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来自天津的肖女士爆料称有人使用其照片等个人信息,在交友平台探探上注册了账号,但面对自己反映的情况,探探客服则表示,无法直接下架仿造用户,举报者须先注册探探账号再在APP里举报,且需提供生活照和身份证等个人信息以证明信息被盗用。
在现实中,像肖女士这样个人信息被冒用的情况绝非个案。不少人也可能有过类似的遭遇:手机号码被冒用于网络刷单或诈骗,个人照片被盗用于制作不雅图片与视频,身份证号码被盗用于注册网站或申报个税……凡此种种,不仅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尊严,而且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心理伤害和生活困扰。尽管其中不乏成功的维权者,但很多涉事平台并没有意识到自身所承担的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
殊不知,在网络空间中,平台是具有强大影响力的“守门人”,负有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一方面,这种责任是与平台自身的专业能力、传播性质和影响范围相适应的合理的注意义务。从法理上讲,平台作为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开启了一种社会交往与实践活动的新模式,作为这种活动的组织者,理应对运营过程中随之而来的风险采取预防措施和承担相应责任,以保护公民权益免受侵害。另一方面,各类平台特别是超级互联网平台,他们拥有强大的专业团队和技术能力,能够预见可能发生的危险,也有能力采取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或减轻损害。并且,网络平台由于其广泛的传播范围及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若造成损害则难以恢复,所以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也明确要求平台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如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此外,对于该事件中的冒用行为,2015年开始实施的《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也载明平台需承担安全管理责任。依据该规定,我国互联网实行“后台实名、前台自愿”原则,用户注册时应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且需平台核验;用户以虚假信息骗取账号名称注册,或其账号头像、简介等注册信息存在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平台应当采取通知限期改正、暂停使用、注销登记等措施。反观这起事件,他人冒用肖女士身份信息注册账号,已经反映出平台在账号注册审核环节出现了纰漏,对此平台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防止用户损失进一步扩大,但从目前媒体报道情况看,该平台尽管表现出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姿态,但其提出让用户自己注册账号、自证“清白”的举措还不尽如人意。
对平台而言,其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与处理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信息处理活动必须合法合规,对此平台应制定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和申诉渠道,健全高效的受理、甄别和处置机制,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这样做并不是苛责平台,而是为了建立网络社会的行为规范与文明规则,更好地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如果平台不尽责,就会与冒用者构成共同侵权。
总而言之,平台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不仅涉及公民权益保护,而且事关产业创新发展与网络传播秩序,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平台只有将保护个人信息的责任要求贯穿到信息收集、使用、披露与提供的全过程,切实履行事前预防侵权与事后监管救济的基本责任,才能有助于公民权益保障和平台经济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