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数据条例》(下称《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5日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十章九十一条,分为总则、数据权益保障、公共数据、数据要素市场、数据资源开发和应用、浦东新区数据改革、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数据安全、法律责任和附则,以促进数据利用和产业发展为基本定位,紧扣以规范促发展、以保护促利用的立法主线,聚焦数据权益保障、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管理三大环节,结合数字经济相关市场主体的发展瓶颈,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促进数据流通和开发利用、赋能数字经济和社会发展。
《条例》在地方立法权限内,从数据权益保障的角度出发,明确了各类主体的数据权益保护机制。
一是明确本市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使用、加工等数据处理活动中形成的法定或者约定的财产权益,以及在数字经济发展中有关数据创新活动取得的合法财产权益。
二是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在行使相关数据权益、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时应当合法守信,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以“个人信息特别保护”专节形式,对涉及个人信息的处理行为、人脸识别技术运用、自动化决策规范等作了规定。
四是平衡公私权益保护,明确突发事件中的数据收集制度。
数据安全是数据管理的底线。《条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上位法的框架下,结合上海实际,建立了数据安全治理体系。
一是实行数据安全责任制,明确数据处理者的主体责任和安全保护义务。二是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市重要数据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三是明确信息化职能整合后市级责任部门和市大数据中心的数据安全责任。四是建立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推动数据安全检测评估、认证等服务机构的发展。
为高效汇聚和深度融合区域数据资源,《条例》设“长三角区域数据合作”专章,明确上海与长三角区域其他省共同建立统一的数据标准体系和共享开放机制,共同推动建立跨区域数据异议核实与处理机制、数据对账机制,共同推动数字认证体系和电子证照等的互认互通等。
同时,为发挥浦东新区在数据要素领域的示范引领作用,《条例》设置了“浦东新区数据改革”专章。一是支持浦东新区与国家有关部门建立数据共享机制。二是按照国家要求在浦东设立数据交易所,为数据交易提供场所与设施,组织和监管数据交易。三是在临港新片区率先推进国际数据港建设。
为激发数据要素在推动产业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条例》从以下几方面促进数据价值最大化发掘。
一是促进数据流通利用。明确市政府办公厅应当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开展数据共享、开放、交易、合作,促进跨区域、跨行业的数据流通利用。二是加强市场主体培育。引导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数据要素市场建设、研发数据技术、深度挖掘数据价值。三是加快建设市场运营体系,发展数据登记结算、交易撮合、争议解决等专业服务机构。四是探索建立数据资产评估制度,开展数据资产凭证试点。五是建立健全数据要素配置的统计指标体系,科学评价数据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度。六是规范市场主体的数据交易活动。(记者 吴斯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