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之法院信息化行业发展特征及面临的机遇
来源:电子政务网 更新时间:2022-02-22


整体来看,随着科技的进步,我国法院的智慧化改造步入新的阶段,政策法规频出。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体制对行业内企业的规范运作、经营资质提出了较高要求。《全国法院智慧审判系统建设参考(2020 版)》、《国家电子政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等一系列文件对智慧法院、电子政务体系的建设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行业参与者需要具备较高的技术能力,这使得行业具有一定的进入壁垒,企业需要不断加强上述方面的管理,以满足国家的相关要求,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进行。

同时,我国不断适时推出新的鼓励性政策以及指导性文件,如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领导小组 2018 年第一次全体会议中原则性通过《智慧法院建设评价报告(2017 年)》、《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8-2022)》等文件,健全智慧法院发展体系,规范智慧法院发展路径;《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提出全面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出台一方面明确了法院系统信息化发展方向,为司法公平公正以及高效率的实现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案;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智慧法院系统有序建设与健康规范发展,为各类企业参与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体制、行业政策的出台,极大地推动了智慧法院行业的发展,为企业的经营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

相关报告:北京普华有策信息咨询有限公司《2022--2028年信息化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趋势预测报告》

1、行业特征

(1)区域性

我国信息化水平在各个行业及应用领域均存在较大的地域性差异,信息化进程的推进受到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因此相关的信息化建设业务存在一定的地域性差异。根据工信部《2019 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公报》,我国东部地区的软件行业产业规模庞大,东部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 57,157 亿元,占全国软件业的比重为 79.6%;中部和西部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分别为 3,655亿元和 8,607 亿元,占全国软件业的比重为 5.1%和 12.0%;东北地区完成软件业务收入 2,350 亿元,占全国软件业的比重为 3.3%。

(2)周期性

法院信息化的发展依托于国民经济和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整体发展。目前我国经济平稳快速增长,国家信息化建设持续发展,各行业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作为国家高度重视、优先发展和重点支持的领域,法院信息化行业预计在未来将继续保持较为稳定快速的增长趋势,不具备明显的周期性特征。

(3)季节性

由于大型企业、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实施信息化建设过程中有较为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其审批、招标的安排通常集中在上半年,而系统调试、验收则更多集中在下半年,因此从企业收入的实现上看,行业季节性较强,下半年业务收入水平相对高于上半年。

2、面临的机遇

良好的经济环境、积极的政策引导、广阔的市场需求以及强大的技术支撑是法院信息化行业迅速发展的四大促进因素。

(1)国民经济健康发展,财政收入稳定增长

法院信息化行业作为为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提供服务的行业,它的发展一方面遵循软件行业本身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受到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和财政收支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国民经济呈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各级法院的信息化建设投入不断增加且法院客户持续付费能力有财政收入保证,为法院信息化行业的发展持续提供动力。

(2)智慧法院步入全面建设阶段,释放强劲政策红利

政策引导每一代法院信息化的浪潮。法院信息化在 2002-2012 年进入普遍推进阶段,法院信息化 1.0 版普及顺利完成。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次出台信息化建设五年规划,明确信息化的建设目标,加快“天平工程”建设,截至 2015 年,以“互联互通”为特征的法院信息化 2.0 版顺利完成,人民法院基本实现了网上立案、网上办案、网上办公,完成了全国 3500多家法院的全覆盖,为信息化的深入推进提供了基础。2019 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五年发展规划(2019-2023)》,提出法院信息化3.0 版的主体框架已然确立,并将引领智慧法院由初步形成向全面建设迈进。智慧法院建设的相关政策将释放强劲政策红利,刺激市场进一步增长。

(3)法院信息化深入发展,市场空间广阔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院的立案量和办案量大幅提升,法官办案压力不断增加。根据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9 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案件数量 2,520 万件,人均办案件 228 件,同比增长 13.4%。作为解决―案多人少‖矛盾、提升审判效率的关键,信息化手段将越来越受到各级法院的重视。

另外,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了减少人员接触、披露疫情数据,已有多个省、市推出了电子政务服务,公职人员线上执政与人民线上办理业务的习惯同时得到了有效培养,疫情防控期间客观上培养了用户的使用习惯,为法院信息化的进一步推广提供动力。

3、行业壁垒构成


资料来源:普华有策整理

(1)市场准入壁垒

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业务系统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必须对有关法律法规、行政体系以及业务规范有全面深刻的理解,对政策规范、工作流程及行业人员的工作方式、应用习惯有深入的了解。同时,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在网络和应用软件的功能、代码和数据交换等方面都有统一的标准和规定,不符合这些规定的产品将无法进入相关细分市场。另外,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对 IT 应用供应商及其产品均有明确的评审制度。

(2)技术壁垒

基于实际业务需要和行业标准要求,法院等客户的业务系统具有业务流程灵活性要求高、数据结构复杂、非结构化数据多的特点,要求体系结构设计合理,并合理选择运用先进、成熟的软件技术;而上下级单位之间的业务指导关系、业务协同以及不同部门间信息共享的需要,对数据传输交换以及数据流转控制提出了较为苛刻的要求。因此,行业用户普遍愿意选择具有成熟业务应用平台和丰富软件开发技术经验、综合服务实力较强并理解客户业务的企业作为长期战略合作伙伴。企业必须具备强大的软件开发能力、优秀的人才、先进的工具、科学的方法,必须通过技术复用的规模效益来降低经营风险,且必须根据需求不断升级产品和服务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的需要。

(3)人才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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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客户粘性壁垒

一方面,行业用户在长期的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过程中,不仅进行了大量的显性的软硬件投资,还在合作伙伴的支持下在业务改造、内部规范、管理制度、使用培训等方面付出了巨大的精力和投入,积累了宝贵的业务信息和历史数据。用户数据迁移的难度和隐形成本往往大于显性投资,―保护已有投资‖是行业用户信息化决策中重要的战略性原则,因此不会轻易更换软件供应商。

另一方面,法院等特定行业应用客户基于对系统可靠性、信息保密性和服务及时性的考虑,也倾向于选择具有长期合作关系、技术领先、质量稳定、产品线完整、服务经验丰富的供应商。这使得行业外新的竞争企业进入本行业时需要面对品牌及客户粘性壁垒。