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本法在总则中明确,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此法出台和实施为个人信息保护筑起了法律的“铜墙铁壁”,对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网络空间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是一次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立法实践。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11月16日1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充分回应了人民群众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求,统合私主体和公权力机关的义务与责任,兼顾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奠定我国网络社会法律之基。
对人民群众迫切需求积极回应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与实施,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实现人民美好生活的重要保障。
在立法理念上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立足信息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失策是影响人民群众美好生活的巨大屏障。美好生活首先是安全的生活,无论经济社会发展到什么程度,安全都是
人民群众的基本需求,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个人信息保护法》贯彻“立法为民”的要求,将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个人信息治理问题作为立法出发点和落脚点,确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个人信息治理理念和法治规则。该法既满足了人民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需求,也为人民实现美好生活提供了法治保障。
在立法内容中尊重人民基本权利和回应人民迫切需求。个人信息直接关系人民群众隐私、财产和生命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法》确保了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享有全方位的知情权、决定权、删除权等,同时也强化了主体对个人信息转移与再利用的自主性与可控性,充分体现了尊重人民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权利。对于APP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人脸识别设备滥用等人民最关切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了收集个人信息要遵循的基本规则,明确了自动化决策的弹性规则,划出了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须遵循的底线规则,充分体现出对人民群众迫切需求的积极回应。
打击个人信息滥用的现实之需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与实施,是打击个人信息滥用的现实之需。信息时代,大数据给生活带来了更多可能,算法、精准推送等技术日新月异。但甘蔗没有两头甜,在享受巨大的信息化红利之余,随之而来的个人信息被滥用问题日益严重,极大地影响了人们的个人安全,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我国个人信息滥用可分为如下类别:一是过度收集个人信息。相关机构收集与业务需要之外的个人信息。如在银行办理信用卡时,客户被要求提供配偶资料乃至联系人资料等。如APP利用“霸王条款”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一款手电筒APP使用前竟要访问用户通讯录,安装图像处理APP,要提供地理位置信息等。“从小到大,撒过最多的谎,就是‘同意APP隐私条款’”,这句诙谐的网络段子折射出公众对APP侵权行为泛滥成灾的无奈。二是擅自提供个人信息。有关机构未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擅自将其掌握的个人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如保险公司和航空公司未经客户授权或者超出范围共享客户信息。三是擅自披露个人信息。有关机构未获法律授权或未经信息主体允许披露其个人信息。如新冠肺炎疫情之下,部分网友擅自披露他人身份信息、活动轨迹;一些地方对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人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和工作单位等进行公示;有的基层政府对受资助家庭相关人员的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信息进行公示。四是非法买卖个人信息。相关机构及部分人员,通过兜售个人信息获取经济收益。如某些快递员利用工作之便,以拍快递面单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最后在网上进行兜售;个人在办理购车、购房等手续之后,相关个人信息被有关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卖给装修公司、保险公司等。因此,在大数据背景下,个人信息安全遭遇“逆流”,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个人信息保护法》应运而生。
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需要聚全社会的合力,发挥多方主体的能动性,使个人信息保护取得切实成效。《个人信息保护法》坚持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牢牢把握保护人民群众个人信息权益的立法定位,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但要真正取信于民、行之久远,在于落实到地。
保护个人信息,政府加强监管。政府是提高网络综合治理水平的“管理员”,是个人信息的“守护者”。政府应当努力践行其在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职责,扮演好自身角色。一是加强网络环境监管,构建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网络技术的提高给时代发展带来巨大红利,但也造成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日趋严峻、公民个人信息泄露严重,因此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加大网络管理力度、维系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根本。二是加大对信息处理者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如“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者,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因此,政府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加大对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三是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法》宣传力度,提高公民自我保护意识。目前,公民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对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意识不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知情度不高,因此,政府应当采取多样化的方式进行法律宣传,如进行法律宣讲,在街道、社区、学校等地进行“贴法”宣传。四是政府以身作则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政府对于采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必须加强管理,提倡使用内网以防信息泄露,加强内部监管以防信息被盗。
保护个人信息,企业责无旁贷。企业作为个人信息处理重要主体之一,必须履好职担好责,平衡个人信息保护与利用的关系,走好个人信息保护和利用的“平衡木”。一是持续完善合规制度体系,杜绝过度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企业作为信息收集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对APP索要权限执行“最小必要”原则的严格管理,合法合规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二是打好技术“补丁”,升级保护系统。“企业应该明白,个人信息收集得越多,安全隐患就越大,肩负安全管理的责任也就越重”。企业必须做好个人信息的“守卫者”,加大技术投入,打好技术“补丁”,以防收集的个人信息泄露。三是积极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监督体系,提高信息存储安全度。企业“内鬼”出现以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企业内部必须严格信息管理制度,建立日常监测机制,加强对员工的监督与管理,杜绝用户个人信息悄无声息被泄露。
保护个人信息,个人积极维权。“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主体是个人,个体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增强信息保护意识,保护好自身信息。一是主动学法懂法。懂法才能用法,面对个人信息频繁泄露却“无力”维权,部分原因是公民个人因为懂法不够,不会用法。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应用。《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一部专门为公民维护个人信息权而颁行的法律,因此每一位公民都应当学法、懂法、用法。二是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个人应当主动绷紧信息安全这根弦,提升个人信息保护素养。如敢于向“大数据杀熟”说不;可拒绝个性化推送;下载APP认真阅读隐私条款;及时销毁快递面单等。三是敢于拿起法律武器,捍卫个人权利。个人信息保护长期以来是个薄弱环节,同时又是一个涉及14亿多人民群众的大工程,靠政府、靠机构保护是不够的,更多的是让每个公民举起法律武器,保护好个人的有关信息。面对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尽快到公安机关报案,绝不忍气吞声。
(作者简介:李旭辉,华南理工大学新时代网络文明研究中心副教授、硕导;刘良梅,华南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