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效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1-11-16

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效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政数〔2020〕3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穗政数〔2020〕6号),我局制定了《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效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为做好工作衔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0年1月1日起通过验收存档备查、验收或终验的《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信息化项目,均须进行效能评估。

二、项目单位在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效能评估功能上线后,即可自行对本通知要求的信息化项目进行效能自评。

      三、效能自评依托项目管理系统开展。项目单位按《管理办法》中的评估体系在项目管理系统完成自评,即形成效能自评报告。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单位提交的效能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应根据评估结果,加强对项目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检查评估由我局另行通知实施。

      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附件: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效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广州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效能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政务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项目)管理,建立信息化项目效能评估(以下简称效能评估)体系,加快推进“数字政府”建设,依照《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政务信息化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效能评估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估方法,依据可量化的效能评估指标和考核标准,建立多维度的评估体系开展效能评估,并将效能评估结果应用于项目立项审核的综合性评估。

   第三条 《广州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范围内的信息化项目的效能评估,适用本办法。

内容涉密(存储、处理和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信息化项目暂不进行效能评估,其他涉密项目需进行效能评估。对于既有内容涉密又有非涉密子项目的信息化项目,其非涉密子项目需进行效能评估。

第四条 效能评估遵循“统一指导,流程规范;结果导向,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效能评估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国家、广东省、广州市信息化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家、广东省、广州市制定的行业规划和方针政策;

(三)电子政务相关政策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财政资金管理制度;

    (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的职能职责、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及信息化规划;

    (六)信息化项目方案、评审论证材料、合同和终验材料等;

    (七)预算及预算调整的批复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章  效能评估主体及职责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是本市效能评估的管理机构。信息化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主管部门)、信息化项目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是本单位效能评估的责任主体。

第七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制定效能评估管理制度,指导和组织实施效能评估;

(二)负责构建效能评估指标体系,确定每年评估范围等;

(三)负责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效能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出整改建议,将评估结果应用到立项审核;

(四)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具体实施效能评估管理相关辅助性工作,指导监督第三方机构的相关活动。

第八条 项目单位主管部门职责:

(一)是本部门效能评估的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本部门信息化项目应用效能的实现;

(二)负责统筹、组织、督促信息化项目单位按时、合规完成信息化项目效能自评工作,审核项目单位提交的效能自评报告;配合开展检查评估;

(三)根据效能评估结果,加强对项目单位信息化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项目单位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信息化项目应用效能的实现;

(二)按要求完成效能自评,积极配合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或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检查评估工作,按要求提供效能评估所需的材料,维护数据采集所需环境,保证评估数据可用性,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及时整改;

(三)负责根据效能评估结果总结完善本单位信息化工作,提升项目应用效能。

第十条 市数字政府运营中心职责:

(一)负责协助效能评估工作,提供市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信息化资产运行分析系统、云管控系统、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全市统一OA、粤政易、统一预约系统、统一在线申办、综合受理系统、统一审批系统、联合审批系统、统一好差评系统、市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平台、统一身份认证、统一事项服务、统一电子证照等系统中效能评估所需的信息资源;

(二)对协助提供的效能评估信息资源的一致性、准确性、及时性、完整性进行核验。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职责:

第三方机构是效能评估辅助性工作的被委托者,按服务合同约定,负责独立、客观开展效能评估辅助性工作。

第三章  效能评估指标体系与评估标准

第十二条 按信息化项目类别,效能评估分为建设开发类项目效能评估和运维服务类项目效能评估。

第十三条 效能评估指标体现目标实现、应用成效、协同共享、安全可靠等方面。

第十四条 指标从应用成效、规范管理、运行质量三方面对项目效能进行评估:

(一)应用成效类指标,重点考察目标绩效与业务应用,实现鼓励技术创新;

(二)规范管理类指标,重点考察系统运行过程整体管控的规范性;

(三)运行质量类指标,重点考察系统运行质量与系统安全,强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详细指标内容见附件。

第十五条 效能评估标准具体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估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参照国家公布的行业指标数据制定的评估标准。

(三)其他标准。

第十六条 效能评估指标采取定量分析的方法,并结合比较法进行评估。比较法是指将实施情况与目标、历史情况等进行比较的方法。

第四章  效能评估程序与要求

第十七条 效能评估包括:效能自评和检查评估。

第十八条 建设开发类项目应由项目单位于项目终验满6个月后的30个工作日内,在项目管理系统确认开展效能自评并提交效能自评报告。

运维服务类项目应由项目单位于项目终验前在项目管理系统确认开展效能自评并提交效能自评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确认开展效能自评后,在项目管理系统对系统自动获取指标的结果进行确认,填报项目单位自填指标并提交佐证材料,形成项目单位效能自评报告。

系统自动获取指标结果由项目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项目单位对系统自动获取指标结果存在异议的,应于确认开展效能自评工作起的3个工作日内将异议指标内容在项目管理系统提交,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报送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指标内容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项目单位。

项目单位完成效能评估报告后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提交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项目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效能自评完成。

第二十条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组织开展检查评估。

(一)发布检查通知。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发布效能评估检查工作通知,确定检查评估范围和有关工作要求。

(二)报送联系人。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按通知要求报送效能检查评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配合检查评估。

(三)检查评估。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结合项目单位效能自评报告、佐证材料和项目有关材料对项目效能情况进行对照、检查和评价,提出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单位和项目单位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反馈检查评估结果。

第五章  效能评估结果应用

第二十一条 效能评估标准指标总分值为100分,效能评估结果将按按标准指标得分情况进行评级。效能评级分为优秀(90-100分)、良好(75-89分)、合格(60-74分)、不合格(低于60分)。

第二十二条  效能评估结果将作为“数字政府”改革建设绩效考核以及信息化项目立项的参考。

(一)效能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项目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将在立项审核时予以优先支持;

(二)效能评估结果为合格、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应根据效能评估结果及效能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三)效能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对其进行通报;

(四)建设开发类项目效能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其下一年度建设开发类项目将不予立项,或核减其主管部门下一年度总体建设开发类信息化项目数量。

运维服务类项目效能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单位,其下一年度运维服务类项目投资概算中的技术人员费用将按照现行有效的《广州市政务信息化运维服务类项目方案编写规范》中参考标准下浮10%计算;连续效能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其下一年运维服务类项目投资概算中的技术人员费用继续下浮10%。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根据效能评估结果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提升项目管理能力、提高“数字政府”建设水平并改善财政资金绩效。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根据效能评估成效进一步完善效能评估指标体系,增强应用效果。

第六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参与效能评估工作的有关各方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保证效能评估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扰评估工作导致评估不公正的,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可提请有权处理部门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项目单位在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不配合或干扰评估工作正常开展的,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将对其进行通报,其效能评估结果一律为不合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后通过终验的项目须开展效能评估。本办法印发前立项且在印发后通过终验的项目,部分三级指标将默认得满分,详见附件注释说明。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两年。


       附件1.广州市政务信息化建设开发类项目效能评估指标体系.pdf

    附件2.广州市政务信息化运维服务类项目效能评估指标体系.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