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平台经济一体化治理经验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更新时间:2021-12-16

长三角

2021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重要指示,为平台经济发展指明了方向,也标志着中国平台经济走向“规范与发展并重”的高质量发展阶段。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时代背景下新的经济模式,既是对传统经济组织的升级,又是对传统竞争监管的挑战,其主要特征有:具备典型的双边市场特征,存在较强的规模经济性,具备一定的类公共属性,数据要素发挥显著作用等。然而,在平台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诸如大数据歧视、数据安全、猎杀式收购、算法合谋、平台垄断与恶性竞争、个人信息泄露和平台从业者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不断涌现。2019年1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长三角平台经济治理如何实现一体化,如何以区域监管推动平台经济规范与健康发展,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

长江三角洲范围辐射上海、江苏、安徽、浙江三省一市,全域总面积35.8万平方公里,2020年经济总量24.47万亿元,占全国总量的近1/4,是我国平台经济发展最活跃、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的区域之一。近几年,长三角区域通过完善立法、强化数据共享、加强联动执法等措施,保障和推动长三角内区域市场公平自由竞争的有序展开,科学研判、及时矫正各类反竞争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最大限度调动市场主体积极性,激发市场活力。总体看,长三角将规范和创新看作相互作用的双方,在动态管理中实现博弈均衡,加强地区间协同共治,逐渐发展探索出一条一体化治理的特色路径。

切实践行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理念。社会治理强调的是调动平台中各类商业业态、消费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使其为维持自身利益和平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共同参与到治理过程中来。社会治理包括自上而下的法律监管和自下而上的协商监督,是关于政府权力、社会力量的合作治理模式和共同监管机制。一方面,长三角将法律监管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规则制定和运行适用中充分考虑平台治理中各方参与力量的利益和诉求,在执法中秉持依法监管原则,让市场“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法无授权不可为”,促进平台创新发展和有序竞争。另一方面,长三角在鼓励竞争与促进规范的宗旨下,兼顾好“包容创新”与“审慎监管”两个方面。平台经济是创新型商业主体,“监管”是服务于“更好地发展”目的,在“监管”中需对其谨慎分析和判断。所谓“包容创新”,是基于科学、合理、专业的分析工具评估,给予市场更多空间和时间实现自我调节,这对于长三角平台经济持续发展和提高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所谓“审慎监管”,是执法机构做到适度监管与适时监管。过早或过度干预都容易破坏平台经济发展生态,甚至挫伤创新动力。这种治理模式也是通过加强政府、社会和市场沟通,建立“亲”“清”关系,共同应对新问题和新挑战。

开展平台经济规则共同立法。立足于目标一体化,以推动平台经济规范与发展、提升治理能力、增进人的福祉为共同立法的目标。从各地方、各部门“一地一规,一业一策”地方性、专用型治理模式向聚焦平台经济核心属性的通用型治理模式转变。围绕平台、数据、算法等平台经济共性特点制定通用型规则,制定实施长三角区域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及时弥补平台经济规则空白和漏洞,重点探索互联网平台相关市场、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标准,研究平台数据产权制度和安全责任、利益受损者群体保护等机制,促进平台经济规则的统一,特别是市场的公平准入。

强化长三角平台经济数据共享。立足于数字基础设施协同,做好不同类标准之间的协同,重点实现组织网络、工作制度和技术平台的协同。共同制定长三角统一的平台经济主体数据、交易数据、监管数据和信用数据交互共享标准。完善《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配套政策,促进、保障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主体信息交互共享,协同推进网络平台风险智慧监测。共享电子取证系统应用资源,依托三省一市已有的市场监管电子取证平台和取证系统,建立完善跨区域电子取证协作机制。为长三角地区网络交易平台内经营者数据协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和跨区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提供大数据支撑,推动相关数据互联互通,发挥数据集合效应,加强数据分析利用。

共同加强跨区域联动执法。立足于实现协同共治的保障,建立数字经济法律、规则体系协同机制和信息公开、信息共享、利益平衡机制。积极推进跨区域网络执法协同机制建设,依托数字化平台逐步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加强跨区域执法协同,对涉及面广、社会反响突出的重大违法案件,联合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统一第三方评估评价指标体系,建立跨区域公平竞争审查第三方评估机制,协同开展跨区域平台经济领域政策措施公平竞争审查。共同完善电商抽查协同联动机制,联合实施电商平台产品质量监管。加大网络商品质量抽检,推动检测数据共享,与主要电商平台互通监督抽查和平台自检信息。共享长三角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资源,联动实施电子商务产品质量提升计划。

协同推进新业态规范发展。立足于理念协同,既鼓励包容又审慎监管,既强调创新又坚守底线。平台经济中,算法是平台功能的自然表达,属于技术范畴;同时它又具有“规则”效力,被归入“法律”。因此,与平台具体代码对应,平台权可能并不单纯是私权,也具有公共性。围绕移动电商、社交电商、生活电商、服务电商、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等电子商务新业态的风险治理,督促叮咚买菜、盒马鲜生、携程、蘑菇街、网易严选、云集、阅文等平台企业落实经营者信息核验、亮证亮照、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安全保障、信息公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联合组织开展长三角网络主播、主播运营机构(MCN)、电子商务平台的合规风险评审,增强直播电商企业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规范直播行为的自律意识,提升企业内部合规控制能力。

合力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权益。立足于主体协同,明确政府、企业、社会等主体各自在保护参与者权益中的角色分工,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企业的自治作用和社会的共治作用。引导长三角地区知名电商平台进一步加强消费权益保障措施,积极落实赔偿先付制度。建设长三角网络消费在线调解平台,提高网络纠纷调处效能。切实保护平台从业者权益,尤其是保障非标准劳动关系的从业者权益;通过为从业者办理意外伤害险及其他真正维护劳动权益的商业保险等途径,敦促平台企业用工规范,确保从业者的人身安全。探索开展平台经济领域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登记,试点个体工商户住所托管,促进平台经济、新职业健康合规发展。同时重视老年群体需求,消除代际数字鸿沟。

总之,结合一体化实践,长三角区域既充分利用平台经济跨时空跨国界跨部门地集成社会生产、分配、交换与消费活动,大力促进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又针对数字平台的技术特性及资本对平台的垄断,打好法治、市场、创新三张牌,探索规范平台经济的创新之路、科学之路和法治之路,构建平台经济新生态的重大政策创新、制度创新、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理论创新。这些经验既可为中国继续规范发展平台经济提供借鉴参照,也可为世界发展贡献中国方案与智慧。

(本文系浙江省社科规划专项重点课题项目“长三角地区平台经济规范管理研究”(21NDYD094Z)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杭州师范大学沈钧儒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