府权力行使(并非权力本身)过程的异化,往往让手段成为目的。基层政务服务曾经的“朝九晚五”按部就班,不违法、不违纪,看似是无可厚非的社会惯例,但是人民群众却跑断腿、事难办,其实质上仍然是本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画皮面具。政府行使公权力何以本末倒置而成为掣肘社会发展的硬梗阻?政府权力产生与权力运行的互逆,基层行政机构的“理性经济人”行为选择在其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政府公权力的合法性来源于公民个体部分权利的让渡,是自下而上的过程。但是,现代政府行政系统的运转遵循的却是科层制。科层制是权力依职能和职位进行分配、分工和分层的组织结构和管理体制。科层制通过程序化的“命令—服从”关系发挥社会组织管理功能。科层制下的政府行政系统运转以自上而下的权力等级结构为依据。置身其中的政府部门、行政机构(或者管理个体)无需顾及效率,只需根据规则,执行上级命令,处置所辖之事即可。这就形成了政府权力产生与权力运行的互逆关系。

    而基层政府部门在面对这种互逆关系困境时却又往往表现出“理性经济人”行为选择,在成本—收益关系的权衡中追求成本(风险)最小化(亦或收益最大化)。科层制下的基层政府只需按照制度规范执行上级行政机构的命令,程序合理便无需对后果负责。所以,基层政府只要不逾矩,工作“朝九晚五”,按部就班地循环往复,即使工作效率低下,对群众“怨言”充耳不闻,对百姓“不便”视而不见,也“无可厚非”。这对于基层行政机构而言是成本(风险)最小的“保险”做法。相比较而言,推动便民服务改革不仅无形中增加基层政府自身的行政成本,同时这种改革的示范性压力还可能使改革者本身遭到来自于行政系统内部其他部门机构的排斥。而科层制下来自于系统内部的孤立最终由极可能最终演化为改革者对整个科层体制规则的“挑战”,这对于改革者本身而言是潜在的巨大风险。因此,在成本—收益的权衡中,基层政府部门以牺牲优质公共服务为代价而降低自身风险和成本的“理性经济人”行为就成了“情理之中”的选择。在政府权力产生与权力运行的互逆关系困境和“理性经济人”行为选择的叠加作用下,基层行政机构“朝九晚五”的定点服务最终将演化成先己后人的本位主义、人浮于事的形式主义、教条刻板的官僚主义。

    反观之,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率先开启的延时服务则是行政系统内部打破科层制的程式化、低效率、内卷化之体制障碍的改革尝试。这是基层政府向公权力本质回归的积极探索,昭示了基层政府摒除本位主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决心,其积极作用将呈现在社会治理效能的提升以及社会价值观凝聚的巨大社会效益之中。

    政府便民服务改革背后社会治理效能可持续提升的根基所在

    中国共产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而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折射在社会治理实践中则是秉承“以人民为中心”治理理念的各级政府行政机构“创新社会治理,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根本坐标,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①,为人民群众提供精准服务,追求社会治理效能的帕累托改进,定位政府善政和公民选择的纳什均衡点于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在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权力为国之公器,政府行政机构和工作人员都是受人民委托行使权力,为人民服务。所以,基层政府部门延时服务的便民改革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将维护人民权利、实现人民利益作为政府社会治理之政治伦理目标的集中反映。而政府为人民谋福利、增进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机构以及体制机制改革源自于中国共产党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的品质和能力。这也决定了政府社会治理效能提升与时俱进的可持续性。

    全面深化改革是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的重大战略部署,基层政府行政体制机制改革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央的改革压力不断向下传递,基层政府在以社会治理效能为标准的改革成果对比中,将形成“比优”的良性行政生态环境。基层政府的内生性改革动力则孕育其中。基层政府正是在内生性改革动力驱动下不断打破科层制程式化、低效率、内卷化的体制障碍,并且自觉摆脱“理性经济人”的惯性思维窠臼,保证着社会治理效能的可持续性提升。

    政府社会治理效能提升的可持续性源于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孕育于良性行政生态环境,并将升华于社会价值共识凝聚。社会价值共识凝聚与政府社会治理效能提升形成正反馈关系。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纲领贯穿于政府的社会治理实践之中,社会治理又在政府与民众的交往互动中展开。而社会治理无论是高效还是低能,善治还是乱政,都是对社会价值共识最直接、最真实的表现。因为,执政党的施政纲领反映在政府社会治理中,政府的社会治理实践则承载着执政党施政纲领意涵的核心价值观。以此审视当前中国基层行政机构的“早晚弹性办”“午间不间断”、周六延时服务等便民服务举措,彰显的是政府公共服务文明、和谐、敬业、诚信的价值取向。当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汇于社会治理全过程,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升华为政府和民众所共认的价值准则,凝聚整个社会的价值共识,增进政府和民众间的互信关系。当社会治理导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性价值路径依赖,政府和民众在社会共建共治的过程中将极大地降低相互间的协商、监督成本,从而大幅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政府和民众也将在高效和谐的善治体验中更加坚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同。

    政府便民服务改革举措长效长兴的实现方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则强调“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②。在此,技术支持与制度保障已被认定为政府行政改革长效长兴的实现方式。

    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是把现代科技与社会治理深度融合,以现代科技尤其是网络信息技术支持社会治理,提升社会治理的精准性、协同性、预见性,实现智慧治理。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出现效率不高、精准度不够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数据壁垒导致信息隔绝,民众诉求未能及时、准确地反馈给政府,政府的公共服务资源未能精准投放于社会治理的关键环节。而信息技术革命则给政府行政改革带来了重大机遇。政府可以通过基于互联网搭建的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和移动政务服务平台,增进与民众之间的交往互动,夯实双方的互信关系,凝聚社会价值观共识,营造政府社会治理效能可持续提升的良性行政生态环境。同时,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可借助于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通过快速收集和分析社会治理中的海量数据,整合碎片化的信息资源,利用智能算法精准定位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高效地配置公共服务资源,为民众提供更加精细、精准、高效的社会公共服务,从而提高社会治理效能。鉴于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在政府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性,国家通过《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设计对政府社会治理过程中的网络信息技术使用进行规范,这也充分保证了政府便民服务改革伴随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实现长效长兴。

    法治保障与技术支持是政府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一体两翼。如果说技术支持是政府社会治理工具理性的实践,那么,法治保障则是价值理性的坚守。社会价值共识凝聚与政府社会治理效能提升是正反馈关系,而以法治保障将社会治理导向理性价值方向,则是社会价值共识凝聚的关键。所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以良法保障善治”,就是要让法治为社会治理提供制度保障。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能够营造完善的社会治理法治环境,提高社会治理主体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行为参与社会治理的意识和能力,约束和规范政府行为,保障人民正当权益,通过法治规范、保障社会治理在法治轨道下依法进行,体现社会治理的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追求。社会治理法治化涉及政府和民众双方。在社会治理法治化过程中要提高基层群众的法律意识,提升群众法律素养;引导社会成员形成依法维权、依法办事的法治思维,并在法治秩序下有序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权、依法行使参与社会治理的监督建议权,努力推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环境;健全和完善政府推进社会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和方式统筹社会力量,合法配置社会治理资源,依法调节社会治理主体间的权责关系、将民众的社会治理参与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通过制度设计激发社会治理效能提升的内在动力,改革现行行政体制机制,对社会治理改革成果以制度化方式给予保障,最终实现社会治理的公平正义价值目标。

    (作者为四川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注:本文系四川大学一流学科建设“马克思主义原理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方向”(项目编号:18SYL001)和研究阐释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推动青年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研究”(项目编号:20ZDA054)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论述摘编》,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第129页。

    ②《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公报》,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年,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